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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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制度
1、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包括:地中海贫血筛查、唐氏综合征筛查、胎儿先天畸形筛查等。

经孕妇慎重考虑签名后方可进行筛查。

(患者亦可委托他人代理签字,签字内容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并署名。

)
2、签订知情同意书前医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当前病情、目前拟诊、检查方案、该方案对人体的副作用、高风险及高难度性,鉴于当今医学科技水平的限制,由于已知和无法预见的原因,本方案有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医疗风险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并认真解答患方的疑问。

3、签订知情同意书前,患方要充分了解该方案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必要性和出现医疗风险情况的后果及可供选择的其它治疗检查方法及其利弊关系后,经自主选择同意已拟定的方案。

4、依据《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己肩负的职责、义务、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做好每一件事,善待病人。

5、医患双方签订同意书采用复写一式二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若家属或委托人签名者应注明关系。

若患者或其家属亲属拒绝某些诊疗意见时,亦须签字为证,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不同意”及姓名。

6、产前筛查按照知情选择、孕妇自愿的原则进行。

产前筛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接受筛查的孕妇,孕妇血清学筛查报告单应包括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检测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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