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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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主体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令第708号,备案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5.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
单位: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程序
1. 制定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报备备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将制定好的预案报送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3. 备案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的预案进行审查,确保预案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4. 备案公告:经审查合格的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5. 更新备案:预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备案。
三、备案单位职责
1. 制定预案:负责制定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确保预案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发挥作用。
3. 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指导服务: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实施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5. 应急救援:在发生事故时,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总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和实施工作,确保预案在关键时刻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