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调整涨跌停板等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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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调整涨跌停板等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3.10.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3.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调整涨跌停板等措施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近期大豆、豆粕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风险加剧,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一、2003年10月14日和10月15日,豆粕M0311、黄大豆1号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5%,保证金按10月13日结算后保证金标准执行;10月16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6%,保证金制度恢复正常;10月17日起,恢复正常涨跌停板制度。

二、2003年10月14日,豆粕M0401、M0403、M0405、M0408、M0409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5%,保证金按10月13日结算后保证金标准执行;10月15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6%,保证金制度恢复正常;10月16日起,恢复正常涨跌停板制度。

三、从2003年10月10日起计算,如果黄大豆1号合约、豆粕合约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交易所将实施强制减仓,强制减仓具体办法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四、2003年10月14日、15日,如果某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未达到涨跌停板,则该合约于下一交易日起恢复正常涨跌停板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望广大会员及时告知客户,并特别提醒客户(包括双向持仓的客户)将需要强制减仓的亏损持仓在收市前挂单。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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