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班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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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班车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上下班出行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班车(以下简称“班车”)的运营、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班车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班车安全管理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班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班车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班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班车驾驶员负责班车的日常运营和安全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安全。

第七条乘客有义务遵守班车秩序,配合驾驶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章班车运营管理
第八条班车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安排由单位班车安全管理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班车驾驶员应熟悉线路、站点和周边环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班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班车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班车驾驶员应掌握乘客信息,确保乘客安全上车、下车。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班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四条单位应组织班车驾驶员参加交通法规、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五条单位应定期对乘客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班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班车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七条单位班车安全管理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过程中,驾驶员、乘客和目击者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完毕后,单位班车安全管理负责人应总结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单位班车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班车安全管理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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