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监护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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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症监护设备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重症监护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重症监护设备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重症监护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重症监护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
第五条重症监护设备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采购重症监护设备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同类产品的性能、价格、售
后服务等信息。
第七条采购重症监护设备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产品质量可靠、售后服
务完善的供应商。
第八条重症监护设备到货后,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包装、随机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等。
第九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协商处理。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重症监护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重症监护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使用时间、故障情况等。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重症监护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等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应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六条维修完成后,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对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并经使用人员确认。
第四章报废与处置
第十七条重症监护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第十八条报废申请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报废原因、报废依据等内容。
第十九条报废申请经批准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报废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禁止非法销售、拆卸、改造。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重症监护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症监护设备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重症监护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患者安全。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切实加强重症监护设备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