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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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保障员工生
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
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实
现基建工程安全生产为目标,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
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到位。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基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九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
(一)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三)组织、协调、监督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四)处理现场安全生产事故;
(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
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遵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加强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能够及时了解
和遵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项目现场应加强施工用电、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
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现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
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请以国家电网公司正式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国
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参建单位,包括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等,以及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
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基建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
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
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临时工等特殊群体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依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应接受上级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及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体系建设及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基建项目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条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
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坚持依法治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

第九条坚持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目标
第十条保障公司系统基建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实现零事故、零伤害、
零污染的目标。

第十一条提高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
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检查公司系统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公司级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地区基
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地市公司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对县公司级单
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公司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基建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分管
范围内的基建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预控
(一)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预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预控工作。

(二)针对高风险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安全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调查事故原因。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三)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四条安全文化建设
(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树立安全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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