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 〔2011〕4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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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豫人社[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0〕16号)为落实省委卢展工书记关于做好就业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4050”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迅速行动,切实做好“4050”人员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全省2010春季就业援助行动已于1月8日正式启动,各地要把“4050”人员作为就业援助行动的重中之重,组织人员开展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做到心中有数。
元至2月份,集中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为“4050”人员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加大力度,完善落实“4050”人员就业援助政策落实“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
落实鼓励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性。
落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落实“4050”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免费创业服务,支持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三、拓宽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大力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安置更多的“4050”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领域,在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八大领域开发一批新的公益性岗位。
2011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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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建设…2011‟149号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2011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2月9日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共380个,总投资11330亿元,2011年计划完成投资1800亿元以上,计划竣工项目74个、新开工项目106个。
将铁路等线形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打捆项目分解后,各省辖市省重点项目数量为:郑州市166个、开封市23个、洛阳市52个、平顶山市20个、安阳市25个、焦作市24个、鹤壁市25个、新乡市41个、濮阳市17个、许昌市24个、漯河市25个、三门峡市20个、南阳市33个、商丘市16个、信阳市22个、周口市13个、驻马店市19个、济源市10个。
请认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豫政…20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号)的规定,紧紧围绕年度责任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全年既定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1年河南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2011年河南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序号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及规模所在省辖市一、富士康项目(7个)续建项目(5个)1郑州富士康航空港区项目建设400万平方米厂房、250万平方米蓝领公寓郑州市2郑州航空港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5万吨供水厂一座,220千伏变电站一座,104立方米/小时燃气门站5座,380吨/小时热源厂一座,修建8条园区道路郑州市3郑州富士康出口加工区项目建设24万平方米厂房、21万平方米蓝领公寓郑州市4郑州富士康中牟四棉厂区项目建设5万平方米厂房、11万平方米蓝领公寓郑州市5 河南省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验收设施工程(一期)建设仓储区、查验区、堆场及配套设施工程郑州市前期项目(2个)6南阳富士康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标准厂房78万平方米南阳市7 南阳富士康固态数字投影机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年产100万台固态光源数字投影机生产线南阳市二、工业项目(100个)竣工项目(17个)1 南车洛阳机车公司城轨车辆维护及部件制造配套工程项目(一期)年产城轨车辆电气屏柜1020台,形成200辆城轨车辆管路配套制作能力洛阳市2新电集团铝板带铝箔项目一期年产35万吨铝板带、5万吨铝箔洛阳市3 洛阳轴研科技大型数控机床电主轴及精密轴承产业化技术改造形成年产大型数控机床用电主轴500台套,年产大型数控机床主轴用精密轴承60000套的生产能力洛阳市4鹤壁煤电公司甲醇项目年产60万吨甲醇生产线鹤壁市5 中原特钢新增RF70型1800吨精锻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限动芯棒13000吨、石油钻具10000吨、超临界高压锅炉管、铸管模等40000吨济源市6 黄河集团22000吨压机合成金刚石单晶及大直径聚晶复合片产业化项目安装Φ650mm缸径压机及配套关键设备700台许昌市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连续聚合差别化氨纶纤维项目年产12000吨连续聚合差别化氨纶纤维新乡市8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文化用纸项目年产5万吨漂白麦草浆生产线、年产20万吨高档文化纸生产线驻马店市9郑煤机高端液压支架项目高端液压支架生产基地,年产液压支架6200架郑州市10海马(郑州)15万台发动机项目15万台发动机郑州市11 河南煤气集团盛源化工年30万吨醋酸项目年产30万吨醋酸三门峡市12中原乙烯原料路线改造(MTO)项目60万吨/年MTO装置 10万吨/年PP装置濮阳市13风神轮胎高性能乘用子午胎项目年产500万条高性能乘用子午胎焦作市14瑞创农机及工程机械项目年产农机6万辆开封市15漯河银鸽高档生活用纸主要建设浆料制备及造纸车间、成品仓库、浆板房、污水处理站及附属设施,一期年产12万吨高档生活用纸漯河市16 许继集团轨道交通用智能型中压开关生产线年新增3.5万套断路器、箱变产能许昌市17广东兴发铝业公司高档铝型材年产6万吨高档铝型材焦作市续建项目(32个)1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客车专用车及轻型商务车郑州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年产新能源客车5000辆、客车专用车2500台、轻型商务车20000辆郑州市19 郑州四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荥阳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年产液压支架及煤矿综采设备160台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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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
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三、煤矿发生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处以上限的罚款。
四、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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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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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豫政[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ed9d1f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41.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豫政办[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8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涉及多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主动配合,合力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一、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一)引进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先进技术工艺的企业,吸引内外资参与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大力发展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能源局。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承接发展技术水平先进的高载能产业。
加强资源开发整合,允许资源富集地区以参股等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三)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和产业资本,承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
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省农业厅、商务厅、财政厅)(四)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装备制造企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积极承接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基础零部件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
五职矿长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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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矿长年审复习题一、填空题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1年。
5.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6.豫政【2011】40号文件规定: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含本数)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
7.豫政【2011】40号文件规定: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
8.《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1.2013年,我省共发生煤矿死亡事故2起,死亡2人。
13.今年我们要全力做好第十二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14.6月17日,国务院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6月中旬至九月底集中6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活动。
1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2112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规定: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6.三岗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7.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原则是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
18.煤矿尘肺病按吸入矿尘的成分不同可分为:矽肺病、煤矽肺病、煤肺病三类。
19.《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规定: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在3000m3~5000m3之间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应当小于2000Pa。
豫政 〔2011〕42号
![豫政 〔201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b58dfb04a1b0717fd5dd5a.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豫政〔2011〕42号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
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
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国务院安全生产文件(2011)40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文件(201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90260b6edb6f1aff001fbe.png)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
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12f1d780eb6294dd886c00.png)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11.8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国发40号文件
![国发40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c3ff657827284b73f24250de.png)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
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4件)【模板】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4件)【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36f18d716c175f0e7cd137d9.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3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区划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1〕78号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5〕18号
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我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
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7〕41号
3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1〕27号
3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
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1〕29号
3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
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豫政〔2011〕31号
3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豫政〔2003〕50号
15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河南省煤炭铝土
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4〕41号
1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水产业的意见
豫政〔2004〕74号
1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1〕60号
4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
2015年)的通知
豫政〔2011〕61号
44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
意见
豫政〔2011〕62号
45
国发201140号文件
![国发201140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ee23b60f79563c1ec5da7198.png)
国发〔2011)40 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
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446号令
![446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f6c385df5022aaea998f0f73.png)
法规文件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煤矿从事生产应依法取得的“六证”是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煤矿有存在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5、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7、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3e16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2b.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城乡统筹、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着力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2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三)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
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全面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扩大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容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d0d3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43.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批转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豫政〔1981〕24号)2.《关于农村社队建筑队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政〔1982〕61号)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18号)4.《关于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汽车问题的通知》(豫政〔1983〕63号)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94号)6.《省政府批转商业厅〈关于进一步搞活食品经营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3〕127号)7.《省政府、省委纪筹组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豫政〔1983〕138号)8.《关于下达〈调整生猪等鲜活商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和〈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豫政〔1985〕53号)9.《关于狠抓出口确保完成我省收汇任务的通知》(豫政〔1985〕8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5〕52号)11.《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豫政〔1988〕40号)12.《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办法出台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豫政〔1988〕43号)13.《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1988〕64号)14.《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的通知》(豫政〔1988〕89号)15.《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决定的通知》(豫政〔1988〕10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60号)17.《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实行控制和考核的通知》(豫政〔1989〕71号)1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78号)19.《关于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豫政〔1989〕96号)20.《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123号)2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1999〕58号)2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30号)——结束——。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1]4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692a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09.png)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1]40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许昌市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实施方案(市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理顺公交运营体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建成与现代城市功能相匹配的“新许昌公共交通体系”,努力实现“六化”目标(即运行规范化、经营公司化、车辆舒适化、线路网络化、调度智能化、服务标准化),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争取在2012年年底前,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8台,建成区站点覆盖率大于50%(按300米半径计算),乘客候车时间缩短到4-5分钟,公交车辆首末站运行时间不超过45分钟,争取公交分担率达到15%以上。
二、组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建由政府、现有两家公交公司、现有线路的个体车主和其它出资人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军分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军分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02f057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aa.png)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军分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平顶山军分区•【公布日期】2012.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军分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201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1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
服现役未满2年的义务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
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者推迟离队的,由大军区级单位审批,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d2077a5acfa1c7aa00cca7.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
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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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豫政〔2011〕40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
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三、煤矿发生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处以上限的罚款。
四、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
(四)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处理。
(五)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未参加重组、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发生事故,按照对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煤矿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失职或者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超层越界开采的;
(四)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六)对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未按规定予以保证的;
(七)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
(八)生产煤矿将井下工程包给本单位专业生产队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九)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蓄意破坏煤矿安全设施的;
(十)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贻误时机或者擅离职守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
(十一)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和性质,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七、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或者单位负责落实。
八、对被免职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经济损失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比照本意见第四、六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理判责、依责实施、论责行事、依责追究”的要求,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致使煤矿没有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六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同一媒体公告。
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监督检查不力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二条规定进行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