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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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并维护经济秩序,制定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金管理的目标是规范现金的流通和运用,提高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现金的流通和运用
第三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进行现金的收付、存取和运输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通。
第四条个人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不得使用假币、残损币和已经失去流通货币地位的货币,不得进行非法拆分、组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现金收付业务点,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控制现金流量,防止现金的滞留和挪用。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现金收付业务的监控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现金存取和运输
第七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现金存取和运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现金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合规经营,采取专业的运输设备和技术,确保现金的安全和保密。
第九条现金运输企业从事现金运输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要求,制定运输计划,做好运输物品的保护措施,防止现金的丢失和被盗。
第十条现金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金运输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现金管理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活动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的自律和监督,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岗位,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监督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由国家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所称的现金管理,包括现金的收付、存取和运输等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报请国家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本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国家所有。
以上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总字数为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