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
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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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摘要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并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1.对于开示的证据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2.对适用证据开示制定的案件范围无明确规定。
3.对证据开示义务的不对等。
4.对于适用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5.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制约机制。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不仅应在具体操作上加以明确规定,还应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的惩治措施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证据开示制度的绝对实行。
由于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惩治措施,在一些试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地方,一些案件仍存在“突袭”的情况,仅仅依靠控辩双方的职业道德标准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控辩双方履行开示义务。
关键词证据开示证据展示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针对我国现有证据开示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一)关于证据开示范围在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的证据中,除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外还应当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及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自然情况等,即控方准备在庭审时使用的证据除《人民检察院都应在开示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在开示的范围之内。
对于控方应否向辩方开示其所收集的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我认为这应当在开示的范围内,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虽然有人认为检控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经复核、取证等已经排除了那些证据材料的;而且开示此类证据是有悖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我认为,即使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一些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还是应当予以考虑的,且有谁敢保证控方对此类证据的排除就一定是对的,即便是对的,但大家要的不仅仅是公正,而且是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控方应当开示这方面的证据。
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立法目的控方也应当开示这一方面的证据。
规章制度: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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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的证据开示制度,提高企业管理的透亮度和合规性,促进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证据开示的义务和原则第三条证据开示的义务•全体员工应当如实供应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证据料子。
•管理层应当乐观搭配员工供应证据料子,并确保保密性。
第四条证据开示的原则•证据开示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证据开示应当敬重员工的知情权、申辩权和隐私权。
•证据开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证据开示的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证据开示的程序1.员工在需要证明个人工作情况或与他人工作沟通时,可以向上级主管提出证据开示的申请。
2.上级主管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决议是否予以开示。
3.上级主管应当负责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并明确如实供应相关证据料子的要求。
第六条证据开示的要求1.证据开示的申请应当明确申请人的姓名、部门、时间等基本信息,同时简要叙述证据开示的目的和必需性。
2.证据开示的申请应当附带相关证明料子,包含但不限于工作记录、会议纪要、邮件通讯等。
3.上级主管应当依据申请人的需要和合理性,恳求员工供应与申请相关的证据料子。
第四章证据开示的管理和保密第七条证据开示的管理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证据开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2.公司应当对证据开示的申请、审核、通知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证据料子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证据开示的保密1.全部与证据开示相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便外传。
2.上级主管应当确保员工供应的证据料子不被非关联人员取得,对员工的隐私进行保护。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惩罚和责任追究第九条违反规定的惩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辞退等。
浅议我国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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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是我们当前应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证 据开示制度 , 是指诉讼 当事人或诉讼外 第三人所掌握 的事 与被告人在 资源上的不均衡 , 容易使得被 告人存控 辩中处于 不利 实材料 , 要与案件 有关 , 只 除享有秘 密特权 保护的 以外均应 向对 地位 , 而又根据我 围实行 的是 主诉检察 官责任制 , 因此, 以把 主 可 方 当事人披露 , 任一方 当事人均享 有要求对方 当事人 及诉讼外第 诉法官作为 证据开 示的主 体之 一 。 三 人披 露上述事 项 的权 利的制 度。 被告人 作为案 件当事人 , 掌握一定 和案件 有关系 的信 息, 但 我 国证据 开示 制度现实 状况 般情况下 , 告人又 为被追诉 人 , 被 人身 自由往往 受到约 束 。但 当前 , 国虽然 已搭建起 证据 开示制度 的初步框 架, 在实 不排 除通 过辩护方律 师的会见 , 被告人掌握 的证据信 息传递给 我 但 将 际司法 实践中 , 仍存 在几点 问题: . 1没有 把开示范 围规定 清楚: . 律师 , 2 同时也可通 过律师将 控方 的证据告 之被告 人, 因此其 可作 开示主 体规 定不够 全面 。 行 的相 关法 律和 司法解 释中 , 就控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之 一。 现 仅 诉方对辩 护方 的开示进行规 定, 但对辩护 方能 向控诉方 开示 已有 作 为被告人 辩护律师 , 其承担 为社会提 供法 律事务 , 能为犯 或可 能具有 的证据没 有 明确规 定 。3 控诉 方与辩 护方在开示 的 罪嫌疑人 提供有 效的法律 帮助 , . 在诉 讼过程 叶 , J参与证 据 开示是 时候容 易失衡 。刑事诉 讼 中, 由于控诉方 的性质所 然 , 占有辩 护 必须的 , 理所 当然 为证 据开示 主体之 一。 同时 , 国刑 事诉讼 法 我 方 无法 比拟 的司法 资源 , 证据 收集方 面具有较大 优势 , 在 大多数 中规定 了辩 护人 的范围不仅 仅是律师 , 还包括 被告人 的亲友 、 被 情 况下 , 在诉 讼过程 中处于 强势诉讼地 位 , 然而 , 在一 定条件下 , 告人 所在 单位 、 民团体 、 荐的人 。 人 推 在没 有律师 参与 的情 况下 , 特 别是在允许 控辩双方 同时进行取证情 况下 , 辩护 方在收集证据 笔 者认为 其他辩护 人也可 以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当然 与律师 时 , 可能 收集 到对 被告人有 利 的证 据 , 有 这些证据 甚至 能在控辩 比较 , 这类 辩护人 在调查 取证 中处 于劣势 , 为晟 大可能 保障被 但 过程 中否定控 方 的指控 , 证 明被 告人不在 现场 的证 据等等‘ 如 。 而 告人权 益 , 允许 这部分 人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应 这些证据, 如果没规定辩护方在_庭前必须向控诉方开示, 开 那极 最后 ~证据 开示 主体应 为被害人 和及 其诉 讼代理 人 。因为 有可 能辩护 方会在 辩护过 程 中采 取突 然开示 ,使控 诉方 陷于被 在我 国刑 事诉讼 法中 , 己将 被害人列 为当 事人范 畴, 因而在 证据 动, 这对控 诉方 而言是 不公平 的, 会造成控 辩双 方开示 失衡 。 就 开示时 , 理应 作为主体之一 , 同时 , 诉讼 代理人作 为被害人 权益的 4 证据 开示缺 乏保 障机制 。为使控辩 双方在 庭中 能按 规定 的程 争取者 , . 在诉讼功 能上与公诉 人具有 同向性 , 因此 , 讼代理人 也 诉 序 对证据 开示 , 这就 要求在 证据开 示中遵 守程序 同时, 于违反 可成为证据 开示 的主 体 。 对 证据 开示义务 的, 要有相应 的制约措施 , 防止庭 前隐瞒证据 , 规避 ( ) 三 证据 开 示的范围 法律 的行 为。 证据开示范 围应 为准备在 法庭 审理 中展 示的一切 证据材料 。 二、 构建 我 国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几点设 想 英 、 国家 的证据开示制 度一般要 求控 诉方要 展示拟在法 庭中使 美 ( ) 一 证据 开示应 遵循 的原则 用的控诉证 据材料 , 也要展 示在法庭 中不准备使 用的对被 告方有 1 公正和 效率 原则 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实行 目的在于保护 当 利 的证据材 料 。而 目前 , 多国家基 于公正 原则 的考虑 , . 很 一般 都 事人权益 , 现 司法公正 , 同时, 实 但 也要考虑其 司法实 践的效率 , 要求 公诉机关把 收集到 的, 论是对被 告不利或有利 的证据材料 无 因此 , 公正和 效率在 证据 开示制度 中都需 要兼顾 , 者不能取其 两 律予 以展示 。我国法 律也 明确 要 求司法机 关在 收集证 据材 料 而应该 在两者 问找到 一个最 佳平衡 点。 . 2 依法 开示原则 。目 时 , 一切能证 明犯罪嫌 疑人有 罪与否 、 刑大 小的证据 材料都 把 罪 前我 国刑 事诉讼 所规定 的证 据开示只是 一个雏形 , 于证 据开示 需收 集。但在 司法实 践中 , 对 由于追 惩犯罪 心理 的驱动 , 察机关 检 的具 体规定仍 未 明确 , 开示 时间、 示地点 、 如 开 开示场所 、 示形 往往对 收集 到的对被 告人有 利的证 据材 料予 以忽视甚 至有 意隐 开 式等 等, 因此需要 在这 方面予 以健全 , 控辩双 方严 格依照规 定予 瞒, 无疑侵犯 了被 告人 的合法 权益 。因此 在证据 开示制度 中 , 这 以开示 , 允许违 背法律 规定 , 自决定 开示 内容和 程序等 。更 应明确对检 察机 关的无意 或有 意侵权 行为规 定相 应的法律 责任 。 不 擅 不得 利用该制 度 , 串通 , 国家利益 、 相互 损害 公共利 益和其他诉讼 ( ) 四 证据 开 示时间和地 点 参 与人 的合法权益 。3双 向开示原 则。从实 际情 况中 开, . 控辩双 证据开示是 一个连续过程 , 因此在开 示时间上首 先要 明确 是 方在 收集 证据时 , 由于双方在 资源 占有上 的分别 , 确实存在 优劣 否要 对犯罪嫌疑 人予 以起诉 , 否要对 案件 进 行审理 , 次要在 是 其 势之 分, 但随着 我 国司法改革 的不断 深入, 律师 在收集证据 时的 案件 审判 中保护控辩 双方 的合法 权益 ,防止任 何一 方搞突 然袭 障碍 比 以往 要少 很多 。为 了使 双方都 能在相 对 同一 条件下 进行 击 , 不利 于司法 公平 。所 以 , 证据开示 的时 间确定 为检察 院起诉 控 辩 , 除辩诉方在庭 上开示其 掌握的关键证 据向控诉方搞 突然 之后 , 院审判之前 为宜 。在证据 开示地 点上 , 排 法 根据 我 国实 际操 袭击 , 有利于 辩护活动 的顺利开展 , 提高诉讼 效率 , 控辩双方都应 作情况 , 宜在检 察机关 设立一 专 门开示 场所 , 利于控 辩双方 对 有 在 开庭 前向对 方开示 其掌 握的证据 ,而检 察机 关在其 中作为主 证据 进行 了解 , 防止在法 官主持下 的证据 开示对法 官的公 正审 也 导, 有全面 开示 的义务 。 . 理产 生主观 影S s e An o it
解析关于检察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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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一、前言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又常被译作证据展示、证据公开等,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据开示,其是控辩双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向对方公开、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进行信息资源交流的一项制度。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的转变,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证据开示制度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基本上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证据开示制度,但相关规定都不够明确、完善,并且均未对辩方证据开示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因此,作为一名检察干警,笔者认为,确立和完善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制度不可忽视。
借此,本文结合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就刑事诉讼中控辨双方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及发展证据开示的基本涵意是庭审调查前在控辩双方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Discovery的本来的涵意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而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既规定了控方证据开示制度、也对辩方证据开示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尽管各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轨迹有所不同。
国外的立法规定对建立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英美法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辩方是不承担开示义务的,证据开示是检察官的单方面责任。
经不断改革,辩方逐步对部分证据(如不在犯罪现场)承担开示责任。
在现代诉讼条件下,包括英美在内的各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都呈现出一种强化辩方证据开示的趋向。
英美国家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上的发展有着不同的道路,英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方的证据开示责任,在1967年《刑事审判法》之前是不存在的。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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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 示制度的构想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设计
确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公 正、公开、公平原则,依法、 全面、及时原则,以及保障人
权原则。
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包括控 辩双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材料。
规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相关程序。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保障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国内外刑事诉讼 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
02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概 述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定义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律规定 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互相披露、展示证据的程序。控方通过向 辩方开示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方通过向控方开 示证据,以保障自己的辩护权。
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实际效果和 适用情况,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 研究,以得出更加客观、准确的
结论。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将 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于证据开示制 度中,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
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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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制度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域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想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对 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 有重要意义。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加强律师在证据开示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被告人获 得全面、准确的证据信息。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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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陈娅内容摘要:证据开示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的、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目前正进行着重大的改革,证据开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瓶颈,妨碍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
本文对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思考,使之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多字。
本文引论部分主要对证据开示的含义作了解释和说明。
文中指出,刑事证据开示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以知悉的制度。
由于我国理论准备不够充分,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未能及时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完善,导致我国的审判程序与起诉程序在相应的制度设置上不能够衔接紧密。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互相实施“证据突袭”等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对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在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应该如何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有益的思考。
本文的第一章探讨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其一,文中指出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缺陷。
通过对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现状的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改变了过去检察院移送全案卷宗的作法,庭审方式带有浓厚的对抗色彩,是从传统的依职权审判方式转变为辩论式审判方式,但仍不能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使得诉讼活动运作不畅,导致了各种弊端。
其二,文中指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
合理而有选择地借鉴英美法系和日本等国的法律中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很大的启发和裨益。
本文第二章对英国、美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了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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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一、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剖析(一)证据开示制度是衡平控方辩方的有效手段控方辩方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任何司法制度或改革应当以平衡为基础。
法官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以及他们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前充分的获得双方所掌握的证据才能在控辩中,而证据开示制度是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的同时,也了解到了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如此平等互惠的交换证据方式可以让控方以及辩方在诉讼时有充分的准备,进而在审判中更好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的捍卫辩护原则以及辩护权诉讼民主以及辩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界的主流,保障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护辩护原则的同时,也是捍卫了辩护权得以实现。
如果在证据开示方面没有灵活的操作方法,则实现辩护权是相当困难的。
如若辩方在毫无准备无法预先了解证据,则无法面对控方的指控做充分的辩护。
这种情况出现时,辩护方在庭上面对突然的证据袭击,辩护权便难以落到实处。
(三)证据开示制度便于发现案件事实及实现实体正义查明案件真相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时也基本以查清案件事实为主要目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下,辩方并未被赋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如若其阅卷全得不到保障,则其无法在开庭前做足准备,证据突袭等现象有可能在庭审中出现,这便会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
故而,大陆法系国家以开设所有案卷材料的方法来避免这一问题。
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竞技的方式,通过控方及辩方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质证、辩论来还原事实真相。
不难看出,让控方及辩方在审判前对证据充分的掌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
审判应当是对真实的探求而非体育竞技,尽管有人因担心证据开示导致不是诚实地探求真实,而是伪证和隐匿证据而提出了强烈的反抗,但证据开示依然被成文法和法院判例和规则确定下来。
(四)证据开示制度能使诉讼效率有效提高按照现代法学判断概念,诉讼效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科学化的重要指标。
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
![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https://img.taocdn.com/s3/m/bc3c26d6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5.png)
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内容提要]关于证据开示,法学界的学者们博引旁证,已经从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多方面作了大量的理论论证,对于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和司法尝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导向。
近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以法学理论为先导,经充分酝酿筹备,与北京律师协会签定了关于证据开示的协定,并结合一些案件进行了实践。
现结合我们实践背景和过程,谈一些对证据开示制度的认识,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司法改革和检察实践的现实要求——证据开示制度产生的背景自1999年开始,为适应新时期检察实践的要求,海淀区检察院陆续进行了多项改革:起诉工作规范化管理改革解决了办案流程的统一制式和规范操作问题;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解决了办案过程中承办人的责、权、利问题;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改革解决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快速审结问题;普通和简易案件改革解决了繁简案件分开办理的问题;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改革解决了新的庭审方式下诉讼文书制作问题。
可以讲海淀区检察院的改革力度很大,也取得了很好的绩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改革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调整,所关涉的部门比较单一,几乎不直接和审判、侦查、辩护机制改革相关联,而且考虑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诉讼效率问题;此外这些改革都面临进一步深化的问题,深化的核心是怎样在保证效率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确保诉讼公正。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对现有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重新考查和估量。
考察中我们发现,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控辩双方证据开示规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证据开示主要通过间接途径(法院)来进行;(2)证据开示主要是在提起公诉后进行;(3)证据开示的范围具有较大的模糊性;(4)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救济性和惩罚性规定。
现有证据信息交换制度存在的缺陷,不仅现实地损害着控辩双方互相知悉证据信息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积极对抗的庭审模式的形成,甚至成了制约诉讼文书书改革、简易程序审改革深化的瓶颈。
最新-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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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但这却是对证据开示制度简单、粗糙的模仿,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应吸收这一制度优越的一面,逐步摸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吸收借鉴引言证据开示或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
至于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案中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
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1】由此可见美国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是其他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
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2】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
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
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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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证据开示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在起诉前、公开庭审等阶段,应向辩护人、被告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信息。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被告的权利,提高诉讼公正性,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审理。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应当予以证据开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公诉机关应当进行证据开示的义务。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1. 提供信息平等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确保辩护人和被告能够获得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样一来,在辩护阶段,辩护人和被告将能够以等同的信息基础进行辩护,保证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 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被告能够充分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有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被告在知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提供有效的辩护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3. 促进案件审理效率证据开示制度能够在辩护阶段充分揭示证据,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被告在掌握证据后,可以针对性地进行辩护,减少庭审时间和诉讼程序,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4. 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证据开示制度对于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具有约束力。
如果控辩双方都能获得对方的证据信息,便能够互相监督,减少虚假证据的出现,保护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并非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而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限制。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当发生民事附带刑事案件时,证据开示制度同样适用。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在刑事诉讼阶段,有权知晓事故现场勘验报告、交警调查取证记录等证据。
试论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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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的信息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证。
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都不够明确、完善,且均未对辩方证据开示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借此,本文拟结合我院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一、目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尽管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但与之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并没有建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第15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分别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获取的证据信息,作出了与之较为适应的递进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理解为公诉方向辩护方开示证据。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向公诉方展示,也就是说辩护方并没有向公诉方庭前开示证据的义务,因此,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上形成了不对等性,以表面上的公平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与证据开示双向原则是极不相符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健康发展。
二、目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都在为庭前无法获取对方更多的证据而抱怨。
一方面,控方因庭前无法获取辩方证据,往往是在当庭才得知辩方的举证内容,这就使控方从了解证据内容到分析、判断的思考时间极为短暂,难以做到准确辨别证据的真伪,导致了质证权限的不平等,而有的律师通过搞“突然袭击”以达到自己的辩护目的,显然有悖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辩方则认为他们的阅卷权现在缩小了,检察院送给法院的只是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这使辩方在法院无法查阅控方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方的申请调取证据也往往流于形式,而难以实现。
具体来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控方证据的开示范围不明确。
在目前主要证据移送方式下,确定“主要证据”范围的权力属于检察官,这样在具体案件中,主要证据的范围仍需要依赖办案人员即控方的主观认识,因而主要证据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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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案件开庭之前,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翻译或提取书面证据或物证的一项制度。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等方式,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处的诉讼地位,并更加清晰地掌握案件证据的真实情况,从而为自己的辩护工作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障,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增强案件实证效力: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有助于增强案件实证效力,让当事人更直观地了解案件中的证据情况,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更加准确地裁判案件。
三、减轻庭审负担: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有助于减轻庭审负担,降低庭审时间和成本,从而更好地推动司法改革和创新。
四、提高辩护效力: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有助于提高辩护效力,让辩护人更加清晰地掌握自己辩护的目的和方向,并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辩护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运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实现精细化管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更好地推进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二、加强制度引导: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中,应当加强制度引导,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运作和操作流程,从而更好地发挥庭前证据开示的作用。
三、完善管理机制: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加强检查和监督,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保证该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得到正确有效的实现。
四、充分参与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参与社会力量,包括律师、公益组织等,推动该制度的更加广泛的实施,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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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一)内容摘要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抗辩式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通过比较国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可以看出其蕴含了诸多的法律价值。
我国在构建证据开示制度时,需要建立证据开示的本体制度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证据开示;域外制度比较;本体制度;配套制度证据开示制度亦称证据展示制度,英文(Discovery或Disclose),又译为证据再现、证据先悉,《布莱克法律辞典》是这么定义的:“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开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现在一般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的制度。
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的实践,经长期发展而形成的。
由于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同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它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虽然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在实践中也有的实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但是,并没有建立类似于英美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
目前学界要求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极高,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分析开始,对我国引入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可能碰到的障碍以及如何清除这些障碍作一个简要分析。
一、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及其比较(一)证据开示制度发展过程1.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英国,为了保证被告人在审判前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并为法庭辩护作好准备,较早地就规定检察官应当将所有他所收集的证据向辩护方进行展示,但这些规定主要规定在法官的司法判例中。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ca085848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6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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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 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披露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的制度 。
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
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 证能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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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实践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美国是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地,其司法制度在实施证 据开示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
美国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实行了证据开示制度,通 过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参与,促进证据的充分披露 ,有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
案例二:英国证据开示制度实践
降低诉讼成本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和庭审时间,证据开示制度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
促进司法改革
证据开示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它可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引入证据开示制度,可以提高 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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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与贡献
结论
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以及加强当事 人诉讼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贡献
本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促进 法治建设具有积极贡献。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与展望
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要素
证据开示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
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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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但这却是对证据开示制度简单、粗糙的模仿,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应吸收这一制度优越的一面,逐步摸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吸收借鉴引言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
至于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united states v proctor and gomble.go 案中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
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1】由此可见美国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是其他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
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trcp)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2】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
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
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https://img.taocdn.com/s3/m/62f55ffae009581b6bd9ebc6.png)
、何为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前文提过 ,是一种 当事人对抗主义诉讼模 式中普遍存 在 的一种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证据开示 中,应 当开示 的证据 通常有一下 三种 ,第一种是 当事人 已经掌握或者将在诉讼 中使用 的材 料和证据 ,比 如鉴定结论或报告等 ,或 者其他 证据 ;第二 种是案件 的其他相 关信 息, 比如某些法律及法律 的特殊规定必须披露 的情况 ;第三种是 不直接开示 证据 ,而在特殊条件下 ,由特定方 向另一方进行询 问,向对 方提供 己方 所掌握 的信息 。在必要情况下 ,也许是在警方控制下 的辩 护人 ,也许是 被害人本人 或者经其亲属 同意 的被害人 。这些也能够作 为证 据用来证 明 案件 的事实 ,不过 在我 国 ,前 者显然更 易于操作 。以美国为例 ,大 部分 案件在进行证据 开示 的过 程中 ,经过证据 的交锋 ,能够对 案件胜负 的可 能性进行判 断。如果 双方 对对 方所掌握 的证据有 了一 定的 了解 ,必 然在 内心 重新计算诉讼 成本 ,这也促成了美 国辩诉交易制度 的盛行 。
浅 谈 我 国刑 事 诉讼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的构 建
马威 威
摘 要 :证据 开示 ( D i s c o v e r y o f E v i d e n c e ) ,也译作证据公开或证据展 示,证据开示这一制度在布 莱克法律辞典 中的解释是 :了解原先 所不知道的 ,揭露和展示原先 隐藏起来的 东西。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 美法的 当事人主义对抗 制诉体 系,是一 种相 对独立 的程序 。在 庭前 设立证据开 示制度 ,具有 多重的价值 。本 文将 着重从 司法实践的 角度探讨我 国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意义 ,以及 构建该制度 的侧 重之处 。 关键词 :证据 开示;当事人主 义;对抗模式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b80d1f0ada38376bae1fae31.png)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摘要:如今我国设立了证据开示制度,这在我国提升法律全面化、民主化、公正化中有着重要意义。
证据开示制度保障了各类证据的公开性,囊括了维护证据真实性的能力,确保广大群众能及时了解案件真实性。
同时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审问方式开始由审问式向抗争式转变,也能够充分展现出现阶段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程度。
但怎样处理好证据开示,将在此文章有充分的叙述。
关键词:证据开示真实性双向开示证据开示的别名叫做证据展示,大体意思是让案件当事人以及群众了解案件真实性保障所有参与人员知情权。
对于审判制度来说,证据开示作为案件审理前的必要步骤以及信息来源,可以为案件起诉一方提供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根据,未处理案件的真实凶手做好保障。
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做好足够充分的案件证据开示,将会无法公开案件真实情况,损害受害者利益,这些能够体现证据开示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检察院若想向法院提供相关案情进行起诉时,必须拥有案件相关的起始经过以及受害人情况、案件证据等。
这样才能够充分保障案件受害者的利益。
一、证据开示的利益我国实行了证据开示制度后,在某些方面,可能造成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造成案件诉讼失败。
不过由于证据开示制度较为完善,其带来的风险,能够充分被检察院以及法院所掌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目前,刑事诉讼各种方法已经经过各国实践,已经保证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
由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也大大加快了证据开示制度在世界各国发展。
总体而言,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有着重大意义,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首先,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传统案件审理中的无证据审理缺乏审理公正性。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公正性来说,不仅包括案件审理法官的公正性也包括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公正性,并且对于案件审理时证据能够充分公开。
在现在能够充分进行语言表达的法庭上,案件审理过程主要是被告与原告的辩论,对于原告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开、公正性是保障法庭有序辩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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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
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这种制度即证据开示制度。
近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探讨中的部分观点述要如下:
一、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
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同犯罪事实之间的距离。
建立此项制度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充分的信息交流,并以此弱化对抗制审判方式带来的副作用。
在实行控、辩举证具有对抗特征的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可能采取各种“竞技”手段进行攻击、防御,同时削弱对方的进攻和防御能力。
因此需要在制度上解决以封闭信息作为“竞技”手段的问题。
否则,法庭审判将变成一场与查明事实真相毫不相干的司法竞技对抗。
第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开庭审判前有权了解被指控的事实上和证据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原则的应有之义。
然而,由于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取消了卷宗移送方式,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将大打折扣。
证据开示制度,无疑会将这种因立法改变而给
被告人权利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因为依此制度,被告人可以通过其辩护律师,知悉支持起诉的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同时,通过证据开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些证据无疑会成为支持辩护的强有力的理由,尤其是在我国辩方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手段远远不及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的情况,这一作用更为明显。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开示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没有证据开示,被告人便没有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的手段,控辩双方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对抗则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三,证据开示,有利于确认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即诉讼的焦点,而且,通过获得准备诉讼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在正式审理中难以取得的相关信息,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四,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由于进行了证据开示,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法庭中的质证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证据信息能够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交流,这无疑有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
也只有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对抗制庭审方式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否则,在审判中,控辩双方要么不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要么通过出示新的证据相互突袭,而法官因为没有高质量的法庭质证,难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不得不依赖于庭后阅卷,或者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
长期下去,法庭审判必将流于
形式,回到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老路上去。
第五,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证据开示不仅可以使法庭审判不至因为需要调查核实证据而经常休庭,以保证法庭审判不间断地进行,而且可以保证案件事实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的上诉和中诉也将大大减少。
二、证据开示的范围
关于证据开示采取双向还是单向的问题,有学者主张为强化辩护功能,防止检察官庭前针对辩护证据采取措施,证据开示应是检察官对辩护律师的单方面的开示。
因为,控方的证据展示是律师先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检察官负有向辩方展示证据的宪法性义务,而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则很难推导出辩护律师也有向检察官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辩护律师取证的权利和能力较之公诉方极为有限。
何况案件提起公诉,也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所以,只能由控诉方单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
也有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所以只能由控诉单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
也有学者认为,证据展示应是双向的。
因为司法公正不仅要求程序公正,还要求结果公正;不仅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还要求对被害人公正;不仅要求公诉人要有公正的心态和诉讼理念,也要求律师要有公正的心态和诉
讼理念。
如果仅是控方向辩方展示证据对控方而言,显然有失公正,对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也有害无利。
虽然英美等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确实走过了一个由单向开示转向双向开示的过程,但这种转变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在经过激烈争论后理性化选择的结果。
如果我们承认法庭审判中的突袭行为在控辩双方都可能发生,就应当承认双向开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就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而言,采取双向开示原则,也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积极开示证据。
而只有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开示证据,辩方不开示证据,检察机关即使用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也能够通过各种方法限制辩方得到控方的证据村料,证据开示最终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