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发布)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全面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
(一)单位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为建设工程管理费的事业单位,按照《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财基〔2004〕38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收入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级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暂不纳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的界定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其他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服务性收入;单位取得的未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由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拨入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课题资金以及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其他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
各执收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执收,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乱收费现象的产生。
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委托执收,应由市级部门执收的一般不得委托区级部门执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除外)。
此前已经明确采取委托执收的,应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委托执收的收入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含基建专户)、一般存款账户等三类,不得开立临时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依据必须充分、合理,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严格控制支出专用账户的开立,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开立非税收入过渡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必须凭借贷合同,按期撤销。
五、各项收入的管理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或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收入性质及预算单位经费保障形式,分别纳入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和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财政部门确认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收入,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
应纳入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不得财政专户储存,市财政部门将对各单位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进行清理,根据收入性质及预算单位经费保障形式确定管理方式并作相应调整。
各项收入具体的管理方式如下:
(一)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保障。
考虑到部分单位某些收入的特殊性,下列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财政专户储存的管理方式,安排部门预算时,作为该单位相应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通过追加或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解决,相应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
1、单位取得的未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由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拨入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课题资金
以及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其他资金(不含市级部门二次分配的资金);
2、单位(仅指经财政部门确定的特殊单位)取得的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收入。
(二)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经费预算按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进行安排。
对于经财政部门确认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根据《市政府关于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通知》(杭政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继续执行统筹10%的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资金。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缴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关于财政资金二次分配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通过再分配转拨给其他市本级预算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下发财政资金分配文件。
需通过再分配转拨至区、县(市)的,按财政转移支付的规定办理。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对财政资金作二次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部门二次分配所取得的财政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纳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凭有关文件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金申报手续;非直接结报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拨、使用、核算等工作。
各单位对通过二次分配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应作为财政资金管理,设置“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但在编制报表时不重复统计为财政拨款。
年终,上述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七、会计核算
(一)取得收入时的会计核算
单位取得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时,除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以外,均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下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可不做会计核算,仅做备查账。
(二)收入上缴时的会计核算
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储存凭证时的会计核算
经财政部门确认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收入,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无需做会计核算,仅做相关备查账。
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凭证,借记“财政专户储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时的会计核算
1、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科目核算。
2、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收到预算内拨款时,通过“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科目核算;收到财政专户拨款时,通过“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核算。
八、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杭财综〔2008〕85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补充通知》(杭财综〔2010〕13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