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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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5.10.11
•【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57号
•【施行日期】1995.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昆明
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1日证监发审字[1995]
57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云南省证管办云证办[1995]36号文《关于报送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复审材料的请示》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6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16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44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

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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