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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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附件: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减少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释放,
防范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基本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实施释放与转移报告。
严格控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释放,对涉及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重点管理目录】
— 4 —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生产使用登记】 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环境管理登记。
【资料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办理环境管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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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分级(一) 环境管理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用途、使用方式、危险化学品水生毒性等环境危害性数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 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涉及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文件;
(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还需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点环境管
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环境风险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论。
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执行。
报告编制要求】 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评价单位应当对评估结论负责。
编制人员应当接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 登记办理 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属地管理。
— 6 — 第十二条 【登记第十三条 【登记(一) 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环境管理登记证; (二) 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环境管理登记证; 负责颁发环境管理登记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管理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及意见后,对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记证;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签署预审意见,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资料及意见后,组织对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确定管理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记证。
证】 环境管理登记证载明生产使用企业名称、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生产使用设施地址、用途、使用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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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整改第十五条 【变更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证载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污染物允许排放途径、排放强度或者数量、工艺设备及污染防治措施设施改进、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等管理要求。
登记证有效期3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延续申请,办理登记证有效期延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根据登记证载明的管理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登记】 登记的企业名称、危险化学品品种、最大生产使用数量、设施地址、用途、使用方式等事项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换发登记证。
涉及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使用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变更登记,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换发登记证。
第十六条【释放第十七条【监督第四章 监督管理
转移报告】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表。
释放转移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介质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转移情况;
(三)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转化至产品中的情况;
(四)释放与转移数据的核算依据等。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填报、估算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检查与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情况、登记证上载明的管理要求等,组织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生产使用、污染防治现状、环保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管理要求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企业提出改进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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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确定第十九条 【信息第二十条 【企业重点监管对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
登记及监督检查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规模、危险化学品环境危害程度以及企业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要求,确定重点环境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和区域,实施重点污染防控。
公开】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布企业环境风险点、环保设施、污染治理、排放及事故信息、环境应急收集设施和措施等情况。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还应当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信息、释放转移信息及自行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名单及环境管理登记状况。
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适时公布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相关信息。
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登记资料及数据,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保存检查记录。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档案,保存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 10 — 第二十一条 【企业第二十二条 【信息第二十三条 【对登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逐步减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向环境的排放。
监测】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排放进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
通报】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的颁发情况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情况逐级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的颁发情况逐级通报至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记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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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环保第二十五条 【登记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督查】 环境保护部应当组织对各地的登记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与处理。
环境保护部根据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开展区域评估,对涉及的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化学品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及减少排放的要求。
证注销与撤销】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
在3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并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注销环境管理登记证。
对发现在环境管理登记、释放转移报告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环境管理登记证的,发证机关有权吊销登记证。
已取得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证的,可向发证机关提交注销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环境管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2 — 危险第二十七条 重点环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在环境管理登记、释放转移报告过程中隐瞒有关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由县级以业,未按规定保存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规定报告释放转移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危险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企业环境行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接受委托为企业编制重的机构,在报告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违法行为,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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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 危险化学品。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
生物物体内的化学品; 害的化学品; 污染物向大气、地表水体和场地内转至企业场地外进第三十一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环境忽职守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二)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 1) 不易降解且易蓄积在生物体内、长期接触产生严重危害的化学品;
2) 极难降解且极易蓄积在生3) 急性或者慢性水生生物毒性非常大的化学品;4) 具有严重健康或者环境危害特性的化学品; 5) 国际化学品环境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6) 易发生事故且对生态环境可产生严重危7) 需要优先降低风险的其他化学品。
(三) 释放,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化学土壤等环境介质的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四) 转移,是指废水或固体废物从企业行处置或者回收利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说明】
— 14 — 本办法中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环境管理登记表、环境管理登记证、变更登记申请表、释放转移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本办法自××××起施行。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由所在区域的区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表证】
告表的样式和填报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收费】
十六条 【生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