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GYGX01-2020一次性使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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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优共享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YGX01-2020一次性使用口罩
2020-4-9发布2020-4-12实施果优共享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果优共享科技珠海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秋武
本标准与2020年04月09日首次发布。
一次性使用口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在日常生活中阻隔粉尘、颗粒物、空气污染等其他有害物质,经由无纺布+熔喷布+无纺布超声波焊接而成的一次性使用口罩。
本标准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等特殊行业用呼吸防护用品,不适用于婴幼儿呼吸防护用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
YY/T0969-2013一次性医用口罩
3术语和定义
3.1一次性使用口罩
经由无纺布+熔喷布+无纺布超声波焊接而成,适用于在日常生活中阻隔粉尘、颗粒物、空气污染等其他有害物质所佩戴的一次性使用口罩。
3.2颗粒物
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态、液态或固态的颗粒状物质,如粉尘、烟、雾和微生物。
[GB/T12903-2008,定义5.1.16]
3.3细菌过滤效率
在规定流量下,口罩材料对含菌悬浮粒子滤除的百分数。
[YY/T0969-2013,定义3.1]
4要求
4.1外观
口罩应整洁、形状完好,表面不得有破损、污渍、杂质、霉点、变形及其他明显缺陷,无异味。
4.2尺寸
应符合标称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为±10%。
4.3鼻夹
4.3.1口罩的本体上应配有鼻夹,鼻夹有可塑性材料制成。
4.3.2鼻夹长度不小于80mm,位置适中。
4.3.3鼻夹应具有可调节性。
4.4口罩带
4.4.1口罩带应松紧适宜,取戴方便。
4.4.2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处的断裂强力均应不小于5N。
4.5佩戴要求
4.5.1口罩佩戴好后,应能牢固的罩住佩戴者的口、鼻至下颌。
4.5.2口罩应便于佩戴和取下,在佩戴过程中不应有明显的压迫感或者压痛现象。
4.6过滤效率
4.6.1细菌过滤效率(BFE)
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BFE)应不小于80%。
4.6.2颗粒过滤效率(PFE)
口罩对非油性颗粒的过滤效率应不小于30%。
4.7角边
口罩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角和税利边缘,不应对佩戴者造成伤害。
4.8通气阻力
口罩两侧面进行气体交换的通气阻力应不大于60Pa/cm²
5试验方法
5.1外观
随机抽取3个成品口罩,在充足的自然光或日光灯下以目测、鼻嗅方法检查。
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4.1条款要求。
5.2尺寸
随机抽取3个成品口罩,并以通用量具测量,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4.2条款的要求。
5.3鼻夹
5.3.1随机抽取3个成品口罩,检查鼻夹材质并手试弯折,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第
4.3.3条款的要求。
5.3.2取出3个成品口罩鼻夹,并以通用量具测量,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款的要求。
5.4口罩带
5.4.1随机抽取3个成品口罩,通过佩戴检查口罩带调节情况,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
4.4.1条款的要求。
5.4.2按YY0969-20134.4规定的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4.4.2条款的要求。
5.5细菌及颗粒过滤效率
按YY0469-2011中5.6规定方式执行,结果应符合4.6.1、4.6.2要求。
5.6角边
通过手感触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4.7的要求。
5.7通气阻力
按照YY/T0969-2013中5.7的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8的要求。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口罩成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同一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2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在每批中抽取足够试验用样品。
6.3出厂检验
6.3.1口罩成品需经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4.3、4.4.2和4.7。
6.3.3判定依据
6.3.3.1对抽取的口罩应逐包检查,若发现尺寸与外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按原抽样抽取双倍数量的口罩,对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处理,若性能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处理。
6.3.3.2分类处理后再提交验收时,应按原抽样数抽取双倍数量口罩对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判该批口罩不合格。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项目的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产品的材料、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动时;
c)正常生产12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当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4.4、4.5、4.6、4.7、4.8。
6.4.3合格判定。
一次性口罩的合格判定,对于过滤效率项不合格即判产品为不合格品;对外观、尺寸、鼻夹、口罩带、通气阻力要求不合格的,可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
7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
7.1标志和使用说明
7.1.1口罩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型号;
c)口罩产品执行标准号;
b)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d)产品检验“合格”字样或标记;
e)使用说明;
f)“一次性使用”字样或标识。
7.1.2外包装箱上应有以下标志:
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号;
b)制造厂名称及地址、联系电话;
c)生产日期、产品数量;
d)有防晒、怕湿等字样和标志,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1.3使用说明
7.1.3.1使用说明至少应使用中文。
7.1.3.2口罩的使用说明书应至少(但不限于)给出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规格;
b)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c)产品用途和使用限制说明;
d)使用前需对口罩进行的检查;
e)口罩的使用方法。
7.2包装
7.2.1口罩内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外包装宜采用纸箱。
7.2.2口罩的包装应能够防止机械损坏和使用前的污染。
7.2.3口罩按数量装箱,放入合格证(装箱单),封箱。
7.3运输
口罩的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和受污染。
7.4贮存
口罩应贮存于清洁、干燥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右异味的物品混放,离地离墙15cm以上,应远离火源。
7.5保质期
口罩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