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分认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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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分认定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分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分认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学分认定范围
第四条学分认定包括课程学分、实践学分、创新创业学分、辅修专业学分等。

第五条课程学分:学生修读学校开设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的学分。

第六条实践学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实践活动,如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如创业大赛、创新项目等,经考
核合格后获得的学分。

第八条辅修专业学分:学生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的
学分。

第三章学分认定程序
第九条学分认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生在课程学习、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成绩后,需按照以下程序申
请学分认定:
(一)学生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学院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在《学分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学校对学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四章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课程学分:按照课程性质、学分、考核成绩等因素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实践学分:根据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成果、创新性等因素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学分:根据学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参与度、成果、创新性等因素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学分:按照辅修专业课程性质、学分、考核成绩等因素进行认定。

第五章学分认定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学分认定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学位授予、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分认定结果应与学生的学籍、成绩等相关信息同步更新。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分认定监督小组,负责对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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