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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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产品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台账管理。
第三条保健食品台账管理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对保健食品的购进、销售、储存、运输、检验、退货、报废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的过程。
第四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台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台账管理内容
第五条保健食品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
许可证号、批准文号、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
(二)保健食品的购进记录,包括供货商名称、联
系方式、购进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票据等;
(三)保健食品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商名称、联
系方式、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票据等;
(四)保健食品的储存记录,包括储存场所、储存
条件、储存期限等;
(五)保健食品的运输记录,包括运输方式、运输
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等;
(六)保健食品的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检验
方法、检验结果、检验机构等;
(七)保健食品的退货记录,包括退货原因、退货数量、退货日期、退货处理结果等;
(八)保健食品的报废记录,包括报废原因、报废数量、报废日期、报废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保健食品台账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台账管理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台账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工作。
第八条台账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对保健食品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台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保健食品台账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台账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保健食品台账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提高台账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台账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保健食品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保健食品台账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泄露保健食品台账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保健食品台账进行定期归档和保管,确保台账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
食品台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保健食品台账相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制度;
(二)未指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台账管理工作;
(三)保健食品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四)未对保健食品台账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五)未对保健食品台账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健食品台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二)泄露保健食品台账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三)未对保健食品台账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