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排污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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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排污的相关法律问题近几年,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逐渐重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企业的环保工作已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如何克服企业的环保工作薄弱环节,扭转企业的环保工作被动局面,促进预防治理、环保管理水平和设施能力的全面提升,是新形势下企业环保工作的当务之急。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实施,随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做好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组在山东进行25轮次督查,根据环保部的通报,2017年4月7日至12月31日,环保强化督查组在山东共检查污染源点位40048个,发现存在问题的9708个,约占检查总数的24.2%。

2017年,山东省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环境违法案件44917件,罚款14.8亿元;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135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72件。

当前环保形势越来越严峻,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企业一旦受到执法查处,不但将在网上予以公布,信用等级也将下调,而且可能被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禁止行政许可、限制禁止融资、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企业做
好环保工作,避免承受环保风暴下的“雷霆之怒”,已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企业生产排污的相关法律法规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企业首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
的时间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如有重大变化,应当按规定及时申报。

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要由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排污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污者的基本情况,正常生产和非正常状态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处置及排放去向、地点和方式、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等状况。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
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
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2、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企业环境守法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国将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工作。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企业排污缴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截止目前,累计有20多个省(区、市)向约24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
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
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
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1月10日施行。

《办法》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
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
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明确了畜牧业、纺织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
品业、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三十三个需要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行业类别,几乎涉及了所有的大、中、小型企业。

同时《名录》针对不同的行业规定了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时限,即每个行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最后时限,其中制糖业,纺织业中的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皮革加工业中的鞣制工序,造纸业等行业需2017年取得排
污许可证。

(5)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
行政许可,并且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3、申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污企业需按规定申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4、排污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对缴纳环境保护税目、税额、缴纳方
式、税额计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
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4)《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
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行法律均作出了类似规定。

(5)《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6)《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就要
缴纳污水处理费。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在制度上保留了原排污费的制度框架和内容,但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改革和调整。

首先是征收范围有所扩大,例如环保税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了征收范围;其次制定了减税政策,对纳税人排放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一定比例给予减税优惠;适度调整了部分税额,例如环保税取消了排污费中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加倍征收规定
排污费的征管机构是环保部门,而环保税明确了税务机关(地税部门)为征管主体,承担环保税征管的主体责任,环保部门在征管分工协作中主要承担配合作用,履行对应税
污染物监测管理、提供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对税务机关提交复核申请出具意见等职责。

5、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企业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环科【2009】52号),行业型排放标准是指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综合型排放标准是指行业型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所有行业通用的排放标准。

企业在生产排污过程中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污染物的
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例如: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例如:
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三)地方综合排放标准,例如:
1、《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山东省海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于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大
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企业污水排放的一般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规定,
明令禁止部分行为,并对相关的污水排放行为提出明确要求:(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4)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5)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6)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7)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8)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9)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10)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11)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2)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企业常见的环保违法行为
1、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行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后,依然实施排污行。

案例1:2017年7月份,德州市某辖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一制糖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放制糖工业废水,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该企业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废水中COD、BOD严重超标。

环保部门责令该制糖企业停业整顿并对污染的环境进行修
复,对该企业罚款50万元。

案例2: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德州市临邑市进行环保专项督察,发现临邑市辖区内一纸浆制造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随即环保督察组将涉案线索移送临邑市环保局,环保局经调查发现,该造纸企业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污,随后环保局对该企业做出了停业整顿的决定,但后期该造纸企业迫于经济压力,在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最后该企业被环保局罚款6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环保科长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1中的制糖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环保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至十五日行政拘留。

案例2
中的造纸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不得排放污染物),但造纸企业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的决定,私自进行生产并排放污染物,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

2、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例1:2017年3月,杭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印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化学需氧量分析仪器上的历史数据与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上的数据不符,经查明,该企业委托某科技公司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擅自篡改数据,修改、删除操作日志,使传输至环保部门的数据“符合”标准。

最终,杭州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印染公司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例2:2017年3月,北京市环保局联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某热力管网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节约费用,未按操作规程向脱硫池中加碱,导致排放的烟气中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家公司被处以2万元罚款。

同时,环保部门初步判定该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要件,随即通过与警方建立的联合工作站对此案通报,市公安局环食药旅安保总队立即展开工作,确定
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法。

3月13日,门头沟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保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至十五日行政拘留。

如果涉案企业是重点排污单位,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将构成污染环境刑事犯罪。

3、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私自进行生产。

近年来,雾霾天气在我国频繁出现,空气质量问题已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都印发了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空气质量指标(AQI)的不同及指标持续天数不同,相应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二级、三级应急措施。

其中一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辖区内企业除保障基本民生项目外,全部停止生产;二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辖区内企业停止部分生产。

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部分企业减产。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部分企业为了完成订单,避免公司损失,私自开工生产,因此收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案例:2017年10月份,因持续雾霾天气,德州市启动了《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二级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停产限产。

同期德州市平原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造纸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连续多日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停产限产,存在私自开工生产行为。

环保局对该企业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
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企业应
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储存、转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但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较高,部分企业为了节省资金,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无处理资质的企业、个人处理。

案例1:2017年11月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三品套装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该公司主要从事套装门的生产、加工、销售等。

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和漆渣交无处理资质的收废品的回收处理,没有转移联单。

虽与重庆伟世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没有交该公司进行处理。

环保局根据以上行为对三品套装门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

案例2: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某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某处置。

王某明知船东丁某无废酸处置资质,仍将废酸以每吨处理费150元的价格交给丁某处置。

丁某又安排船工孙某、钱某、张某等人将其中2698.1吨废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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