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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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老年人提供各类优待服务,现将《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充分体现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老龄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全国老龄办等二十一个部委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本办法所列项目的优待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老年
人优先、老年人优待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分片包干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五条火车站、汽车站的售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
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公交汽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席位。
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可以优先检票、进站和上下车。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和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优先挂号、就诊。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设老年病门诊和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老年人去公立医院就医免普通挂号费。
第七条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去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锻炼,门票优惠50%,老年人参加各类健身、文化娱乐、书法绘画、音乐舞蹈及其他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培训班应给予优惠,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免费参加“星光老年之家”的活动。
第八条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到阅览室、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会展、画展、物展活动中心参观或参展,门票或参展费优惠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第九条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去我市辖区内旅游景点观光旅游,门票可优惠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第十条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可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案件。
老年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法院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
对于其他收费服务项目,老年当事人付费确有困难的,法律服务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尽力给予费用减免。
第十二条孤寡、特困、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门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执本市《优待证》的孤寡老人可以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的证明,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半价优惠。
安装有线电视只收成本费。
第十三条对百岁(周岁)及百岁以上持本市户口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对90周岁及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长寿保健金;对80周岁及以上,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长寿保健金。
所需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各旗县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除第十四条款执行中形成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外,其他各条款在执行中形成的费用或减少的收益由提供减免等优惠服务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老年人优待证发放采取属地管理原则。
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老龄办统一制定
下发。
第十六条《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
《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市、旗县区两级老龄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巴彦淖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