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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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 与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 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 范畴,因此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 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 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 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 依据。
三、所得税汇缴相关政策
一、收入相关问题
收入相关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第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第8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1〕第70号)等
得该项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确认所得时,不得扣除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分得的金额。 代为偿还债务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
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 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 ,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 ,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三、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监控操作指南》(青国税发〔 2013〕1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 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股权转让(包括增资和减资)应按照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监控手续。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扣除为取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政策法规科 2013.02
主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的重点及相关职责、流程。 《青岛李沧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施方案》
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 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市国 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扣减。
一、收入相关问题
二、提供劳务(包括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会计和税收均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
一、收入相关问题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 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 收入,注意有条件。(公允价值原则)
(二)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 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在实 际工作中如何掌握问题 :
1、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用 工费用以及另行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应根据双方 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费用的性质、用途等区分为工 资薪金及相关费用。
2、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所负 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和本 单位直接支付),作为其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计入其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 计算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计算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 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 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 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 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 为财务费用扣除。
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 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 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 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 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 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可凭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支付凭据、收款收据 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一、让、销售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 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 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 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 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
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收入相关问题
四、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判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 补贴、土地返还款、税收提成返还等)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总的原则: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工资 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 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 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 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 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 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 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 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于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其 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中的退休退养 人员不仅包括本企业退休退养人员,还应包括社会全部退 休、退养人员。
二、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是否需要备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1号):“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 和临时工。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一、销售商品(包括房地产)收入的确认 (一)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 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A、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B、用于交际应酬; C、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D、用于股息分配; E、用于对外捐赠; F、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例如用于对外投资, 2009年汇缴问题解答)
3、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 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收入相关问题
五、其他收入确认问题
特殊行业如房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已办理了竣工备案,但是部分 开发产品没有收取全款,仅部分收取或者取得定金,如何 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即达到了完工标准 ,当年度需要计算结转完工销售收入。属于正式签订《房 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国 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区分不同收款方式 确认收入实现。对于虽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 地产预售合同》但已取得的收入,包括订金,应确认为完 工销售收入,同时相应配比结转扣除成本。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
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 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 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协调: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 ,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 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 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 进行调整。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 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 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 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 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 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问题
3、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因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包括货币福利和实物福利)、职工教育经 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其按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派遣单位不再税前扣除 所派遣员工的职工福利费等费用。
二、税前扣除问题
一、工资薪金、社会保险及以工资薪金为计算扣除基数的 费用
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 企字〔2009〕242号)。
一、收入相关问题
不征税收入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 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 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一、收入相关问题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 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 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 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 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 中减除。
二、税前扣除问题
扣除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七十五条;《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号)等
扣除的内容:成本,三项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差异:据实扣除项目,限制性扣除项目,加计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