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鉴定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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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鉴定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确保档案鉴定划控工作正常化、制
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作用,更加有效地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指对档案馆馆藏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定哪些档
案可以对外开放,哪些档案需要限制利用,以及哪些档案需要永久封存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二)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档案鉴定。
(三)科学规范。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确保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安全保密。
在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各级档案馆应当设立档案开放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二)档案开放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鉴定能力,确保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开始前,档案馆应当制定详细的鉴定工作计划,明确鉴定任务、流程、方法和要求。
(二)档案馆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提高鉴定水平。
(三)鉴定人员应当对馆藏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逐卷、逐件、逐页进行审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四)鉴定完成后,档案馆应当将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档案开放鉴定报告。
(五)档案馆应当将档案开放鉴定报告提交给档案馆馆长审批,馆长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鉴定结果。
第六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标准:
(一)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档案开放鉴定标准应当明确档案的开放与限制利用的条件,以及永久封存档案的依据。
(三)档案开放鉴定标准应当遵循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等原则,确保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合规性。
第七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时限:
(一)档案馆应当根据馆藏档案的形成时间,合理设定档案开放鉴定的时限。
(二)档案馆应当确保在档案形成满25年后,及时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确定
档案的开放与限制利用。
(三)档案馆应当在鉴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鉴定结果,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八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一)档案馆应当定期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进行自查,确保鉴定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上级档案馆应当对下级档案馆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文本,实际制定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