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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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本院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保证本院各专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设立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与委员从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中选任。
由院长提名,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
职责
第五条参与讨论研究全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方案。
第六条参与研究本院的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科研重点和科研政策,对本院科研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七条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社会服务课题的立项。
第八条负责审查、鉴定本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
向各级推荐参评科研成果。
第九条主持本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参与晋升教师职务科研情况的审议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其它有关本院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大事项。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委员会实行工作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