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10(17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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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专业分包
第四章劳务分包
第五章分包商准入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
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 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项目同时应遵循国家、行业、建设单位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管理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
和考核.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对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区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准入管理;负责动态掌控分包安全信息和控制分包安全风险;负责对基层单位和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负责及时上报分包安全信息.各网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对本单位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主管网省公司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
活动记录。
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网省公司备案。
第三章专业分包
第十四条公司严禁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硐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等的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四)其他工程的主体工程范围界定: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照火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照输变电工程,非电力类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
第十六条专业分包商如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并按要求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第四章劳务分包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
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
劳务分包商应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受施工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明确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有劳务分包人员参与的施工作业,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审核认可,其中上款明确的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为施工承包商人员。
第五章分包商准入
第二十一条各网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在对潜在分包商资质业绩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各网省公司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
在施工承包商选用分包商、监理及业主单位审批分包事项等环节,对于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册中的施工分包商,可不再对其资质业绩进行单独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分包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二条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
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
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第二十三条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五)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七)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八)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
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尽可能在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对未在年度分包商名册中选用的分包商单独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
施工承包商应将拟选用分包商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合同、安全协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
措施。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根据分包性质,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
第二十七条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括材料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
第二十八条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约定:
(一)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证金以及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条款。
(二)工程款、劳务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条款.专业分包结算方式采用“工程量×(定额直接费+管理费)”进行合同计价,劳务分包结算方式采用“预算工日×工日单价”或“工程量×综合人工单价”进行合同计价.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付和办理的责任方。
(四)专业分包的承包工程范围,劳务分包的作业分包范围以及提供劳务作业的具体内容。
(五)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明确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起重机械的责任方及管理要求。
(六)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编制、审批管理要求。
(七)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规分包。
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施工分包。
第二十九条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
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按合同约定向施工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施工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避免在分包过程中因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影响分包安全。
第三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
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覆盖所有专业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商纳入到本企业和现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承包商应在专业分包项目开工前对分包商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进行入场检查,并报监理单位验证,验证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备案。
监理单位严格核查验证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与资质审查内容、分包合同是否一致。
第三十四条专业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更换。
第三十五条施工承包商应明确专门的分包管理人员,制定专业分包商各类人员登记制度,建立专业分包商人员名册,不定期
检查现场专业施工分包人员与名册是否相符。
专业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离开现场需报请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施工承包商每年或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或监督专业分包商组织)对专业分包商全体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督促分包商及时清退。
严禁分包商录用未成年者。
分包商人员的体检证明须由县级及以上(或等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第三十七条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对新进分包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对专业分包商的全体分包人员分工种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考试。
监理单位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教育和考试情况.
第三十八条专业分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施工承包商负责为分包商作业人员办理带有本人单位、姓名、工种、照片等相关信息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
“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三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起重机械、设备。
督促专业分包商为分包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
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自检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自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施工承包商按规定进行入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
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项目分包机械管理台帐,督促分包商对自带机械按照规定要求维护保养、检查,形成维护保养记录卡,帐卡对应,确保施工机械整洁、完好、满足施工要求。
第四十条施工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安全措
施、应急救援、风险预控实施管理.
(一)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分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专业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文件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组织对参与施工的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四)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和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实施。
(五)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成立分包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教育培训,落实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应急组织机构。
(六)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项目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提出预控措施,建立危险因素辨识和控制台帐,消除安全隐患,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危险因素辨识和控制台帐。
(七)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四十一条施工承包商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措施并备案,施工承包商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并监督其严格实施。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组织分包商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商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施工承包商本
部对所属各项目部按季度定期开展分包检查。
第四十三条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对专业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内的综合能力动态评价。
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第四十五条施工承包商应在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前核查其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其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满足作业要求并具备相应资格。
并将检查情况报监理单位核查验证。
施工承包商应监督劳务分包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活动。
第四十六条施工承包商督促劳务分包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用工规定选派企业在册的体检合格人员,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身体检查,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经施工承包商审核同意,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七条施工承包商分包须建立劳务分包商人员名册,并将劳务分包商人员编入施工承包商班组管理,按照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同样的要求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发证考勤、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指导、安全监督检查等管理。
劳务分包商项目主要负责人、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更换应当经过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项目主要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应经施工承包商同意。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制度,对于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多次违章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劳务分包人员,应及时清退出场。
第四十八条劳务分包作业现场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