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ⅩⅩ分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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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
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管理,客观评价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工作业绩,调动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ⅩⅩ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本部员工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为省份行向二级分行(含省份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下同)派驻的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以及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的风险合规经理。
驻地行各条线内设风险经理不纳入本考核办法。
第三条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原则。
(一)突出业绩原则。
根据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 工作质量情况,结合驻地行风险指标情况,突出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关键工作领域,科学设置客观、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通过绩效考评促进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综合评价原则。
考核兼顾管理过程与管理结果,兼顾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兼顾委派行考核与驻地行考核,综合考评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业绩和行为能力。
(三)真实客观原则。
委派行要建立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考核台帐,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加 /扣分要有真实依据。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考核全省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方式,被考核人享有同等且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四条考核每半年评价一次,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期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章考核内容、计分规则及权重设置
第五条考核内容。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内容分为关键业绩指标(简称 KPI ,下同)和行为能力指标(简称KCI ,下同)两部份组成。
(一)关键业绩指标是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和管理效果的评价,原则上根据总分行制定的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工作职责、风险管控效果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作质量指标和驻地行风险指标两部份。
1. 工作质量指标主要包括贷款风险分类和减值测试工作完成情况、关键风险点督导和监控情况、日常例行风险管理工作和专项风险管理工作等五项指标。
2. 驻地行风险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分类偏离度、减值测试差错率、关键操作风险点检查、管理效果、风险报告执行力、停复牌管理执行效果、和驻地行风险评价水平进步度等六项指标。
(二)行为能力指标是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政治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综合表现的评价,主要考核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职业操守、制度执行、工作作风、工作指导和独立性等五个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 完成日常工作、专项工作情况,以及驻地行风险管理取得的效果。
主要参考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工作日志、记录、风险提示、调研报告、工作报告、总结(述职报告)、委派行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各项工作的记录,以及驻地行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评价和风险管理水平等。
日常工作是指《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业务操作手册》规定应做的工作。
专项工作是指委派行根据上级行或者本级行安排专项布置的检查、调研等工作。
第七条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考核实行总分百分制,关键业绩指标和行为能力指标各占 70%和 30%的总分权重。
考核内容分解为多个项目指标,各指标项按该项计分说明加分和扣分。
为促进考评指标的均衡发展,弱化单项指标异常变化的影响,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指标基础分值的 130%。
(一)关键业绩指标共设置 11 项内容,指标名称、计分方法、分值、依据来源等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
指标共计 100 分,包括工作质量指标 40 分和驻地行风险指标 60 分。
(二)行为能力指标共设置 5 项内容、共 100 分,指标名称、计分方法、分值、依据来源等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
第八条考核评价得分的计算:
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KPI 评估得分× 70%+KCI 评估得分×30%
第九条指标评分主体权重设置。
(一)关键业绩指标评分主体考核权重。
1.工作质量指标。
( 1 )省份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工作质量指标由省份行风险管理部考核评价。
( 2 )省份行派驻了风险主管的二级分行,对辖内派驻风险合规经理的工作质量指标由派驻风险主管和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各按 50%的权重进行评价打分。
省份行未派驻风险主管的二级分行,对辖内派驻风险合规经理的工作质量指标由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考核评价。
2. 驻地行风险指标。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驻地行风险指标由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考核评价。
(二) 行为能力指标评分主体考核权重。
1.省份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行为能力指标评价由省份行分管风险管理副行长、省份行风险管理部和内控合规部正副总经理、驻地行领导班子和其他人员分别按 30%、 30%、20%、 20%的考核权重进行评价打分。
对省份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进行考核的“其他
人员”,指省份行风险管理部内设科室单元经理、驻地行本部中层干部和下辖县级支行行长(或者同级网点负责人)。
2. 省份行派驻了风险主管的二级分行,对派驻风险合规经理行为能力指标评价由派驻风险主管、二级分行分管风险管理副行长、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内控合规部正副经理、驻地行领导班子、其他人员分别按 25%、 25%、 20%、 15%、 15%考核权重进行评价打分。
省份行未派驻风险主管的二级分行,对辖内派驻风险合规经理的行为能力指标由二级分行分管风险管理副行长、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内控合规部正副经理、驻地行领导班子和其他人员分别按 30%、 30%、 20%、 20%的考核权重进行评价打分。
二级分行对派驻风险合规经理考核设置“其他人员”考核主体时,由二级分行根据管理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考核组织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考核评价小组由委派行分管风险管理的副行长任组长,人力资源、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部门业务骨干(2-3 名) 为组员组成。
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
驻地行参预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考核。
省份行派驻了风险主管的二级分行,其考核评价小组副组长还应包括派驻风险主管。
第十一条考核流程
(一)被考核的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公开述职,并向委派行考核小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和涉及考核项的相关材料。
(二)考核评分。
1. 对省份行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评分。
省份行考核小组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管理业绩指标评分。
考核情况应经省份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各考核评价主体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本年度的行为能力指标进行网上测评,省份行考核小组直接提取测评结果并计分。
2. 对二级分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的评分。
二级分行考核小组和派驻风险主管对派驻风险合规经理本年度的管理业绩指标(派驻风险主管只对管理业绩的工作质量 4 项指标)评分,并将考核结果提交二级分行考核小组。
考核情况应经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派驻风险主管签字。
各考核评价主体对派驻风险合规经理本年度的行为能力指标进行网上测评,二级分行考核小组直接提取测评结果并计分。
(三) 委派行考核小组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 各项指标考核得分按规定的权重加总,计算出综合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
考核小组组织会议对初步结果进行审定,考核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考核评价结果应向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反馈,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对加/扣分事项有异议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提出,过期没有提出的,视同没有异议。
委派行应对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核,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结论。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
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等级强制分布。
具体划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各考核等级强制分布比例为:
考核结果等级对应的人数百分比
优秀称职不称职
30% 70%
按强制分布比例的要求,各派驻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由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拟定考核评价结果等级分布方案,报委派行分管风险副行长审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评价等级确定为称职:
(一)考核评价得分在 8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
(二)违反《中国XX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但不构成《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形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三)本年度因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规定需认定为称职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评价等级确定为不称职:
(一)绩效评估综合得分在 60 分(不含)以下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派驻风险主管或者派驻风险合规经理任职资格的;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给Ⅹ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本年度因违规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规定需认定为不称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薪酬分配、级别调整、评选先进、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与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工资总额中岗位绩效工资部份挂钩,计算方法为:岗位绩效工资应发额 =岗位绩效年薪目标值×考核得分÷100
第十七条省份行派驻二级分行风险主管和派驻直属支行风险合规经理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得分排名为前 3 名的,优先评为当年的省份行风险管理先进个人。
二级分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得分在全省排名为前 5 名的,优先评为当年的省分行风险管理先进个人;考核为优秀且得分在所属二级分行排名为前 1-2 名的,优先评为当年的所属二级分行风险管理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优秀的,可晋升风险经理等级。
第十九条任期内浮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建议,经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查,报分管风险副行长审定,行长审批,应当提前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其他应当提前解聘的情况。
第二十条因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浮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按制度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各二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份行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附件: 2-1. 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派驻风险主管考核评价表
2-2. 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