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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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
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8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的精神,结合市政管理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陈建华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尹奇芳市市政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罗友臣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梁翠玲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宁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
唐咸兴新城区副区长
梁明志永新区副区长
苏拥军城北区副区长
司马平江南区副区长
蒋早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
唐瑞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
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温振球市路灯管理处主任
谭文东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陈建华(兼)
副主任:罗友臣(兼)
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市容科,根据管理权限调整内容,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1、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
组长:罗友臣(兼)
副组长:姜常军(兼)
吕绮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
罗志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工作人员由市市政管理局市容科、环卫科及市环卫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有关人组成。

职责: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标准和考评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评检查,负责协调环卫设施的移交,监督环卫设施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

2、市政管理工作组
组长:谭文东(兼)
副组长:蒋早希(兼)
温振球(兼)
工作人员由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核查和准备规划路幅红线在20米(含20米)以下道路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排水、桥梁、路灯及配套设施)的资料,按时做好移交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区做好规划路幅红线在20米(含20米)以下道路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工作。

3、综合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组
组长:刘正华(兼)
副组长:姜常军(兼)罗志传(兼)
工作人员由市市政管理局法规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调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程序和条件,研究制定各城区执法大队每月向城区领导汇报工作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3年2月8日至8月15日)
1、拟定《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管理权限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具体工作内容》《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的相关工作标准和程序》等相关文件。

2、制定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队伍管理方面的相关实施办法、管理和考核标准、制度等。

3、组织城区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集中讨论、修改和完善《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总体工作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交接阶段(2003年8月22日至9月22日)
1、自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总体工作方案》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各城区与原管理单位进行市政道路、排水设施资料移交、现场确认。

2、2003年9月26日,城区向市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电表过户,同时与原管理单位进行资料移交、现场确认。

3、2003年9月30日,市政道路、排水设施、路灯设施正移交城区政府维护管理。

(三)实施阶段(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总体工作方案》正式开展各项工作。

各工作小组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总结阶段(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2003年12月组织有关单位对今年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实施阶段中取得的经验。

对发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解决办法,以促进市与城区城市管理权限的调整更符合具体实际、更具操作性.根据调研结果,在2004年上半年调整和完善相关管理政
策。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文件精神上来。

2、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各城区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一定要与城区进行密切联系,切实发挥好各自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能动作用,互相支持、配合,互相监督,营造辖区方方面面通力协作的大环境。

3、抓好宣传,加强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

4、搞好交接,平稳过渡,确保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附件:
1、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具体工作内容。

2、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工作标准。

(略)
附件1: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具体工作内容
一、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审批管理
(一)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
1、各城区负责辖区内规划路幅红线在20米(含20米)以下的道路及所属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包括道路、排水、桥梁、路灯等配套设施),部分包含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路段除外(详见清单)。

2、各城区辖区内规划路幅红线在20米(含20米)以下的道路、排水、桥梁、路灯及配套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经费、维修养护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在各城区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支出。

3、各城区负责编制辖区内规划路幅红线在20米(含20米)以下的道路、排水、污水排放、桥梁、路灯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计划、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政设施的行政审批
1、各城区负责规划路幅红线在20米(含20米)以下道路的临时占道(包括建筑占道、经营性占道)、挖掘审批(部分含重要市政排水设施的除外),申请人直接向各城区提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申请,由城区办理审批、收费手续并核发临时占道挖掘许可证。

审批收费收入列人各城区市政设施维修管理经费。

其它道路的挖掘审批仍按现有正常程序进行。

2、由城区根据市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城区审批的道路挖掘的文明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组织等方
面进行管理、监察,并按市政规范的要求进行修复和验收。

3、各单位因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排水设施排水而需要挖掘道路的挖掘审批,申请人必须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并核发临时占道挖掘许可证。

4、各城区需要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道路设置临时占道摆卖摊区及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点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城区共同确定后,城区政府按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统一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道申请,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收费并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受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摆卖和停放车辆的临时占道申请。

其他临时占道和挖掘的行政审批,继续按现有程序由申请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已批准可统一设置摆卖摊区及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路段,各城区必须严格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性质及有关标准组织设置,不得擅自变更和超越所批准的区域范围,并负责临时摊区和车辆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6、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市行政审批大厅申请的项目凡涉及已下放到各城区相关城市管理权限的,由大厅批转相关城区直接办理。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一)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评办法》的要求,对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情况进行考评检查。

(二)城区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南宁市临时占道摆卖摊区设置管理标准》的要求,在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摆卖摊区内组织设置摊点,并负责进行日常的规范管理及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摆卖摊区进行检查审核一次,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三)城区市政主管部门按照《南宁市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占道停放点设置管理标准》的要求,对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占道停放点进行日常规范管理。

(四)城区政府按照《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规定,依法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社区清理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区环卫部门做好公厕产权的接收工作。

(六)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公厕(包括行业外的公厕)检查制度,并按公厕管理标准,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卫生监督。

(七)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环卫建设规范和要求开展辖区内公厕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作;因城市建设需要时,环卫设施必须坚持“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

(八)城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环卫作业规范对本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建筑渣土、垃圾清运进行监督
和检查。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方面
(一)城区市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辖区执法大队协助其开展权限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但调动队伍不得与全市统一行动相冲突。

调动使用队伍开展其他工作须征得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同意。

(二)城区执法大队应自觉接受城区市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城区执法大队在正常情况下办案经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城区调动使用执法队伍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区给与协调解决。

(四)各城区执法大队每月须向城区领导汇报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配合各城区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各项工作。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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