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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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号】黑农厅联发〔2021〕91号
•【施行日期】202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
黑农厅联发〔2021〕9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进一步构建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把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摆在农业高质量发展重要位置。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监督评价,确保建成的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全面发挥工程设施使用效益。

二、明确管护范围及管护标准
本意见管护范围包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成的农田项目工程。

(一)灌排工程。

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

(二)田间道路。

田间道路面平整,路肩完好,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通行。

生产路路面平整,满足农业机械通行。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农田防护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好,能充分发挥作用。

(四)输配电工程。

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满足使用和管理要求。

(五)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农田建设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三、夯实工程设施管护基础
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确定项目工程建成后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在项目立项上,将提前签订工程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标准,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按受益乡镇和使用对象落实管护主体,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管护移交手续中应当包含工程设施清单、管护协议和管护要求等。

四、明确管护责任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项目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指导。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检查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村民委员会或工程使用单位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农田项目建设工程设施的建后运行管理和经常性检查维修养护,按照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接受灌区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管护工作制度。

五、创新工程管护模式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或工程使用单位逐级办理工程设施管护移交手续,分别签订管护协议。

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采取专业组织管护、专职管护员管护、流转主体管护及其他管护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等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协议,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级组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六、强化管护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和受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模式,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确保符合各类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前提下,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可通过受益主体自筹、项目工程经营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农田建设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修复项目区公益性农田项目工程。

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管护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出台本县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七、加强监督管理与评价
省委省政府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情况纳入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经济责任指标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评范围。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管护工作的落实,根据要求开展相关评价,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高效运行。

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实施细则,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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