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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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手册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对近几年涉企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结合近期我院在法官服务企业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和提示,供企业参考。
一、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1.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您的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
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2.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
法条链接: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析:您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您务必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您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
如果您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就您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的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您的风险。
3.请务必亲自签署重要法律文件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解析: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4.尽量避免隐名投资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解析: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5.收购股权后请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析:如果您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您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6.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析: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7.请依法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解析: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8.请遵循章程召集股东会、董事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您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
召开股东会前,请您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您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9.请按期履行清算义务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企业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
请您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二、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来讲,合同起草方可以掌握合同的主动权,将己方的合同权利通过合同条款得到充分体现和有力的保障,甚至对己方更有利一些,同时可以
有效防止对方起草合同对己方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方可能设定的陷阱。
如不能单方面起草合同,也要与对方充分协商共同起草合同。
2.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注册资金、年检、注销等情况,以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②重要合同的谈判人、签约人应要求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一些具体业务的谈判人、签约人可以不是对方法定代表人,但应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和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
③对从事特殊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的当事人,如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资质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④不能仅凭对方的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就与其签订合同。
还应对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降低遭受合同诈骗、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的风险。
3.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解析: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发生纠纷时,因合同内容不明确、事实真相难辩、是非责任难分,法律风险极大,故不宜采用。
所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合同文本不可随意涂改,盖章应清晰可辨,合同文本有二页以上时应注意盖骑缝章。
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不规范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在合同有附件时,一定要同步在合同附件上签字、盖章。
同样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特别是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合同期限、价款变更等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情况时,如果没有书面补充协议,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会认为没有变更。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4. 合同内容要明确和完整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解析:在订立合同时,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将合同内容约定明确和完整: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应齐备、准确。
名称应与落款的印章完全吻合,合同文本中的简称、习惯称呼等应有说明或释义。
②合同标的指向的对象应明确、具体。
③在数量方面应采用国际标准的计量单位进行约定,避免使用不标准的计量单位。
在质量方面,应约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将质量标准、验收步骤、验收文件的签署等约定清楚;对质量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作出专门细致的约定。
④价款或报酬的数额或确定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币种确定唯一、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量化、违约责任可以量化。
注意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所表达的不同法律意义: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
订金实质上是预付款,是预先支付的一部分合同价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给付预付款构成债务的履行行为。
当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迟延时,就定金而言,如果是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定金收受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就订金和预付款而言,无论是给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均应如数退还订金或预付款。
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
付款时间上一般要求精确到日,避免出现年底、月初、中旬等字眼。
履行地点和方式,涉及到交易价格、保险费用、货物在途意外风险的承担等等。
订立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谈判技巧,通过合同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的约定,尽量争取避免己方的风险。
⑥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数额或是确定数额的方法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既可概括约定双方全部权利义务的违约金,也可以单就某一项具体权利义务确定违约金,若就同一项权利义务既约定了专门的违约金又约定了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违
约金,权益人可以按照合同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自由选择适用那一种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一般就会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⑦争取合同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与外地客户订立合同时,应从合同条款上尽量争取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诉讼。
可通过协议方式在合同上确立己方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如不能达成协议管辖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己方所在地,买卖合同还可以约定交货地为己方所在地,均能达到发生纠纷后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目的。
5.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加强企业档案管理
①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上不允许盖章,如果由于路途遥远等原因必须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的,在业务完成后或业务员调动后必须收回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
②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③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一份合同一个档案,所有与该份合同有关的资料,如送货单、发票、传真、信函、对账单、电子商务资料等都要归档,以便发生纠纷时,能适时提供证据。
6.务必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否则该业务人员离职后继续与客户发生交易很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法律后果要由您的企业承担。
7.请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解析: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8.抵押担保请办理登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
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58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解析: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
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
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9.质押担保请确保交付质物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解析: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
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
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合同约定内容发生变更应有书面协议确认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解析:如您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您与您的客户之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应有书面协议确认,包括延迟交货。
否则,一旦起诉到法院,您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注意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解析: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
比如有质量异议,可以以公证、特快专递等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4.送货单回签注意事项
您与您的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送货单由客户的哪位经办人负责签收,如仓库保管员或是有权签收的职工,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您的客户否认送货单的签收人是其公司职工。
您应在送货单上写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应注意客户在送货回单上是否加盖了货物签收章或是否由约定的签收人签收,如果客户委托他人签收的,应向客户索取委托手续。
货物通过托运的,运输单据上应载明具体收货人和到货地点,尽可能详尽,避免货物无法送达而退回,货物的签收也应该履行与自己送货相同的签收手续,以避免纷争。
5.承揽合同的样品确认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承揽合同中,样品对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所以您在签订承揽合同中,样品需确认用何种材料,并需您与您的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再予以封存。
6.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结算方式按货币收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七种。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收款方让您支付到非合同相对方所有的账户上,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指定付款函,避免发生纠纷后缺少证据。
7.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抵扣问题
应当按合同约定数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您与客户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送货单,但您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对方进行了抵扣,法院在对方当事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增值税发票的金额认定交易事实及交易金额。
相反,如果您是接受货物一方,如果您对标的物的质量有异议的,尽量不要抵扣增值税发票,否则,在诉讼中可能对您不利。
8.不要泄露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