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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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氧气、乙炔气、液化石油气、氩气、氮气等气瓶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操作规定:
1、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氧气瓶瓶体为天蓝色,并标黑色“氧气”字样;乙炔气瓶瓶体为白色,并标注红色“乙炔“字样;液化气瓶瓶体为银灰色,并标注蓝色“液化气”字样;氩气瓶瓶体为灰色,并标注绿色“氩气”字样;氮气瓶瓶体黑色,并标注黄色“氮气”字样;二氧化碳瓶瓶体为铝白色,并标黑色“二氧化碳”字样;】
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3、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5、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
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同时使用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6、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
7、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8、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
9、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10、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11、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
12、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

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氩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
13、氧气瓶特殊规定:
①氧气瓶在安装减压阀前,先将阀门慢慢打开吹掉接口内外的灰尘和金属物质,开启阀门时,操作者应站在与气瓶成垂直方向的位置,以免气流射伤人体;
②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并用时,须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两个气瓶的减压阀不能成相对状态,以免气流射出时冲击另一支气瓶的压力表,造成爆炸故;
③夏季室外作业时,需要用隔热物质遮盖气瓶,以免阳光曝晒;
④不准把氧气瓶代替压缩空气或把氧气作通风使用;
⑤氧气瓶泄压装置的防爆紫铜片不准私自调换;
⑥氧气瓶卧放时必须固定,瓶头朝向一边,排列整齐,高度不超过5层;
14、乙炔气瓶特殊规定:
①乙炔气瓶的瓶阀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全部打开或全部关死,否则易漏气;
②乙炔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
③乙炔气瓶必须安装专用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要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④严禁使用铜、银、汞等制品的工具与乙炔气瓶接触;
15、液化石油气瓶的特殊规定:
①气瓶火枪应至少保持1米的安全距离,胶管长度以1.5米为宜;
②每次换气前,应检查减压阀上的胶圈有无脱落;一旦发现气瓶泄漏时,要严禁一切明火、金属摩擦和电气火花,应立即打开门窗,进行自然通风扩散;
第二篇: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奥克公司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购入、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奥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气瓶的管理。

2规范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xx年12月31日颁布3管理职责
3.1工艺设施中心负责公司内所有单位气瓶(空气呼吸器气瓶除外)的监督管理。

3.2安质环保处负责公司内空气呼吸器气瓶的监督管理。

3.3公司所属各个基地分公司单位生产设施部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及充装站气瓶的管理工作。

3.4气瓶充装站负责自有气瓶的安全充装和日常管理。

3.5基层车间等使用单位负责按所在单位管理制度的要求领用、保管及使用气瓶。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气瓶的购入
4.1.1气瓶充装站购置气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气瓶)必须经机动设备处同意,列入零购更新计划,由电子商务部负责采购。

4.1.2电子商务部为气瓶充装站购置新瓶时,必须到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应采购其许可证允许类别和范围内的气瓶。

4.1.3电子商务部负责采购各类生产用气体,必须到经安全监察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充装单位采购,并对入库气瓶进行验收,保证气瓶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附件齐全,无变形、无泄漏。

4.2气瓶的充装
4.2.1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站只充装自有
4.2.2气瓶充装站应对自有气瓶做永久标记(打钢印),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并配置专用计算机软件,对气瓶的基本情况及充装、检验情况进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4.2.3气瓶充装站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2.4气瓶充装站必须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

4.2.5气瓶充装站必须制定有关气体充装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规定进行充装操作。

4.2.6充装前,气瓶充装站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确定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c)瓶内无剩余压力的;d)超过检验期限的;
e)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f)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g)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4.2.7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充装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3气瓶的运输
4.3.1运输气瓶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撞。

4.3.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

汽车装运气瓶应头部朝向一方横向放置(乙炔气瓶不允许横放,应立式放置并牢固固定)。

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3.3夏季运输气瓶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3.4车上禁止烟火。

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及防毒面具。

4.3.5易燃品、油脂或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4.3.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4气瓶的储存
4.4.1气瓶在存放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

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4.4.2装有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

4.4.3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4.4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

4.5气瓶的使用
4.5.1气瓶进入装置前,使用单位应进行验收,保证气瓶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附件齐全,无变形、无泄漏。

4.5.2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敲击、碰撞、摔打。

4.5.3气瓶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5.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5.5不得用电磁起重设备搬运。

4.5.6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4.5.7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

4.5.8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4.5.9各生产装置用完的空瓶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电子商务部收回,不得长期存放在装置内。

4.6气瓶的检验
4.6.1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4.6.2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6.3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按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4.6.4气瓶检验后,应将气瓶制造单位、制造年份、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内容,认真记录,并载入气瓶档案。

充装单位或检验单位对气瓶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4.7气瓶的报废处理
4.7.1气瓶经技术检验,发现瓶壁有裂纹、渗漏和明显变形等缺陷,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4.7.2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必须予以报废。

4.7.3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处理,必须放掉余压,必要时可进行清洗。

然后方可允许作为废品出售。

4.7.4出售报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气瓶,严格按公司危险化学品规定执行。

4.7.5气瓶报废应在档案、台帐上注明检验情况,处理情况及气瓶去向。

存档备查。

4.8定期报表
气瓶基础数字统计表由所在单位的生产设施部整理、填写、备查.5检查与考核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由生产设施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到生产设施部每月的日常考核中。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奥克工艺设施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奥克工艺设施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审核:审定:批准:第三篇: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气瓶检查
1.1企业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1.2气瓶使用单位应指定气瓶现场管理人员,在接收气瓶时以及
在气瓶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并按照《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xx]552号)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

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他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1.3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颜色应满足gb7144-xx的要求,警示标签应满足gb16804-xx的要求。

——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1.4企业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如下:——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每两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

1.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2气瓶运输与搬运
2.1运输气瓶的要求
2.1.1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2.1.2气瓶必须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2.1.3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2.1.4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

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气瓶。

2.1.5运输可燃或有毒气体气瓶的车辆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2.1.6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2.1.7所装介质接触能引燃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2.1.8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

2.2搬运气瓶的要求
2.2.1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出提升气瓶
2.2.2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

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气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2.2.3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2.2.4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
严禁溜放。

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2.2.5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

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

当用起重机吊装气瓶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3气瓶使用
3.1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除按1.3检查外,还应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露、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能使用。

3.2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

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

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体检测等。

3.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 以上,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3.4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3.5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3.6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
等。

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3.7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以免形成电气回路。

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

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所,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3.8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洗,再缓慢地打开瓶阀。

严禁使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3.9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止损坏阀件。

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

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3.10应缓慢的开启或关闭瓶阀,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

打开气瓶阀门时,人站的位置要避开气瓶出气口。

3.11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3.12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夹紧装置与瓶阀结合。

正常使用时,乙炔气瓶的放气压降不得超过0.1mpa/h,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气瓶汇流供气。

3.13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释放减压器压力,并佩戴好瓶帽。

3.14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3.15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并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

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3.1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3.17气瓶通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处理。

严禁将气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3.18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

空瓶上应标有“空瓶”标签;已用部分气体的气瓶,应标有“使用中”标签;未使用的满瓶气瓶,应标有“满瓶”标签。

3.19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露,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严禁在泄露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4气瓶存储
4.1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

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4.2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
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4.3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4.4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

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

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与燃料气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

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

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防毒面和适当的灭火器材。

4.5对于装有易燃气体的气瓶,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产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4.6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气瓶)。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放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4.7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4.8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
并旋紧瓶帽,整齐排放。

4.9盛装不宜长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气体的气瓶,如氯乙烯、氯化氢、甲醚等气瓶,均应注明存放期限。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必须规定存储期限,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储存点的最高温度,并应避开放射源。

气瓶存放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4.10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存储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

存储场所最高允许温度应根据盛装气体性质而确定,储存场所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4.11存储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气瓶的室内储存场所,必须监测储存点空气中毒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浓度。

如果浓度超标,应强制换气或通风,并查明危险气体浓度超标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12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4.13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面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篇:气瓶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瓶帽应满足下列条件。

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等。

a、正确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书。

a.正确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a.正确
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气瓶可以改装b.错误
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a.正确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人员没有具体的要求。

b.错误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人员没有具体的要求。

b.错误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能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等。

正确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a.正确
10、充气单位应建立充装档案,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一般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二年。

a.正确
11、充装站仅对气瓶充装质量负责,气瓶瓶帽配置等问题有专门运输、或使用的部门与用户负责。

b.错误
12、对回收空瓶和首次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是企业规定的。

b.错误
1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a、正确;
14、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进行记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

a、正确;
15、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a、正确;
16、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直接销售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

a、正确;
17、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

a、正确;
18、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

a、正确;
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a、正确;
2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

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a、正确;
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操作、安装、维修及改造特种设备的人员,不包括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b、错误
22、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

a、正确;
2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a、正确;
24、易燃、助燃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他种类气瓶存放不受此限制。

a、正确;
25、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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