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行监管最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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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1、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协)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证协组织机构管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活动。

二、基本概念、范围1、基本概念(1)中国证协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活动:指中国证协组织机构管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本次发行上市进行审核、考察的活动。

(2)创业板上市公司:指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成功申报上市,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3)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活动。

2、审核范围(1)本次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审核,具体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审核报告所涉及的事项为准,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发行上市项目基本情况;(b)上市公司财务情况;(c)发行上市方案,主要包括发行资格、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用途;(d)发行上市资料的完整性,包括发行上市手续办理及审查的情况;(e)上市公司的费用情况及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的其他信息。

(2)由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上市公司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资料,须有审核报告清楚说明。

三、审核方式1、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分为专业审核和全体会员审核两级,中国证协组织机构有权对审核的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2、审核程序如下:(1)由中国证协组织机构就上市公司发行上市项目提出审核申请,公告审核事宜;(2)由中国证协组织机构组织专家组,按照中国证协关于专家组组织、委任、增减以及审核内容等相关程序,组织专业审核;(3)根据专业审核结果,中国证协组织机构及上市公司报送审核资料,公告发行上市资料;(4)由中国证协组织机构组织所有会员审核;(5)由中国证协组织机构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证券发行上市批文,上市公司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摘要:1.创业板解禁规则简介2.创业板解禁的分类3.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4.投资者如何应对创业板解禁正文:创业板解禁规则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解禁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受限售股股东不得转让的股份解除限制,可以自由交易。

本文将对创业板解禁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创业板解禁规则简介创业板解禁规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解禁时间,受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每6个月可以减持25%;二是解禁比例,首发原股东限售股、追加承诺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等不同类型的股份解禁比例有所不同。

二、创业板解禁的分类创业板解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原股东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两批解禁,每批解禁比例为25%。

2.追加承诺限售股:追加承诺限售股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解禁,解禁比例为100%。

3.股权激励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解禁时间和比例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36个月或48个月后解禁。

4.其他类型的限售股:其他类型的限售股解禁时间和比例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创业板解禁对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市场供应:解禁后,大量受限售股可以自由交易,增加了市场的股票供应,可能导致股价承压。

2.改变市场结构:解禁后,原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进而影响公司治理。

3.影响投资者信心:解禁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股价走势。

四、投资者如何应对创业板解禁面对创业板解禁,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1.关注解禁公告: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解禁公告,了解解禁时间和解禁比例,以便提前做好投资决策。

2.分析解禁影响:投资者应分析解禁对公司基本面、市场供应和投资者信心的影响,以判断股价走势。

3.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创业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创业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改革试点评估机制,对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4.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本方案旨在推动创业板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注入新活力。在实施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举措,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第2篇
创业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3.强化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加强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三、核心任务
1.发行上市制度改革
-调整上市条件,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能力,减少对财务指标的过度依赖。
-推进注册制改革,简化发行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缩短上市周期。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引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特别是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创业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改革目标
1.构建更加包容、高效的发行上市机制,降低创新创业企业的上市门槛,提升市场活力。
2.优化交易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定价效率,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韧性。
-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实施步骤
1.立即启动发行上市制度改革,预计在六个月内完成相关规则的修订和发布。
2.在一年内完成交易机制优化,包括系统升级、规则制定等。
3.投资者保护措施和监管效能提升工作应持续推进,形成长效机制。
六、组织保障
1.成立创业板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协调和决策。
-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指导和监管。

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

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

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4年底正式实施的创业板措施,旨在进一步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为优质的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直接融资的机会。

下面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分析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创业板注册制的背景。

原来,创业板的发行和交易一直使用了审查制度,即企业首先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这种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不仅增加了企业上市的时间和成本,也限制了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因此,为了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证监会决定实施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规则废除了原有的审查制度,而引入了注册制度。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只需进行一系列的材料披露,并接受交易所的审核,即可直接在创业板上市。

其次,新规则取消了上市核准制度,并将发行审核和交易监管划分为两个环节。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快地进行发行股票,并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此外,新规则还明确了创业板上市申请的条件,包括企业的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信息披露能力等。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的意义。

首先,新规则有利于促进优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由于取消了审查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更快地进行上市,从而获得更多的直接融资机会。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推动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新规则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和流动性。

由于更多的企业将有机会进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并且可以更灵活地进行交易。

这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同时也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和流动性。

最后,新规则有利于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意味着中国的股票市场将更加开放和规范,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境内外投资者。

这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总体来说,创业板注册制交易新规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之一,它为优质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多直接融资的机会,促进了市场活力和流动性的提升,也提升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6月1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

创业板解禁规则
一、解禁期限延长
目前创业板解禁期限为6个月,新规将延长至12个月。

这意味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自由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这一举措旨在减少解禁对市场造成的冲击,避免股价过度波动。

二、解禁数量限制
新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解禁期内出售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10%。

这一限制将有效遏制大股东集中解禁,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三、解禁公告要求
新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解禁前至少提前30个交易日公告,披露解禁计划、解禁数量、解禁时间等信息。

这将有助于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

四、解禁后流通股份比例要求
新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

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减少股价波动。

总的来说,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新规也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符合更高的市场标准。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

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创业板解禁新规。

如需更深入
了解,可以看看四字财经的其他内容。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前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股票交易板块,旨在为国内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为了规范创业板的管理,维护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上市条件、上市流程、上市公司义务和责任等方面,详细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二、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1. 定位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板块,旨在为国内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问题,因此在创业板融资的过程中,需要重视风险管控。

2. 特点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上市企业规模较小,初创期企业占比较大;2.融资门槛低,上市限制较少;3.开放的膝盖和审查机制,更加包容和灵活;4.灵活的股票发行方式,包括发行定价、发行方式等。

三、上市条件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过去两年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3.过去两年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4.在过去两年内,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会计差错,也未涉及到对经营业绩等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5.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设有独立的职业经理人,上市公司应该具备必要的信息披露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

四、上市流程创业板上市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筹备期筹备期一般在3个月左右,公司需完成注册、实际操作等等工作。

在筹备期内,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并接受审核。

2. 企业家调研企业家调研阶段是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接触,企业家调研一般在1-2个月。

公司可以在调研中了解投资人的心理,为上市做好准备。

3. 问询函证监会对公司的所有材料进行问询,并要求公司解释相关问题。

问询函的内容应该是创业板上市申报的材料最重要的部分,提供证券投资者对于申报企业的了解和判断,创业板上市申报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上市情况。

4. 发行定价发行定价阶段是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过程。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2024(一)2024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2024(一)2024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2024(一)引言概述: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年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对于优秀的创业型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融资平台。

然而,为了保证创业板的规范运行和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对于上市条件和要求有一系列的规定。

下面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2024年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一、财务状况要求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例如5000万元;2.盈利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例如近两年连续盈利;3.股东权益不低于一定比例,例如账面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4.负债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不超过60%。

二、发行条件1.公司创业板上市前至少发行一次股权融资;2.发行对象为多元化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3.发行股份的数量和比例需符合规定,例如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三、公司治理要求1.公司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2.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3.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

四、信息披露要求1.按照创业板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2.制定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和泄露重要信息。

五、其他要求1.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创新性;2.业务前景广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3.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和发展方向。

总结:以上是2024年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的五个大点。

创业板上市对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但也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财务实力、良好的公司治理和信息透明度,并且具备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才能顺利在创业板上市。

因此,对于即将走向资本市场的创业企业来说,要认真了解并满足这些条件和要求,以增加上市成功的机会。

创业板研发费用新规

创业板研发费用新规

创业板研发费用新规投资者越来越关注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在研发费用方面,本月初,中国证监会宣布了一项全新的规定,以改善研发费用报销的运行效率,更好地支持创新企业和起步企业。

新规定要求两个类型的公司:一是科技公司,其研发投入占收入比例不低于20%;二是初创企业,其研发投入占净利润比例不低于25%。

新规定的实施可以让这些类型的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将研发费用报销到创业板,以抵消其利润亏损。

证监会表示,新规定只适用于“初始公司”,而不是公司的变更和转让,意味着新规定不会对现有公司的报销行为产生影响。

同时,证监会也对报销过程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要求这些公司必须完成以下步骤:1.在报销之前,公司必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研发费用报销证明;2.公司须由其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批准预算;3.公司必须在报销时,提供研发费用的完整细节,并给出研发活动的报销算法;4.报销金额必须与企业年报中研发投入比例一致;5.公司必须实施财务审计,以验证其研发费用报销是否可以追溯到某些研发项目;6.公司需要安排独立审计人员对报销程序进行相应审核。

新规定的实施是为了改进创业板市场的运营效率,并对股本结构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的影响。

当公司把费用报销到创业板,将抑制其盈利能力,但可以提高现金流,从而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帮助其获得更多资金,提高其发展速度。

而且,这也有助于改善创业板市场的财务状况,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研发,为该市场增加了新的财务支持,从而更有利的支持新的企业和创新的业务模式。

最后,除了上述新规定,证监会还实施了其他政策措施,以加强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建立完善的市场惯例,改进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支持创新企业和起步企业的发展。

总之,中国证监会利用新规定,不仅可以改善研发费用报销的运行效率,而且可以改善创业板市场的运营效率,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为市场注入更多的资金,支持创新企业和起步企业的发展,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创业板三创四新具体标准

创业板三创四新具体标准

创业板三创四新具体标准
创业板三创四新政策即“三创四新”政策是指三项创新政策和四
项新特征。

“创新政策”主要指发行方式革新、监管模式改革、改制
转型创新,“新特征”主要指证券发行和交易机制创新、投资者保护
创新、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创新、市场监管创新。

具体而言,“创新政策”包括:
1、发行方式革新。

引入两种发行方式,分别是定价发行和竞价
发行,分别用于应对高风险的初创型企业和中等风险的发展型企业的
股票发行需求;
2、监管模式改革。

重点落实公司治理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改进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严格执行股权解禁制度;
3、改制转型创新。

鼓励合规企业以对外投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引入改制投资等方式,培育一流企业,带动行业转型升级。

“新特征”包括:
1、证券发行和交易机制创新。

引入多种类的新股发行和循环股
份发行方案,优化证券发行和交易机制,调整权重指数组成,完善创
业板指数跟踪投资和投资者逆募集机制;
2、投资者保护创新。

开展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意识,严格
实施投资者保护措施;
3、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创新。

实施改革,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
4、市场监管创新。

加强市场法律法规的构建,把创业板的独特
性融入市场的监管体系,推出更加严格的创业板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重点关注行业结构性风险。

创业板新股上市后规定

创业板新股上市后规定

创业板新股上市后规定
1.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2.设置涨跌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3.五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
4.有盘后定价交易,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下午15:05-15:30;
5.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每一交易单位为100股及其整数倍。

6.深交所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
7.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

8.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9.如果您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的申报超过发行价上下20%的有效竞价范围,但此价格处于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之间,因此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

10.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交易规则上,除上市首日增加停牌指标外,创业板与主板相同。

再者是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或者是买卖创业板股票买卖,必须先开通创业板交
易权限。

创业板新股上市后前5天不限涨跌幅,第6个交易日开始实施20%的涨跌幅限制,相对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的涨跌幅44%的限制来说,创业板新股上市之后机会更大,但是风险也更大。

虽然上市前五天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是会有临停机制,创业板新股上市当天若是股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和下跌达到30%、60%,各停牌10分钟,停牌期间不能交易,复牌之后即可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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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张思宁发行监管部主任】一、情况通报:开局良好截至2010年3月26日,已受理290家,已发66家,筹资409亿,未通过17家。

已开反馈会128家;已有12643户投资者开户;利润平均增长32%,66家中有57家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板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得到总理和会领导的高度评价,开局良好,但是存在问题很多,建设者任重道远。

二、保荐机构问题:任重道远(1)对发行人存在重文件、轻检查现象。

尽职调查环节不够深入,忽略了对发行人的调查,缺乏第三方证据。

(2)内控把关不严。

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部分企业明显不符合发行条件。

(3)申报环节恶意闯关,文件不齐备不能上报。

(4)材料粗制滥造。

套用主板格式,很多材料内容前后不一。

(5)沟通环节遮遮掩掩。

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有问题不能主动告之审核人员,回答问题像“挤牙膏”。

(6)估值报告不严谨,未遵守隔离墙原则,研究受到干扰,助长高溢价。

三、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张思宁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认真把握创业板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

1、认真落实创业板市场定位1)2010年3月1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出台,明确了九大鼓励类行业以及谨慎推荐的八大类行业,保荐机构如推荐谨慎类行业,需就符合创业板市场定位做论证、就创新性、该行业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等发表意见,会里也要组织专家组论证。

2)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

“创新+成长”(创新型+成长型)3)创业板对规模没有限制,大小均可,不是小小板。

创新增长性企业。

首先是创新企业板。

对企业规模没有限制,对发行规模没有上限要求。

姓“创新成长”,不姓“小”。

可以推荐大而强,大而优,大而成长。

2、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水平上市公司质量取决于保荐工作水平,保荐代表人应尽责调查;内核部门对拟申报企业的材料要把好关;管理层应加强保荐机构管理水平;证监局辅导验收材料是必备要件。

3、切实提高投价报告质量独立、谨慎、客观的撰写投价报告,公司内部要完善质量控制制度。

4、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在辅导环节,就要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健康规范的市场文化。

保荐工作自身要经得起检验,调查工作要做扎实,确实经得起核查。

第二部分:创业板市场定位及其对保荐工作的要求【李量发行监管部副主任】一、创业板法规和指引的内在逻辑1、引领持续创新成长的规范之路;发行条件强调持续成长、诚信、规范的延伸。

2、关于创业板的定位,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新材料等九大领域,创新是灵魂,成长是体现。

3、《指引》的推出,对投行工作有很深的指导意义。

《指引》的内涵:1、产业领域有阶段性特点;2、希望保荐机构推荐九大领域的企业,通过投行将九大领域的成长创新企业推荐上来,实现国家战略;3、谨慎推荐八大领域。

4、从宏观上,创业板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推进产业升级,创业板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5、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创新成长型企业,从市场总体属性而言,集合了市场的公约数。

二、创业板的创新导向及价值观1、推动技术创新进步、业务模式积极主动、促进增长、讲究品质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引导丰富多彩的创新模式。

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3、技术创新是创新的核心,新产品、新服务,产品/服务的内在技术、研发能力(持续更新)、服务组织、市场拓展、财务表现、成本控制决定的谈判能力、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

4、创新无标准,无边界,不能去约束创新,形成科学的创新评价标准,了解企业家的创新语言。

5、创新最终表现为成长。

三、创业板成长的内涵1、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含的成长能力。

2、发行条件中的成长性要求,李量着重讲述了企业成长性质量的15个方面的判断要点,供大家思考:1)发行人成长性背后存在隐忧,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涵(注意收入与利润的突然增长、毛利率的大幅增长是不是存在财务操控、过度包装、虚假陈述等问题?)2)两套替代性的业绩指标的实质条件,两套标准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应处于发展上升的趋势。

如果一个企业因为收入增长、利润下降,来刻意适用第二套标准,并不一定合适,盈利性弱不是第二套指标。

在新的领域中找二套指标的企业,如百度,阿里88。

3)成长性质量:从发行人收入与利润的配比关系角度看公司财务指标反映的业绩质量(应收、存货的历史可比性、现金流)。

(有些企业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背后是应收账款增长、存货增长异常。

)4)持续增长应当主要表现为核心业务的增长。

特别注意开发支出的费用化与资本化(符合不符合会计准则,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开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令人担忧,双刃剑,审核重点。

5)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能量,发行人的成长性主要表现为运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一贯性)。

6)持续成长与业务模式密切相关,业务模式决定了企业的质量,谈判能力较差,如何形成积极主动、弹性的业务模式。

(有的企业业务收入是增长的,但是应收帐款和存货也增长较大。

业务模式决定收入的质量。

如果应收帐款和存货增加很大,证明谈判能力很弱。

)7)谨慎判断收入结构及销售模式,特别要分析发行人客户结构,对“客户协助式”的财务结构予以重点关注。

(大客户集中,容易被打问号。

客户协助式的财务数据问题)8)“揭开公司的面纱”,重点是三个角度:可能存在控股股东的资助、资金往来、分摊成本;隐性的和显性的关联交易;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必须揭开成长性的面纱,引起重视的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支持——代发行人承担费用等,各种隐性或显性的关联交易,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9)独立性、完整性的偏差,相似、相近的业务不得存在,对于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采取转让、注销的要披露清楚。

(存在同样相近相似的业务,采用报告期内注销或者转让股权;报告期内由于过去的重组改制的模式引起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金蚕脱壳))10)异常交易(非关联方的),对大客户依赖性、特殊经销商、异常交易背后有无实质关联交易。

(异常的应收款、异常的供应商)11)外延式扩张,内涵式扩张?发行人成长的模式是购并式扩张(体现包装收入和利益的嫌疑)还是内含式成长(体现毛利率提高的毛病)?12)影响盈利能力的重大变化因素,如企业合并,合并进来的企业能否有机融合。

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环境变化)13)行业过分细分,付费的第三方市场数据的误导性。

行业和市场的空间。

付费数据资料的误导性。

14)轻资产模式的优势以及不确定性变化,外协隐藏着关联交易,专有技术出资的真实性、完整性。

(公司可能存在外协的关联交易、重大的不确定性变化)15)公司治理、内控水平决定公司的成长质量。

四、对保荐工作的建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性质:合规性专业审核,保荐人及中介机构要承担实质性尽职调查、内部核查、审慎推荐和持续督导责任;推动企业创新、提高风险水准,推荐合格生,发现优等生。

1、算大帐的思维模式对创业板申报企业要“算大帐”(算大帐:1、业务帐: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要求,2、业务模式帐:业务模式的竞争力——设计、研发、生产经营、市场营销,3、控制关系、关联关系帐,4、财务报表帐,5、可持续成长帐80%——未来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6、组织结构大帐)2、推荐合格企业且做到择优推荐创业板市场不是小小板,信“创新、成长”,不信“小”,可推荐大企业。

或“小而优、小而特、小而强”的企业。

3、对保荐机构推荐创业板企业的工作建议1)树立培育辅导先行。

2)企业改制服务过程中提升投行专业能力。

3)确立勤勉尽责的底线和内部核查的最低要点。

4)对发行人提供文件的专业判断能力,不能简单采信发行人提供的有限文件资料。

5)形成中介团队的集合专业力,充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的专业作用。

6)形成创新评价标准和保荐工作体系。

7)尽职调查和专业核查分开,调查和审查分离。

8)建立反财务操控的投行保障体系,建立反虚假申报的投行调查体制。

9)建立保证发行申报文件和反馈文件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部分:如何进一步加强保荐工作监管【曾长虹发行监管部副主任】一、2009年未通过企业的相关情况至今召开55次发审会,审核了106家企业,通86家,过会率86.13%;09年15家创业板企业未通过审核。

2009年未通过15家的企业问题: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主体资格、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财务会计等七大类问题。

(1)独立性:4家企业,包括在技术、市场、商标、关联交易等;某发行人与其关联公司2006-2009年6月发生的业务收入占比很高,毛利占比也较高。

(2)持续盈利能力:8家企业,包括经营模式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单一不确定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对前五大客户占比50%)。

(3)主体资格问题:3家企业。

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出资问题、财务指标。

(4)募集资金运用问题:3家企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确定性。

(5)信息披露问题:1家企业,隐瞒子公司安全事故处罚,直至举报信。

(6)规范运作问题:7家企业,税务、内部控制、资金占用;子公司在未签定合同的情况下就大额发货。

(7)财务会计问题:5家企业,包括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真实性存疑;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较大差异。

二、保荐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2009年,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对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共对三个保荐机构(保荐11个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包括内部核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工作日志制度等,对未过会企业的保代进行了谈话。

今年要加强现场检查力度,使现场检查常态化。

在去年工作的力度上,增强现场检查的频率与力度。

(1)对申报项目尽职调查不够充分,缺少发行条件核查及第三方证据;(2)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内核小组现场检查不够,被动,协调会纪录对不上;(3)创业板定位理解不透,规则理解不深;(4)申报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要求;(5)部分保荐代表人执业水平、执业态度有待提高。

(6)严肃处理不做项目只签字的保荐代表人(7)从2010年4月1日起,严格执行收到辅导验收报告后再受理。

三、进一步加强保荐工作(1)继续加强加大对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2)强化保荐监管,加大违规处罚的力度;(3)完善保荐工作的联合监管运行机制;(4)加强创业板保荐工作的制度建设。

第四部分:发行审核法律法规规则的执行掌握口径【毕晓颖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处长】(一)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及披露1、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1)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除按招股说明书准则披露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外,还需补充披露: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2、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发行人应当提供专项说明:1)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2)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情况;3)新增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是否存在关系;4)新增股东对于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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