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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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发现 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 检疫传染病的人出境人员实施的隔离、 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对需 要采取卫生措施的人出境交通工具、运 输设备和其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 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的消毒,除 鼠、除 虫等执法活动。
(一)交通工具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 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⑦被检疫传染病污 染的;③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 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
(四)其他物品的卫生处理 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 过的物品、占用过的部位等要实施除鼠、 除虫、消毒;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 饮用水、食品以及人的排泄物、垃圾、 废物等实施消毒;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 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装有这些 制品的邮包,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三)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均应 清洁卫生,无毒无害。容器、管道、贮存场所、 仓库等均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防止其在运转、 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对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 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②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 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 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 可证;③国境口岸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 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二、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 (一)就地诊验 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 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 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 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 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 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 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二)留验 留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染疫嫌疑人收留 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留验期限根据 各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予以确定。按照规定, 对染有鼠疫、黄热病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 6 天, 对染有霍乱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5天。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 所接受留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 疫机关同意,可在船上留验:船长请求船员在 船上留验的;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 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留 验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留验 场所或上岸。
(三)尸体、骸骨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 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 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 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 骸骨人境、出境许可证后,方准运进或 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 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二)旧物品卫生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 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 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根据污染程度,境内的货物,如果不 在境内换装,除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 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 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根 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1.入出国境的人员,外交人员不享有卫生 检疫豁免权。 2.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3.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 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 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 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 病、甲型H1N1。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 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艾滋病为国际间监测 传染病。此外,如艾博拉--马尔保病毒病、 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 入严密监测之中。
1.入境前报告。在交通工具及人员抵达国境前,交 通工具的代理人或者有关管理机关(如港务监督机 关,实施检疫的航空站、车站),必须向国境卫生 检疫机关通知相关事项。 2.提交申报证件。 3 .电讯检疫。按照传统的现场检验检疫方法,国际 航班到达入境机场后,旅客不能马上下机,而是要 等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实施检查,确认没有特殊情况 后,方可下机。实施电讯检疫,机组人员可以使用 高频电讯系统在飞机落地前就将航班上旅客的健康 情况传达给检疫局,局方根据收到的信息确定是否 给予放行,如果可以,则通知机组人员可以放行, 机组人员就可以组织旅客下机了,这种方式大大加 快了旅客的入境时间,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是一项以物理检查与血清学检验 结合的一项检测制度,其目的在于鉴别鼠疫、 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以及检测包 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血清学指标。 根据有关规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下列人 员:①国境口岸和进出口交通工具上从事饮 食行业的人员;②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员工; ③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回国中国公民和来 华留学、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入境人员。 (三)发放就诊方便卡
第四节 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一、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 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 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的卫生 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的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卫生监督的任务是: 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 媒昆虫的防除;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 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备;③监 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 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④监督 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 水的处理,以保证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 行李、货物、邮包等整洁卫生,防止疾 病传播。
(一)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①国境口 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 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 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 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②国 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 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 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仓库、货场 必须具有防鼠设施;③国境口岸的垃圾、 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国境卫生检疫
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 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 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 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 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 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 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 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 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 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 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 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 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 活动。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 是世界卫生大会制 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 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 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于1969年进行了修 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二、传染病监测的措施 (一)出示有关健康情况的证件 1 .填写健康申明卡。健康申明卡,是指人出境 人员就自己的健康情况, 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 行申报说明。健康申明卡是一种法律文书,如果发 现人出境人员隐瞒真相,不如实填写,即成为追究 法律责任的依据。 2.提交健康证明。来我国任职、就业、就学的 外籍人员,包括其随行家属,居住1年以上者,在申 请入境签证时,必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 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如果在所在国私立医院开 具的证明,尚需办理公证手续。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对外籍人员提交的健康证明进行验证。对合格者签 发验证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可向国 境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健康检查。
(二)出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的交通 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 岸接受卫生检疫。 (三)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 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 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 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 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四)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 依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中国政府的规定办理。 (五)特殊物品的管理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寄人,必 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六)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 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 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 (七)入境和出境检疫证的签发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 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 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三)隔离 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 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 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 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 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 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 播的危险。
第三节 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传染病监测,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 构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 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 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 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并采取必要的预 防控制措施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 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 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 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 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 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 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 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 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二)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①交通工 具上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 风良好;②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 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③ 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卸 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 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④对不符合卫 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 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 《国境卫生检疫核实施细则》中规定,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禁止入境:严重精神 病、传染性肺结核等。
第二节 卫生检疫
一、入出境检疫 (一)入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 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 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 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 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所谓指定地点,包 括检疫锚地、允许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 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 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
传染病监测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 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 虫、动物。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①首发病 例的个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③传染源调查: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 回顾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 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⑥ 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 因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 察与评价;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 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 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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