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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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食
品加工、食品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应当遵循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提高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利用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
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与运输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
脂的收集、存放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单位应当使用密闭容器收集餐厨垃圾及废
弃食用油脂,容器应当标明废弃物种类,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
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出售或者赠送给他人。
第八条单位运输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应当
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第三章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与利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的规定,采取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方式。
第十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遵守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理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理记录,详细记录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过程、利用去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可以用于生产生物柴油、有机肥、饲料等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