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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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保障票据的合法、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收费票据、药品销售
票据、检验检查票据等。
第三条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
2. 安全保密原则:确保票据的保密性,防止票据丢失、被盗或篡改;
3. 规范使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使用票据;
4.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票据的领用与保管
第四条票据的领用实行统一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回收和核销。
第五条领用票据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培训合格,了解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2. 责任心强,能妥善保管票据;
3. 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领用票据时,应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详细记录领用日期、票据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七条领用人员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擅自转借、转让或涂改票据。
第八条票据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1. 票据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
2. 票据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3. 票据的存放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
第九条票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票据内容。
第十条使用票据时,应核对票据的真伪,确保票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使用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相应的收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应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得虚开发票、虚列支出。
第四章票据的核销与销毁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核销票据时,应填写《票据核销登记表》,详细记录核销日期、票据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五条核销后的票据,应由财务部门定期进行销毁。
第十六条销毁票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进行,确保票据的销毁安全、彻底。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核销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在票据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