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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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单位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施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单位所有部门、项目和人员,是本施工单位现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性原则:确保现金安全,防止现金被盗、遗失或被挪用。

2. 规范性原则:现金收支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3. 效率性原则:提高现金使用效率,降低现金管理成本。

4. 责任制原则:明确现金管理责任,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现金收支范围
第四条本施工单位现金收支范围包括:
1. 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 支付零星采购款项;
4. 支付小额零星支出;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现金收支。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范围外,其他现金收支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现金收支管理
第六条现金收支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现金收支管理职责:
1. 财务部门负责现金收支的统一管理,制定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监督现金收支活动的合规性;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现金收支活动负责,确保现金收支合规、安全;
3. 会计人员负责现金收支的核算和监督,确保现金收支真实、准确。

第八条现金收支流程:
1. 申请人填写《现金收支申请单》,注明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
2. 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单,签署意见;
3. 财务部门审批申请单,并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4. 会计人员核算现金收支,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九条现金收支要求:
1. 严格执行现金收支审批制度,不得越权审批;
2. 不得以白条、借条等非正式凭证支付现金;
3. 不得以个人名义套取现金;
4. 不得将现金收支与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混在一起;
5. 不得将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现金保管
第十条现金保管实行专人负责、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现金保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
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现金保管职责:
1.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的收、付、存;
2. 定期清点现金,确保现金安全;
3. 不得私自挪用、侵占现金;
4. 不得泄露现金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现金保管要求:
1. 现金存放于保险柜内,保险柜密码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2. 保险柜钥匙由现金保管人员专人保管,不得外借;
3. 现金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应确保现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现金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2. 现金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现金收支流程是否规范;
4. 现金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第十六条对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财务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 违反现金收支审批制度,擅自审批现金支付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2. 以白条、借条等非正式凭证支付现金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3. 将现金存入个人账户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4. 私自挪用、侵占现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侵占的现金;
5. 泄露现金管理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施工单位现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现金安全。

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本施工单位的财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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