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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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房产所的工作宗旨是:依法行政,服务至上,公正公开,便民利民。
第三条房产所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效率。
第四条房产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的办理;
(二)负责房屋面积测算、认定和争议的处理;
(三)负责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四)负责房屋交易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五)负责房产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
(六)负责办理其他与房产相关的业务。
二、组织结构
第五条房产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面负责房产所的工作。
第六条房产所设立以下部门:
(一)登记部: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的办理;
(二)测绘部:负责房屋面积测算、认定和争议的处理;
(三)档案部:负责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四)市场部:负责房屋交易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五)政策宣传部:负责房产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
(六)其他必要的部门。
三、工作流程
第七条房产所各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一)接待咨询:对来访群众提供房产政策咨询和解答;
(二)资料收取: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房产相关资料;
(三)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四)业务办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房产相关业务;
(五)结果告知: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管理:对办理完毕的业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工作规范
第九条房产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三)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房产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房产所的工作制度;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隐私;
(四)公平、公正、公开办理房产业务;
(五)热情、耐心、细致地服务申请人;
(六)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五、监督与评价
第十一条房产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评价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监督与评价主要包括:
(一)工作质量:办理业务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效率;
(二)服务态度:对待申请人的态度、耐心和礼貌程度;
(三)廉洁自律: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四)其他必要的评价内容。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房产所所有。
第十五条房产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