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竞赛规则(2010年修订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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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竞赛规则(2010年修订版)》(二)
《象棋竞赛规则(2010年修订版)》(二) 2015-8-26 0:20:00 类别:棋规
第五章裁判细则
第20条退出比赛
20.1 参赛队或棋手不得无故退出比赛。
确需退出者,须向竞赛组织机构申明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
20.2 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双数,应重新抽签;如剩余为单数,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抽签。
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双数。
一旦出现单数,凡轮空者的成绩按胜局计分,其对手分按有分棋手中的最低得分处理。
20.3 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有棋手(队)中途退出,处理办法如下:凡已赛对手不足半数者,则所有已赛结果一概注销;如达到或超过半数以上,则其成绩有效,其余未赛对局均作弃权,记对方获胜。
20.4 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不论比赛是否过半,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
第21条迟到
21.1 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则从轮他走棋时开动他的棋钟。
超过规定迟到时限,作弃权论。
21.2 如果在规定的时限之前赶到(以到达比赛座位为准),则必须在所剩时间内完成比赛。
21.3 如双方迟到,则扣除双方迟到时间。
一方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
如双方均超过时限,即判双方弃权。
21.4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成绩表上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获胜,用“一”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
最后作统
计时,“+”号等于2分;“一”号等于0分。
第22条超时的裁定
22.1 在规定时限内,未走满规定着数者,按“超时”论。
22.2 使用有过时标志(小旗)的棋钟,以标志落下作为衡量“超时”的依据。
22.3 使用数字式电子计时钟,以时间用尽鸣叫声为“超时”依据。
22.4 在对局过程中,如发现棋钟出现故障,应立即提出,由裁判员处理。
若钟面误差较大,裁判员应向双方明确表示如何进行调整,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予更换。
22.5 采用数字式棋钟,因少按钟而导致限着不满的超时,或采用倒旗装置的计时钟,因棋钟故障而出现提前倒旗(以一分钟为界),应服从裁判员的裁决。
22.6 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后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致超过时限,此时除非已经出现将死、困毙、对方认输、对方同意提和等有效胜、和结果,其他情况均按“超时”判负。
第23条提和的裁定
23.1 提议作和必须在自己走棋后提出,而且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钟。
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议。
对方口头表示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棋,,则为拒绝和棋。
任何一方提和次数不得多于对方两次。
23.2 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60回合即120着)和棋要求,裁判经停钟审核属实,即应判和。
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棋钟上扣除5分钟继续对弈,若因此而超时,则判负。
如在同一个自然限着内,一方再次提出,经审核仍不属实,即判负。
审核回合时,提出方对非提出方“将军”的着数,最多只计10着。
双方均未提出审核要求时,裁判经审核着数符合和棋规定,亦可
判和。
23.3 对局记录漏记过多或无法辨认的一方提出“自然限着”、“待判局面”的审核要求,裁判可不予受理。
第24条待判局面的裁定
24.1 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重复局面)达三次,一方棋手要求裁决,此局面称为待判局面。
24.2 在判断是否已达“循环反复三次”时,以“重复局面”为准,即形成循环之首着(通常为“外来点”)应计算在内。
如首着为“吃子”应予扣除,不计算在循环反复之内。
24.3 双方重复局面不足三次,即使一方要求裁决,裁判也不受理。
如果裁判员能够认定重复局面仍在延续,即使棋手双方均未提出,裁判员有权根据“待判局面”的规定进行裁决。
24.4 在两个点上反复三次为六个回合。
如果一方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交叉点上,连续以犯禁着法或无积极意义的允许着法达九个回合,即使未形成三次重复的待判局面,经一方提出或裁判员确认,亦可按照待判局面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24.5 待判局面的裁定有三种结果:
24.5.1 一方“长将”立即判负;
24.5.2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或禁止着法(含双方“长将”),符合不变作和的规定,立即判和;
24.5.3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犯禁方必须在两着棋(含)内变着,否则判负。
第六章棋例总则
第25条棋例释义
25.1 对局中有时出现双方着法循环不变的重复局面。
据以裁处这种局面的规则条例,称为“棋例”。
25.2 车、马、炮、过河兵(卒)、士、相(象),均算“子力”。
帅(将)、未过河兵(卒),不算“子力”。
“子力”简称“子”。
25.3 子力价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尺度,也是判断是否“捉子”的
重要依据。
原则上,一车相当于双马、双炮或一马一炮;马炮等值;车、马、炮称为强子;士相(象)等值,称为弱子;过河兵(卒)价值浮动。
帅(将),因不存在与其他棋子进行交换,无需对其价值作出规定。
25.4 一个“强子”换几个“弱子”或几个过河兵卒,均不算“得子”。
25.5 一个兵(卒)主动换取数子均不算得子(其判断原则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27)。
其他棋子捉吃未过河的兵(卒),或立即吃掉刚过河的兵卒,也不算得子。
25.6 连续交换子力后,计算子力价值,多吃过河兵(卒)或士、相(象),均算得子。
第26条棋例总则
26.1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
26.2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
26.3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含双方长将),不变作和。
26.4 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应由前者变着,不变判负。
第27条棋例通则
27.1 帅(将)本身步步叫吃对方的棋子,按闲着处理。
其他棋子和帅(将)同时捉吃或借帅(将)之力捉吃对方的棋子,均按捉处理(其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25)。
27.2 兵(卒)本身(无论是否借助外力)直接捉吃对方的棋子(不含将、杀),按闲处理。
其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26.
其它棋子和兵(卒)同时捉吃对方的棋子;或兵(卒)借其它棋子之力通过照将抽吃对方的子力,均按“捉”处理。
27.3 占据防守要点,立即构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士相(象),按闲处理。
棋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28.
27.4 一方形成“自毙”,应由己方负责,不得视为另一方造成;若另一方应将着法产生新的杀法,仍应按“杀”判处。
(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之图24。
)
27.5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应从重裁处。
如杀兼捉、杀兼兑,
判杀;捉(系指捉不同兵种子力)兼兑、兼献,按捉等,依此类推。
其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7、图21.
27.6 形成同兵种邀兑,邀兑之子吃去被邀兑之子直接作杀的,优先考虑同兵种互换吃子,按兑处理(其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11);如邀兑之子参与作杀(与其它子力配合连续照将),则按杀处理(其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12、图13)。
第28条术语解释
28.1 将
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帅(将)者,称为“照将”,简称“将”。
28.2 杀
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将死对方者,称为“杀着”,简称“杀”。
28.3 捉
凡走子后能够造成在下一着(包括从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照将或连续互吃交换的手段)吃掉对方子且得子,称为“捉”(含“抽吃子”)以上是“捉”的基本概念,有关判断原则详见本章第29条和第七章棋例细则。
28.4 兑
凡有根子企图与对方相同兵种进行等价交换,而对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优先考虑对方同兵种互换吃子),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邀兑”,简称“兑”。
其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8、图9、图10.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等价交换,也称为“兑”。
28.5 献
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威力互达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
28.6 拦
凡走子阻拦对方棋子,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称为“拦”。
28.7 跟
凡走子盯牵对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称为“跟”。
28.8 闲
凡走子性质不属于将、杀、捉者,统称为“闲”。
兑、献、拦、跟,均属“闲”范畴。
28.9 长将
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将”。
28.10 长杀
凡走子连续不停杀着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杀”。
28.11 长捉
凡走子连续追捉一子或数子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捉”。
28.12 长兑
凡走子连续不停邀兑者,称为“长兑”。
类似解释也适用于“长献”、“长拦”、“长跟”。
28.13 禁止着法
凡单方面走出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性着法,统称为“禁止着法”。
28.14 允许着法
凡单方面走出闲着(含:兑、献、拦、跟)、数将一闲、数杀一闲、数捉一闲等非攻击性着法,不论是否循环重复,统称为“允许着法”。
28.15 有根子、无根子和少根子
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护的棋子,称为“有根子”;反之,称为“无根子”。
两个棋子同时被捉或一个棋子被对方两个棋子联合捕捉,却只有一个共同的“根”保护,则称为“少根子”。
24.16 真根和假根
作为“根”的棋子(保护子),在己方受保护子被吃去时,即刻反吃且不会被对方将死者,称为“真根”;反之,形式上是根,实际不能离线反吃(离线即会被将死)者,则称为“假根”。
假根子按无根子处理。
28.17 联合捉子和配合捉子
凡一方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棋子共同擒捉对方的棋子,缺少其中任
何一个都无法吃子的,称为“联合捉子”。
若其中有部分棋子只起拴绑、封禁等辅助作用,缺少之后仍能吃子时,则称为“配合捉子”。
28.18 自毙
甲方“照将”乙方,以致形成己方的被杀状态,如乙方“应将”的着法不属禁止着法,则甲方“将军”这着棋,称为“自毙”。
第29条“捉”的判断原则
29.1 形成“捉”的行棋特征:
29.1.1 “动子”(走动的子)直接捉子;
29.1.2“静子”(相关子)捉子;
29.1.3 “动子”和“静子”联合捉子。
29.2 捉子的形式可以有:
29.2. 1 预计能够直接得子及用价值较低的子力捉吃价值较高的子力(如一马或一炮捉吃车等);
29.2.2 预计能够通过照将“抽吃”得子;
29.2.3 预计能够通过完整的互吃(吃子的子立即被对方反吃,而非各吃各的子)交换过程得子。
29.3 构成“捉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29.3.1 “捉”产生于刚走的这着棋,走棋之前尚不存在。
反之,走棋之前已存在的“捉”(含联合捉子的静子捉子),则不算“捉”。
其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图10至图21;
29.3.2 直接或间接被捉的是有价值的无根子(含:假根子、少根子);
29.3.3 下一着吃子或得子后,不致立即被对方将死。
即使预计对方下一着(隔一步棋)能形成“绝杀”,也不予考虑。
29.4 作为“根”的子或被“牵”的子,捉吃对方的无根子,交换后价值相当或得子者,按“捉”论;得不偿失,按“闲”论(过河兵、卒的价值计算:相当于一马或一炮,低于车)。
其判断依据参见29.3. 1款和第七章棋例细则之图五、图6。
29.5 在走子后没有产生新的“捉”的前提下,己方原来作“根”的子能够“净吃”对方走子前已经被捉的棋子,亦不考虑子力价值的得失,一律按“闲”处理。
其判断依据参见29.3.1款和第七章棋例细则之图14。
29.6 一方行棋后,形成己方某个无根子被捉,属于“自弃”,应责任自负,其判断原则可引用28.18、27.4“自毙”的有关条款。
29.7 形成待判局面时,一方为“动子”步步长捉无根子或长捉车,另一方步步或其中一步“捉”少根子或有根子,按闲处理,应由长捉无根子或长捉车的一方变着,不变判负。
其判断依据参见第七章棋例细则之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