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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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审批的原则
资金审批管理坚持安全与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方式,严禁资金体外循环,财务中心是公司的资金管理中心,其他部门无资金借贷和调度权。
三、资金审批流程
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或《借支单》经部门经理确认,交经办会计初审(审核有无借支未清,是否按程序审批),并交公司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或总裁签批,再交经办会计填制会计凭证后,到出纳处领款(付款)。
四、资金审批坚持八项基本制度
1、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司所有的财务开支由总裁直接或授权审批。
总裁出差期间急办的事项,临时委托指定人员代为审批。
2、坚持归口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分管总监、总经理、厂长(以下简称分管领导)、部门经理审签分管范围内的资金审批,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对所有资金审批监督和管理。
3、坚持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每年末,由财务中心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计划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计划年度的各项资金计划,报董事会讨论通过,总裁审批后执行。
4、坚持资金计划制度:各责任部门在每月底前编报本部门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中心汇总平衡、报总裁审批后,按计划执行。
5、坚持事前立项报告制度:除生产经营直接使用的材料费、运杂费(按批准的物
资采购计划执行)以外,凡是本规定没有明确标准的开支,都必须实行事前立项报告制度,由经办人员逐级按权限报批后方能办理。
6、坚持事中监督控制制度: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没有按本制度逐级审批的,财务稽核人员不得审签;无财务部门稽核人员审签的开支,出纳人员不得付款;对没有立项报告、合同、批示的资金支出,稽核人员应当予以退回;对违反财会制度的资金支出,财会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7、坚持事后考核分析制度:财务部根据预算、责任书、立项批示等资料进行考核分析,由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定期与不定期分析相结合,全面分析与专项分析相结合,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8、坚持风险交易和重大财务收支签订经济合同制度:原则上凡是异地购销交易事项、本地钱货不能两清的购销交易事项、金额较大的交易事项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交货(施工)期限、售后服务、运费分担、保密要求、票据要求、收付款时限、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具体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五、资金审批权限
1、资本性收支资金的审批权限
⑴资本性收支是指公司长短期投资、融资、增资扩股、对外提供担保、借款等重大经济事项;
⑵资本性收支不管发生金额大小,不管有无资金计划或预算,都需报总裁审批;
⑶固定资产购置由购置部门申请款项,其他项目由财务中心提案、呈报,并负责执行。
5、经营性开支审批权限(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审报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电话费、车辆费用、办公费、工资、税费、利息等)
6、风险性付款及董事会经费的审批权限
7、公司资金调度审批权限(公司新设帐号及内部往来资金调度)
六、资金审批付款注意事项及罚则:
(1)资本性支出必须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总裁批准。
(2)材料采购要有采购合同、材料入库单、检验部门的质量检测单、有效发票才能付款报销。
(3)单项业务需实际付款时,由相关部门向财务中心申报付款计划,10万元以上的提前三天,10万元以下的提前两天,并提前一天开出付款申请书逐级按权限报批后交由财务中心办理。
(4)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纳入公司预算;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有关部门须事先向财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中心综合平衡,编制追补计划报总裁审批。
总裁审批后授权总经理组织实施。
(5)所有采购、基建合同需招标、投标的,按公司招投标制度执行。
(6)工厂实行目标成本、利润管理责任制后,可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前提下,自主审批成本费用开支,但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中心审查备案。
(7)所有备用金借款必须严格按“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经批准留用的备用金除外),前款未清,但因特需原因需申请借款的,必须经财务总监签署“特批”字样后,方可办理借款。
(8)备用金借款人员应在经济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办完报销手续,并一次性归还余款,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帐,一律按借支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计算滞纳金,计算时间以返回到公司的第30天起到销帐之日止,在本次差旅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9)借(付)款风险责任按照“谁经办、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由于可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原因,借(付)款出现坏帐损失,申请借(付)款经办人与审批人共同承担损失金额的责任(业务部门申请经办人承担40%,业务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各承担20%,经办会计、财务经理各承担5%,财务总监承担10%),不可预见原因所造成的资金损失除外。
(10)借(付)款申请经办人、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对借(付)款的真实性、合理性、风险性负责,经办会计对付款的程序、审批权限的合法性审核负责。
七、附则
本规定从2009年6月1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