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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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探矿权、采矿权 的,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双方要签订同意压覆矿产 资源的协议或由矿业权人出具同意压矿的书面材料, 未达成一致的,不予审批。 (二)凡经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持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到批准压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被压覆的矿产 资源储量登记。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应 说明建设项目选址区域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分 布及矿业权设置情况,重点说明已有资源与拟 建设项目空间关系,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压覆矿 产资源或影响矿产资源开发情况。 六、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建设方案未附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压覆矿产 资源的意见,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征地手续。




该通知规定审查报告必须有土地复垦和压矿审批、地灾评估情况说 明,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项目已取得××(部 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压覆××等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 (复函,文号),履行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并已妥善处理相 关矿业权人权益关系。 不压覆重要矿产的,表述为:经审查,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省(区、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对项目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级别为×× 级,评估报告已经××(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并在××(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备案。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表述为:根据××省(区、市)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
34种重要矿产资源目录 1、煤;2、石油;3、油页岩;4、天然气;5、 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 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 13、铬;;20镍;21钨;22、锡;23 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 硫;29、锶;30、金刚石;31、铌;32、钽; 33、石棉;34矿泉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 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土地报备数据坐标系的通知 五、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 通知》 六、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 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 理工作的通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 例》

该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报国务院批 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材料,包括单独选址建设 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按规定需要提交位置 坐标的,全部统一使用西安80大地坐标系。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 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 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 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 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 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 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职责分工与审批程序 (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工 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建设项 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 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压矿证明材料,经市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审 批。(分局出具证明――市局初审―――省厅审批) (二)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单位要充分收集矿 业权人的有关资料,全面真实地反映勘查或开采情况,并与之达成书面 协议,一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 作。要加强源头控管,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可行性论证、用地预审等 环节上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调查工 作。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授予企业、个人,就 形成矿业权。没有授予企业、个人的矿产资源叫做矿 产地,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全称。设立并取得 矿业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探测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前提条 件。所以,它适用物权法的权利保护规则。 矿业权是财产权,矿业权是一种准物权,《矿业权出 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 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所以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需要按国家规定开展压覆矿 产资源调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个政策法规,规范建 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 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 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 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 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 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 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一)凡在我省境内单独选址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 输油(气)管道、输(变)电线路、大型输水渠道、各种大 型建筑物或大型建筑群等,均应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 调查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申报 和审批程序。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 源。 (二)要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压覆 矿产资源。经调查发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重要 矿产资源时,首先应考虑调整选址的可能性,凡有条件调整 的均应当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 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 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 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该办法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 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 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 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 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 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建设项目的调研、 踏勘阶段,当建设项目选址初步确定时,建设单位 应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有关图件资料,到项 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区 域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分布情况,统筹兼顾矿产资 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减少压覆矿产 资源。 (四)坚持现场调研审查的原则。对压覆矿产资源 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有 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 到现场进行踏勘调研,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 出处理意见。


一、省内各建设和规划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 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 项目,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了解矿产资源分布、开发情况。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或说明建设项目范围内矿产资源分 布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并出具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及对压覆矿 产资源的意见的书面材料。 二、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 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既保护 资源,又要考虑工程建设,做到统筹兼顾,资源保护和工程 建设两不误。


三、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免压覆矿床或尽量少压矿床。确实难 以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在踏勘、调查了解情况后,建设项目 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前,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压矿地质 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情况后,向建设单位出 具压矿意见。需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由省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上报。建设单位根据压矿地质报告 评审认定书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压矿登记手续。 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 单位提交的建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及市、县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经复核后出具不压覆矿 产资源的证明。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部分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土地报备数据坐标系的通知 五、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六、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部分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进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二、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程序和工作过程 三、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的申请函格式 四、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五、《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六、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第四部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一、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二、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和归档


四、压矿地质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 写,报告要具体说明建设项目的由来、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选址情况;重点说明压覆的 矿种、位置、范围、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质 量、可采性、开采情况、潜在价值、矿业权设置; 并详细说明难以避免压覆矿床的理由和依据,对压 覆的矿产资源作出必要的经济分析论证。 压矿地质报告要附具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压矿 的意见。若压覆的矿产已有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 还要附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的意见或有关协议文字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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