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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311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311号
原告上海彼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彼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X年5月18日前向原告上海彼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40元与2,281美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16.50元,由被告上海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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