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基准地价更新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9•【字号】宜政办秘〔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宜政办秘〔2017〕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结合我市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对2014年公布的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9月9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宜政办秘〔2014〕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庆市城区商服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2.安庆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3.安庆市城区工矿仓储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工矿仓储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4.安庆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5.安庆市城区交通运输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交通运输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6.安庆市城区水利设施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水利设施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9日附件1注:1、Ⅱ级地区域需扣除Ⅰ级地区域,Ⅲ级地区域需扣除Ⅱ级地区域,依次类推;2、各级别范围定级边界落界点不分割自然地块和权属单位,具体级别详见安庆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安庆市城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附件2注:1、Ⅱ级地区域需扣除Ⅰ级地区域,Ⅲ级地区域需扣除Ⅱ级地区域,依次类推;2、各级别范围定级边界落界点不分割自然地块和权属单位,具体级别详见安庆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津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依法建立健全强化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制度。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计税基准价格是核定房屋交易当事人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
交易房屋的计税价格=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建筑年代修正系数+建筑面积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结构修正系数+设施设备修正系数)二、各区县房管局在办理存量住宅交易手续时,必须通过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当事人的申报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信息规范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系统依据房产基本信息自动核定计税价格。
四、交易当事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各区县工作人员应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的真伪。
五、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2014年2月19日附件:各区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和平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东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西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南开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河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红桥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东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津南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西青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北辰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塘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开发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汉沽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大港区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滨海新区直属登记区域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武清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宝坻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蓟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单位:元/平方米宁河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静海县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保税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海河教育园区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及四至。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汝政〔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企业:为适应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的要求,我市以原有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市场实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工作,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验收,确定了我市新一轮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现将新的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10年发布的《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0〕9号)废止。
附件:1.汝州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汝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区间范围3.汝州市各镇镇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014 年8月29日附件1单位:元/㎡备注: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汝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2.城区基准地价内涵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土地级别区域内,在“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土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条件、商服用地容积率为2.0、住宅用地容积率为1.5、工矿仓储用地容积率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为1.5的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豫国土资办发〔2013〕6号)要求,从2013年5月开始,我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
现将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该更新成果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沁阳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沁政〔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沁阳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 沁阳市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3. 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4年9月30日附件1沁阳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土地用途土地级别ⅠⅡⅢⅣ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元/m2)14001000650400变幅(元/m2)1050-1750700-1300450- 850200-600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元/m2)800600450300变幅(元/m2)650-950460-740350-550200-400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元/m2)350265180—变幅(元/m2)270-430190-340120-24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基准地价(元/m2)360250160—变幅(元/m2)300-420190-310120-2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交通运输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水利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特殊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是指风景名胜、文体娱乐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是指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⑷关于主要估价方法①市场比较法基本公式:将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了单列。
2014年版和2001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区别讲解(林建漳)
2014年版与2001年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比较林建漳一、修订的基本思路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土地市场、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技术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
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要求。
同时,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之中,改革的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在此背景下,本次规程修订定位于谨慎调整,立足于反映成熟技术和做法,并与已明确的改革方向适当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框架调整①参照标准的贯用格式,增加了“术语”一章,将原附件中的“名词解释”的主要内容放置此章,并调整、增减。
②将“估价原则”纳入总则,“价格影响因素”单独成章。
③“基本估价方法”改为“常用估价方法”,并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的应用从原“基准地价评估”一章移入此章。
④“宗地价评估”一章更名为“宗地价评估程序”,以程序为主线撰写。
⑤“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更名为“不同用途价格评估”。
⑥“其他权利土地价格评估”更名为“不同权利土地价格评估”。
⑦附录调整为四个,即附录A收益还原法原理及其公式、常用估价方法附件,附录B 基准地价评估用表、附录C现场勘查用表、附录D 估价报告及工作底稿规范格式。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现场勘察用表适用于待估宗地、比较案例或交易实例进行现场勘查时记录有关勘查内容和结果,包括基本情况调查表、区域及个别条件调查表(分宗地填写)、基础设施情况调查表(分宗地填写)】2、概念的调整①重新定义“地价”,强调地价是特定土地权利的价格,既包括公开市场价,也包括特定条件特定市场下形成的价格,同时指出,本规程中所指地价通常指公开市场价;同时,对物权法中提出的立体土地权利进行了考虑,明确地价可依据权属划分单独界定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空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
2014年北京基准地价表
530-1180
250-540
140-260
楼面毛地价
2660-
4900
1680-
3120
1500-2420
1240-
1860
970-1450
720-1090
500-740
360-540
180-380
90-190
综合
基准地价
(楼面熟地价)
5540-
8250
4440-
6000
3620-4940
5660
3870
2670
1870
1330
970
730
560
440
350
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土地
用途
价格类型
土地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商业
基准地价
(楼面熟地价)
7210-
9750
5680-
7680
4530-6130
3720-
5090
2720-4000
1970-2900
5940~8900
3970~6330
2680~4280
均熟地价
29980
25350
20920
16660
13020
10160
7420
5150
3480
2270
1430
900
办公
基准地价
(楼面熟地价)
26170~31990
21480~28080
17140~24000
7300
2014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第 3 页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的解决方案。
注:在假设开发法应用过程中,确定未来开发价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宗地评估来讲仍然是一种评估方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9
•【字号】衡政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
知
(衡政发〔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严格出让土地价格审批制度。
宗地出让底价的确定,需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再由衡阳市土地储备与经营管理委员会在地价评估基础上,依据基准地价集体讨论确定。
经营性土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20万元/亩。
二、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土地出让、转让统一由衡阳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办理,土地出让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三、各土地评估机构在土地评估业务中,必须以新的基准地价为依据。
四、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附件:
衡阳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表1 衡阳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备注:基准日期为2013年9月1日。
表2 衡阳市城区商业用地区片地价表
表3 衡阳市城区住宅用地区片地价表
表4 衡阳市城区工业用地区片地价表
表5 衡阳市城区商业路线价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指导调控作用,本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土地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市政府将及时对基准地价进行全面更新;市国土局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基准地价进行局部更新。
二、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须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中,宗地出让价格须经市国土局审核后确定;其他用途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三、《北京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包括基准地价表、基准地价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区片)范围说明及示意图、应用基准地价测算宗地价格方法和修正系数附表,与本通知一并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同时废止。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6日附件:北京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结束——。
基准地价成果必须二到三年更新及验收依据
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及验收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2、《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公布。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4、《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设区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加强地价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标准。
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6、《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式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得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其公式为:地价=基准地价×(1±综合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开发程度修正2、郑州市基准地价成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14]37号)于2014年8月29日公布实施,文件中附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1)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区域的平均地价,是由征地及有关费用、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利息、利润、管理费、级差地价等部分构成,即由土地取得费、出让金、开发费等部分构成;(2)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3年1月1日;(3)土地用途划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八种用途;(4)土地等级划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九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五个级别,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三个级别;(5)土地使用年限: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40年、特殊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年);(6)土地开发程度:宗地外部“七通”(即供电、供水、排水、通讯、通路、通气、通暖),内部土地平整;(7)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成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南府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南府发〔2013〕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2008年9月29日公布实施的《南宁市城市网格点基准地价成果》及相关成果自本次更新成果实施之日起终止使用。
特此通知。
2013年11月11日附件:南宁市区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规范地价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南宁市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有关内容如下:一、基准地价价格内涵界定(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为政府定期制定公布、按各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条件评估的某一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主要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是土地法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
基准地价具体内涵构成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外部间接投资开发贡献的地租(纯收益)的资本化部分;土地内部直接投资开发所贡献的地租(纯收益)的资本化部分。
(二)南宁市城区基准地价主要分类和基准条件基准地价体系主分类由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组成。
价格对应的基准条件为:1.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月1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江市城区2014年基准地价及基准地价价区范围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江市城区2014年基准地价及基准地价价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内府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江市城区2014年基准地价及基准地价价区范围的通知内府发〔2014〕11号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区2014年基准地价及基准地价价区范围调整成果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按程序上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9日内江市城区2014年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注:此表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1.估价基准日:2014年1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40年(商服用地)、70年(住宅用地)、50年(工业用地)。
3.容积率:2.0(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0.6(工业用地)。
4.开发程度:(1)商服、住宅用地: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2)工业用地:宗地外“三通”(通上水、通电、通路)、宗地内“场平”。
5.权利状况: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
6.工业限制区的价格参照工业一级用地的价格。
7.两区乡镇基准地价参照城区各用途末级地价格±30%浮动。
内江市城区商服用地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注:具体范围及级别内道路以级别图件为准。
内江市城区住宅用地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注:具体范围及级别内道路以级别图件为准。
内江市城区工业用地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注:具体范围及级别内道路以级别图件为准。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宜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39号)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试行)》、《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以及市城区城市建设发展水平,本次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更新:(一)扩大了制定基准地价的范围,由2008年确定的200平方公里扩展到472.68平方公里;(二)统一了市城区各土地级别的商业、住宅、工业用途基准地价内涵;(三)调整了土地级别,按照市城区发展情况,调整了各区域土地级别,工业用地土地级别由6个调整为7个,基准地价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四)在不同土地级别中分别确定了商业、住宅、工业的基准地价,使其更加适合宜昌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调整更新后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见附件1);(五)对各用地类型与本次更新用地类型相互参照衔接,确定了其他用途用地相对基准地价用途的参照体系与调节系数,建立了其他用途土地与基准地价成果的衔接体系(具体相互衔接与参照关系见附件3)。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齐政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发〔201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和省国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3〕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和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的范围为齐齐哈尔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具体包括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区和昂昂溪区七个区,以及原榆树屯镇、水师营镇、共和镇、达呼店镇、卧牛吐镇、莽格吐乡、雅尔塞镇(原址)、扎龙镇(新址)和雅尔塞镇(新址)九个乡镇。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在基准地价应用中,要按照《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附件2)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价格内涵和不同用途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参照《齐齐哈尔市区城镇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3)对土地级别界线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级别界线文字描述对应的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镇政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镇政发〔2014〕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我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完成,并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
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
一、基准地价的基准日和内涵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的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为各级别土地在宗地外达到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气和通讯等“六通”,宗地内达到场地平整的“六通一平”条件下,或者是在宗地外达到通路、供水、排水、供电和通讯等“五通”,宗地内达到场地平整的“五通一平”条件下,用途分别为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单位面积平均价格,是现时土地条件的综合价值反映,地价构成包括了土地取得费、宗地外土地开发费和宗地内土地平整费及其利息、利润和土地增值收益。
二、基准地价的应用1. 基准地价属于政府确定的土地平均价格,在应用基准地价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要结合基准地价的构成,区别不同交易对象、土地用途、交易时间、交易情况、市场状况等科学评定。
2. 在执行基准地价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统一征收,价格部门负责对基准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统一管理土地一级市场,调控经济运行,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3. 本次公布的土地定级估价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参照最末一级土地的价格执行。
三、基准地价结果及对应范围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的结果及对应范围说明见附件。
附件:1.镇江市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2.镇江市市区土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3.镇江市市区商业用地地价区段分布范围表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5日附件1镇江市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3。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5•【字号】韶府〔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市场成交活跃,影响地价的交通状况、基础设施状况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2011年7月13日发布的韶关市城区基准地价已不能适应我市地价管理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上报和公布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09〕13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要求,我市已完成新一轮市区(浈江区、武江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现将更新后的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成果予以公布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公布韶关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韶府〔201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韶关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及内涵2.韶关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各用途土地级别价格及范围表3.韶关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商服路线价区段与大型商场区片表4.韶关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修正系数5.韶关市市区(浈江区、武江区)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成果图(略)韶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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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洛政〔2016〕9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洛江区
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的通告
《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已于2016年7月20 日经区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主要内容发布。
一、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评估基准地价指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在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土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其它用地等四类。
商服用地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它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细分为普通住宅用地和别墅等高档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细分为工业用地、采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其它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基准日为2014年6月30日;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三通”(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场地平整。
二、适用范围
《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适用于洛江区城区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其中,洛江区城区基准地价适用范围包括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以及马甲镇规划镇区用地,东至洛阳江,西至清源山,南至丰泽区与洛江区分界线,北至马甲镇东环路。
洛江区乡镇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为罗溪镇、虹山乡及马甲镇规划镇区
外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
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各类型用地的基准地价参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同类型用地末级的级别价下限。
《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作为洛江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价格指导,同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一级市场中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准的依据。
三、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构成范围
基准地价的构成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四个部分,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
1.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征收安置费用,其中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费用,征收安置费用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征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2.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指土地前期开发达到“三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所需的费用。
3.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支农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基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预缴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以及按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4.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四、本次基准地价的具体级别界线、修正体系依据为《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应用方案》。
五、《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应用方案》具体应用问题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洛江区2011年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实施前已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标准但尚未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价款原则上仍按原定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和内涵
2.洛江区城区、乡镇各类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附件1
单位:元/㎡
编号路段范围本轮路线价S001 安泰路南段万兴街-万福街与安泰路交叉路口10228 S002 万福街安泰路-滨江路10020 S003 万荣街安顺路-滨江路8533 S004 安吉路北段万兴街-迎宾大道8110 S005 安泰路北段万福街与安泰路交叉路口-迎宾大道8847 S006 万盛街西段安吉路-安达路7890 S007 安达路北段万兴街-滨江路7890 S008 万祥街安吉路-安泰路7890 S009 安吉路南段万兴街-安吉路南端界线8174 S010 安平路1 安顺路-安吉路5805 S011 万盛街东段安达路-滨江路6250 S012 万发街安吉路-滨江路7385 S013 安平路2 万贤路-安平路1 5805 S014 步行街阳山路-阳光南路6250 S015 万贤路安吉路-滨江路5840 S016 阳山路印尼街-朋虹街6225 S017 万兴街安顺路西范围界线-滨江路6155 S018 安达路南段十一中东南路口-万兴街6230 S019 安顺路万兴街-迎宾大道6090
在测算时可不计算成本,亦不考虑其收益,在出售时参照相关政策执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性质随其地上土地使用权性质界定。
若无相关配套政策,可依规划情况具体设定。
(四)补充说明
本轮基准地价修编是在完成城镇土地级别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包括地上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两部分。
其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是新提出的研究区域,通过调查分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以商服用地为主,以住宅相关配套用地为辅,以及部分地下仓储用地。
表17 洛江区地下空间用地类型及其含义
用地类型含义
商服用地(地下)批发零售用地
(地下)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
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
场等的用地。
住宿餐饮用地
(地下)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商务金融用地
(地下)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
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
公场所等用地。
其它商服用地
(地下)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
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
用地。
住宅用地(地下)城镇住宅用地(地
下)
营利性地下车库、停车场。
交通运输用地(地下)营利性停车场用地
(地下)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的营利性停车场等用地。
K
——宗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b
——宗地其他情况修正系数
K
d
——宗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K
e
K
——参照用途修正系数
R
——相应楼层修正系数
K
j
S
——宗地相应楼层地下建筑面积
j
n——宗地地下建筑楼层
S——宗地面积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办、国土资源局,区委办,区纪委办,
省市属驻洛各单位,万投公司、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城建国投公司。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