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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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作者:鲁君
来源:《理论导刊》 2016年第11期
鲁君
(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54)
摘要: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将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进步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全面深化改革,以契约关系打破“身份制”的藩篱是这一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从人民公社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实质上也使农民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进入契约的整合,并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巨大进步。

以史为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正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可为当下社会结构整合实现效率与公平上的兼顾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深化改革;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身份制;契约;社会结构调整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021-04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域的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 (2014A01);陕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习型’网络交互教学模式研究” (12YB001)。

作者简介:鲁君(1979-),女,陕西长安人,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美学。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进一步深化改革是围绕“现代国家构建”而展开的,也就是要推动国家与社会层面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差序格局”,努力打破依然存在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社会分化与管理体制,建立以法治为基础、以职业为依据的社会阶层分化与治理机制,即完成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所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建立合理、稳定、开放和有活力的社会分层结构与治理体系,通过社会结构整合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一、“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论架构解析
19世纪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对社会演变的研究过程中,将古代的法律作为研究材料,以此作为反映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演进的镜子,从而窥见人类文明的发展面貌,描绘出一幅人类社会文明的进化图景。

在研究过程中,梅因认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对于个人而言,就是个体逐渐从家族中分离出来,以独立单位参与社会交往,成为单独的法律主体;相应的,以个体为单位的、纯粹的财产形式慢慢从家族中割离出来,家族权势逐渐没落,公民权、私有原则逐渐普及,人与人之间在交往活动中平等的法律关系也逐渐显露出来。

对此,梅因在其《古代法》
中进行了经典论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有一点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
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
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

……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
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1]
据此,不论社会形态如何,“从身份到契约”成为描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步的一个
著名公式。

传统社会的个体在生产和消费上以农耕经济为主,商品经济处于自然经济的从属地位,因此人与人之间缺少足够的交往与沟通,个体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仅能依托在以血缘
为纽带的家族共同体之中,若想参与生产合作则需依靠公权力的计划与命令,个体在生产与生
活中深深地打上了“身份”的烙印。

而契约则是自由合意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理性的关系,
与传统的“身份”社会相比,在契约关系的规约下,个体以充分意识到自己权利义务为前提,
从而脱离家族或团体本位,意识到个体的独立存在与价值。

从社会层面来讲,在传统的身份社
会中,将个体团结在一起的是不同身份所具有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公权力通过不同身份间的差
异性,使个体各司其职、各自忠于职守,尽管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稳定状态,但不同身
份的个体享有不同的权力与责任,社会结构中也极力强调个体依赖于身份的责任和义务,强调
服从共同体权威的自我牺牲,特权、闭塞等消极的性质成为身份社会的特征。

在契约社会中,
社会是由平等个体的原子所构成,由于缺少绝对的威权命令平等的个体之间相互协作,能够把
无数独立而平等的个人维系在一起的纽带只能是法律,契约社会结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其核
心特征是强调个人利益性质的权利和基于政治权利个体的平等。

通过对“从身份到契约”理论的简单阐释,我们认为,“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转型过程
中从传统到现代不可逆的趋势和特征,社会结构的契约化是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
是构成现代生活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最基本形式。

二、“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经验借鉴
改革开放对我国农村社会生活影响最大的变革无疑是农业生产关系上从人民公社制到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代了高度集中的
人民公社制,为农村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使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人民公社制度
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使农民摆脱身份的束缚,进入契约的整合,这符合“从身份到
契约”这一社会进步的一般规律,即在“从身份到契约”的框架下,使农村社会结构在基本制
度允许的条件下,得以最合理地架构。

人民公社制度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前者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经营
制度的同时,也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公社”不仅仅是一个农业生产单位,也是一个基层行
政单位。

通过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农民以集体劳动的形式被组织到一个生产单位之中,将
传统社会中依照血缘、地缘形成的村落改造为生产队,并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
民公社组织结构,借此国家则实现了对分散小农家庭的组织与管理,并通过公社垄断和集中分
配各种生产和生活资料。

与此同时,公社也成为农民获取体制内生存资源和权力、寻求自我发
展的最基本空间和唯一指定途径。

可以说,人民公社制度条件下,农民这一社会阶层拥有了
“准身份”的特征。

“准身份”不同于传统社会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身份,不是世袭的、
与生俱来的。

但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缺少阶层间的流动机制,多数情况下这种准身份在某种
程度上被固定下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传统社会的身份特征。

因此,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的
农村社会生活中,公社实际上是集本辖区生产建设、财政、商贸、民政、文教、卫生、治安、
武装等一切权力为一体的全能型组织,作为“社员”的农民,其生产生活、政治及意识形态等
一切权利都依附于公社组织。

首先,农村的生产资料(除小农具外)都归集体所有,社员参与
生产队管理下的统一而重复的劳作,而在产品的分配上,则取消土地报酬,以社为核算单位,
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精巧的工分制度,进行半供给、半工资的分配机制。

除此之外,农民的住房、穿衣、教育、生育等所需基本生活资料都由公社提供。

[2]从农民的
政治权利来看,中共中央1962年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生产大
队的领导人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生产队实行民主办队,生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
队社员大会决议。

[3]但基于集体经济模式之上和国家权威性的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缺乏保障的,农民的主要政治权利便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扩大化的阶级斗争,以此激励其政治热情。

至于农民的意识形态领域,公社则主导着农民的思想政治运动和乡村教
育活动,通过对模范典型的梳理以及对共产主义美好未来的憧憬和对黑暗旧社会的鞭挞,实现
农民价值观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事实上,依附于公社的农民喊着同样的口号、拥有同样的语言
体系、接受同样的社会主义教育、重复着同样的劳作。

因此,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公社之于农
民不仅仅是生产和生活的场域,而且是公社管控农民、农民依附于公社的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

所以,“农民”不仅仅是社会阶层概念或社会分工概念,更背负着沉重的身份烙印,在“全能型”公社的管控下,辅之以户籍制度,农民纵向的阶层流动和横向的地域流动都成为一种奢望。

可以看出,人民公社制从微观上讲压抑了农民的个性,妨碍了其生产积极性的释放;宏观上则
限制了社会的流动,妨碍了社会分工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人民公社制条件下,人这一
“最可宝贵”的资源却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村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缓慢发展也就不难理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脱胎于人民公社制,其最大的特点便是将农业生产单位与基层行政单
位分割开来,家庭取代生产队成为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和经营单位,“公社”这一称谓也随之消亡,其行政职能由乡镇政府取而代之。

这一改变降低了基层行政组织对农业活动的干涉程度,
切断了国家对农产品的所有权,却提升了农民对农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对农产品的处置权以
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在此消彼长之间,农民生产生活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而农
民对制度的依附性却极大地削弱;“农民”对个体而言仅是社会分工的形态,而不再包含着身
份内涵。

这一制度的改变,极大地拓展了契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即独立自主资质的活动主体
产生、自由流动的社会资源增多、允许自由活动的社会空间得以扩展。

[4]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废除了劳动工分制,分配方式逐步演变为“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
自己的”。

[5]这一分配制度使农民的收入不再局限于土地之上,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结构可以进一步分化家庭内分工,不少农民离开农村,从事其他行业的劳动生产,摆脱土地束缚的农
民成为具有独立自主资质的活动主体。

公社制的瓦解,使国家控制农村资源的范围有所缩小、
力度相对减弱,一部分资源从通过公社由国家控制的垄断中游离出来,成为自由流动的社会资源;同时,随着国家对诸多农村资源垄断的放弃,允许自由活动的空间也不断形成和拓展。

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制,使农民被公权力利用制度获取利益的余地被大大缩小,原有的“准身份制”逐步松动和趋于解体,农民对制度的依附性大大淡化,农民与公权力
之间逐渐形成了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民从缺乏自由的“社员”转变为自由合意的主体,这
对农民的积极性的释放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平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当前深化改革必须重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可以说,从人民公社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是从身份到契约的革命性转变,
“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的奋斗取代对先赋资格
的崇拜。

”[6]因此,这一变革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农业的生产经营,也波及到了社会的其他领域,并拉响了改革开放的序幕。

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下,城市以及工商业领域的
改革也得以进行,无不体现着“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规律。

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实现
了高速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显著增强,覆盖全面的社会
福利体系也已初步建立,但我国的现代国家建设依然在进行时,尤其是社会关系的变革仍然滞后,难以满足现代国家要求的适应程度。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成现代国家的构建,实现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就必须正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公式。

首先,“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的社会关系经过30多年的调整,传统社会中所附带的“身份化”气质在冲突与整合中已不
很明显,但这种气质作为人们社会活动中内在的导向性规定,依然表现出了某种强韧的惯性特征。

例如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关系,与契约关系表面上看似重利轻义相比,前者看似是一种平等
关系,更容易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价值观的共鸣。

但“同志式”关系往往渗透的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关系,在“同志式”相互合作背后所隐藏的身份
关系也大量存在,这种身份关系产生于传统社会相对静止和闭塞的条件下,其不合理性在开放、易变的现代社会结构中愈发凸显。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加强社会力量,扩大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自治,实现社会自主性、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的均衡统一。

[7]契约关系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人际交往模式,规约着超出个体范围的社会合作,个体若享有一定
的社会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社会关系的契约化条件下,社会合作以个体的独立为前提,同时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社会的刚性结构在我
国已然构建,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化却尚未形成,契约文化明显滞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冷漠、信任感不强,导致契约效能发挥不足,从而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自治力量。

这就要求我们进
一步推动“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以契约精神和契约文化为导向,推动个体间的合作,形成
强有力的社会自治理想,从而倒逼政府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和干涉,实现“科学的
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 。

其次,“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保证。

在以
身份为标准的社会关系中,管理体制依据身份特征人格化,不论是个体普通的职业或是拥有权
力象征的职务都可以转化为身份和特权,法律在身份社会中形同虚设,权力的多少则成为个体
的行为准则,哪怕是最平凡不过的门卫、教师、医生都会有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由此所
产生的权力寻租则是身份社会最大的危害。

由于社会关系中存在的身份差异,使“看人办事”
在社会活动中广泛存在,这与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理念格格不入,可以说
身份社会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法治化的进程。

而在契约主导下的社会状态中,法律是社会关系
中最基本的调节模式,通过法律条文的客观存在,排除身份观念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实现从人
治到法治的转变,方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各种隐藏
在社会深处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贫富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公、行政权力暴力、垄断阶层暴
富等问题接踵而来,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身份社会关系下规则的缺失和对现有规则的漠视,在
此背景下,推动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个体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的
保障作用不可替代。

因此,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也不管人们承认与否,建设法治中国,为现
代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必须实现社会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四、新形势下推动实现“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对策
当下,我们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目标进行着新一轮的改革探索,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正视“从身
份到契约”这一社会发展规律,通过社会结构的整合实现效率与公平最大程度的兼顾。

首先,进一步打破现存的“准身份制”。

尽管说从人民公社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定
程度上打破了农民与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等级制约,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仍未彻底废除,农村
与城市之间的社会流动依然没有实现完全自由,农村的流动依然是一厢情愿。

即便是城市之间
也存在着严格的“准身份制”,“北上广”这样的城市市民身份在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存
在着明显的优势地位。

与此同时,单位制、国企制等“准身份制”依然存在。

“准身份制”的
存在,表面上看是限制了其他阶层向“体制内”流动,实质上也阻碍了“体制内”成员的向外
流动。

例如,拥有“北上广”城市户籍的高精尖人才由于难以割舍其北京户籍所带来的福利,
因而不会离开北京到对他需求更为迫切的西部偏远地区就业。

这种社会阶层的单极流动将阻碍
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改革方向”,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

因此,必须进一步打破各个领域
中现存的“准身份制”,使社会阶层之间实现多极流动,从而使社会成员获取优质资源的权利
均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防止“再身份化”的蔓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契约”在我国
已不再是一个新鲜词汇,从表面上看,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意志自由和权利义务平等的主体,但
契约作用的发挥却差强人意。

相反,原本是用于经济领域的契约精神,却被一些人移植到社会
道德和精神生活领域,成为“异化契约”的奴仆。

一些人在“契约”的幌子下缺乏社会温情地
处理一些事情,将道德和良知抛于脑后。

当契约作用的发挥达不到理想状态的同时,“再身份化”则悄然启动。

一方面,占据市场资源优势的社会阶层,试图通过赋予身份的途径获得社会
认可,他们努力构建各种身份壁垒,使其社会资源分配的利益得以固化。

另一方面,市场中处
于劣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不断被自上而下地固定在某种不利位置上,使其维持基本生计的社会
资源都难以满足。

“再身份化”现象的产生,本质上是社会结构调整过程中资源分配不均所致,如果任其发展和蔓延,将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不均衡,被打上新身份烙印的社会成员失
去了进步的动力,最终会导致社会效率降低。

因此,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
必须防止“再身份化”的蔓延,以法治为手段,使社会资源得以公平配置,从而促进社会
效率的提升。

最后,规避契约体制的缺陷。

契约所代表的社会结构和思想精神是社会进步的方向,但契
约并不是万能的,契约体制本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契约实现的前提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由
合意,也就是个体在社会活动中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负担着一定的义务。

但是,在社会发展的
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在享受其权利的同时,难以负担得起相应的义务。

因此,契
约的缺陷就是将社会关系过于理性地置于权利义务关系之上,而忽略了平等、公正的感性精神,在契约社会的规制下,实现社会权利平等的同时,威胁了社会公平。

在这种负效应的影响下,
社会弱势群体将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出消极的反应,一系列显性或隐性的社会矛盾丛生。

在当
前我国社会结构中,下岗工人、失孤父母等群体,在遵照契约关系规约的同时,却对自己的生
存与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对公平正义社会价值的失望情绪也随之产生。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
契约社会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受益者,“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过程不可因此而逆转。

因此在契约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必须将一定的精力放在社会弱势群体上,通过法律的补偿,
使他们在契约社会中形成特殊的身份保护,从而增强社会公平,推动改革中社会问题的解决。

总之,通过改革实现社会的进步,就必须按照“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规律不断调整社会结构,打破“身份制”的藩篱,使社会形成自由合意主体的结合,在契约精神的规约下践行公平
与正义。

农村从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就是打破僵化身份制、实现社会成员
自由发展所迈出的坚实一步,并给当下我们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因此,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的进程之中,必须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民主法治为基础,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导向,
进一步优化社会结构,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使社会发展呈现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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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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