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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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梅市府[2013]22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着力解决我市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造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绿色道路交通环境,结合梅州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工作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加强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一次交通事故联席会议;以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点建设为重点,构建完善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体系;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制订本地区中长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建立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所需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要根据道路里程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情况,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

要明确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确保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整合农村道路管理警力,完善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除外)的县(市、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连续2年突破市下达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或当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超过50%以上的县(市、区),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五)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一
岗双责”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安委办要将道路交通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六)推动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建立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安全评估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评估等情况,对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勒令退出运输市场。

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银监、保监等多部门参与的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将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评估情况、诚信情况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银行信贷等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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