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法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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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法与社会
14.1 考点精讲
第一节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基础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就是法律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法根据不同的生产关系可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生产关系的发展促使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等观念的形成,又进一步导致以这种法的要求为核心内容的民法、宪法和行政法的产生。
(3)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法是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后,法的性质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法对统治阶级赖以存在和壮大的经济基础起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2)法对不利于、有损于统治阶级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实施限制、削弱或扫除。
二、法与生产力
1.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法的性质、内容以及法的变化和发展,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只是生产力对上层建筑作用的“中介”。
2.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法对社会生产力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它可能保证或推动社会生产力,也可能束缚或破坏生产力,这取决于它所保护的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三、法与市场经济
1.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1)商品交换的形成与法的产生
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
其原因在于:
①商品交换需要法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
②商品交换需要法确认商品的所有权;
③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需要法来解决。
(2)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法的发展
①商品经济与法存在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
②古代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繁荣发展对商品经济起了促进作用;
③11世纪末,海上贸易发展,海商法产生,罗马法复兴;
④19世纪,近代市场经济出现,法典编纂运动开始出现,法开始社会化;
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也是法制经济。
2.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1)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主要是因为:
①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
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由法来规范。
②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
契约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法来确认和保障。
③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
法是市场竞争的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④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
法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⑤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需要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来保障。
(2)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①保障作用。
旨在通过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民主稳定的政治局面、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和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②引导作用。
旨在通过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价值目标、基本政策和利益关系,指引市场经济沿着正确、合法、高效和安全的路线破浪前进。
③服务作用。
市场经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依赖越来越大。
④规制作用。
法律将对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予以规制,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克服其弱点和消极因素。
第二节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1)政治居主导地位,法的产生和实现受政治活动影响较大;
(2)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受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的影响。
2.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1)协调政治关系。
法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
(2)规范政治行为。
在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
(3)促进政治发展。
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政治不断进步。
(4)解决政治问题。
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也能够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二、法与政策
法与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如下:
1.政策对法具有指导作用
(1)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
法的制定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需要制定一定的政策来调整社会关系。
良好的政策经过实践检验可上升为法律,是法律制定的重要依据。
(2)政策对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政策在法的实施当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具体的政策有助于法的执行和适用与社会形势相适应,促使法的实施合乎实际。
2.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法律是实现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
法律只是实现政策的形式之一,它只有同贯彻政策的其他形式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节法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1.法律意识的概念
(1)法律意识与社会意识
①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②社会意识可以分为哲学、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各种意识形式。
法律意识的客体是法律现象,这是法律意识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的基本特点。
(2)法律意识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其形式和内容从根本上说受到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
①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价值观必然受到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治意识的影响;
②法律意识也会受到一定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的影响。
2.法律意识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
①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对现行法持肯定态度。
②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消极作用。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可分为:
①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②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可分为:
①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和意见;
②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
③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分为:
①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②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3.法律意识的作用
(1)法律意识在法的实现中具有重要作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高,法越容易实现;
(2)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3)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
(4)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5)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①法律意识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活动即法的适用中,起着重要作用;
②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则指引人们做出与现行法要求相一致的行为。
4.法律文化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