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样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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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医院、学校、公园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落实以下基本卫生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流通、提供卫生设施和用品、监测和控制害虫、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详细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清洁工具和消毒药剂,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同时,应当定期检查清洁工具的状况,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并明确相应的垃圾分类规定。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和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定期清洁通风设施和空调设备,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充足的洗手设施,并保持其干净、整洁。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和使用者的洗手宣传教育,并定期检查洗手设施的状况。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害虫监测和控制。

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害虫防治工作,确保公共场所无害虫滋生。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状况,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应当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有权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人保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合采样。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
(四)限期整顿;
(五)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一)不配合卫生检查和抽样检验的;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依法配置卫生设施或者提供卫生用品的;
(四)未对员工进行卫生培训和教育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于本实施细则未能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样本(2)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防控传染病的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公共场所的分类
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和功能,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 商业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厅、酒店等。

2. 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等。

3. 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4. 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飞机等。

5. 文化娱乐场所:包括电影院、剧院、体育馆等。

6. 公共设施:包括公园、街道、广场等。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
1. 商业场所
(1)定期清洁消毒:商业场所应每日进行清洁消毒,特别是高频接触的物体和区域,如门把手、购物车、收银台等。

(2)垃圾处理:商业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确保垃圾不外溢,避免滋生病菌。

(3)员工健康管理:商业场所应加强员工的健康管理,定期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2. 教育机构
(1)教室清洁: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教室的清洁工作,定期清扫地面、擦拭桌椅等。

(2)学生健康管理: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3)食堂卫生管理:教育机构食堂应遵守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保证学生的食品安全。

3. 医疗机构
(1)严格消毒措施: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消毒规程,保证各个区域的卫生状况,特别是手术室、病房等高风险区域。

(2)医护人员防护:医疗机构应给予医护人员充分的防护用品,并提供培训,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3)病人隔离管理:医疗机构应对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管理,防止疾病传播。

4. 交通工具
(1)定期消毒:交通工具应定期进行消毒,特别是座位、扶手等高频接触部位。

(2)乘客防护措施:交通工具应提供乘客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5. 文化娱乐场所
(1)座位间隔管理:文化娱乐场所应合理安排座位,保持适当的间隔,以减少人员聚集。

(2)场所通风管理:文化娱乐场所应加强通风管理,保持空气流通,减少细菌病毒滋生。

6. 公共设施
(1)垃圾分类管理:公共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2)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洁公共厕所,保证使用者的卫生。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重大卫生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和调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样本(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和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二)科学合理,依法开展预防控制措施;
(三)统筹协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
(四)公开透明,加强对公众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
(五)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落实以下基本要求: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工作内容;
(二)建立公共场所的卫生档案,并定期更新;
(三)建立卫生检查和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监测工作;
(四)开展公众卫生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素质;
(五)加强对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六)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公共场所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
(二)加强对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保持空气清新;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饮食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四)加强对公共场所用水环境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质安全;
(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
(六)加强对公共场所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环境清洁;
(七)加强对公共场所噪音和振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环境安静;
(八)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灭鼠、防虫和防蚊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执法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职,确保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开展;
(二)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及时评估和考核卫生管理工作的效果。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公众投诉和举报的事项;
(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四)受理和处理公众的请求和申诉;
(五)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由卫生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卫生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份范文,供参考。

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结合当地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样本(4)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
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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