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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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153号(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采取临时授信方式,逐笔报批。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总行授权营业部具体承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他营业网点未取得总行授权不得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贴现权限和流程
第八条审批权限。
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权限管理,授权审批。
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授予的权限审批。
第九条贴现业务流程。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营业部授权范围内的贴现业务: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
回查复→利率审批→营业部负责人审批→柜面贴现和票据
管理→到期收回
(二)营业部授权范围外的贴现业务:
客户申请→营业部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回
查复→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利率审批→有权审批人审批
→营业部柜面贴现和票据管理→到期收回
营业部应安排专人负责贴现业务的全程报审工作.
第十条贴现利率管理。
贴现利率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贴现单位的经营状况由总行确定,适时调整,网上公布.营业部按照总行网上公布利率在权限范围内正常办理贴现业务;低于网上公布利率办理贴现的,须报请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单户用信限额管理。
营业部在受理贴现时,应查询该户在本行的用信余额。
单户非集团客户贴现与该户其他用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户集团客户的贴现与该户其他用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单户每次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贴现业务,营业
部在贴现贷款发放前应向财务会计部申请头寸资金计划,财务会计部未批准前,营业部不得向贴现申请人账户拨付资金.
第三章贴现条件
第十二条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所辖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填写及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查(批)表》;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五)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六)到期不能兑付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七)本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客户提供的(三)、(四)、(五)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营业部审查确定无误后,对于第(四)、(五)项资料,可留存复印件,但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
第十四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七)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
(九)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四章贴现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贴现审查.
(一)各支行受理贴现申请后,负责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3.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4.票面要素审核。
主要审核汇票的真伪,是否到期;汇票
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和规范;背书是否连续,手续是否完备;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二)营业部票据审查人员负责对该笔贴现业务是否在贴现申请人统一授信额度内和各支行提交的贴现材料进行复审,对支行提交的材料不全、内容不真实的贴现业务,营业部有权要求支行补充完整。
营业部柜面人员负责票据查询。
按有关规定向承兑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对于新客户首笔贴现或单笔金额较大的贴现业务,营业部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查询的,可安排专人到承兑行进行实地查询,其中票面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汇票贴现,营业部必须安排专人.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
营业部对所有贴现材料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查(批)表》,在表中签署具体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移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贴现审批。
营业部授权范围内的贴现业务由营业部审批贴现。
营业部授权外的贴现业务由营业部报送资料,信贷管理部审查。
信贷管理部审查人员收到营业部报送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对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审(报)批表》中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贴现及贴现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贴现。
贴现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营业部根据审批意见及贴现业务规定,要求贴现申请人填制贴现凭证。
会计部门(柜面)接到汇票及贴现凭证,经审核无误,按规定要求贴现申请人对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背书转让;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加盖转讫章后作收款通知交贴现申请人。
第十八条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九条建立台账,监督管理.
营业部要逐户建立登记台账,序时逐笔登记。
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贴现申请人、出票人、前手名称、承兑人、汇票号码、合同编号、税票编号、出票日期、汇票金额、贴现日期、汇票到期日、利率、利息等.
第二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会计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营业部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7日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一条承兑汇票如果遭拒付,营业部会计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按逾期贷款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信贷人员,由其对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贴现的贴现申
请人,营业部应及时暂停或取消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资格,并及时将风险信息报告信贷管理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