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管理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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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矿电缆的统一管理,提高电缆的使用率,减少丢失,降低成本及电缆事故率,确保我矿生产的需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及我矿电气设备管理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我矿井下所有电缆的管理.
1、为加强对电缆管理的领导工作,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动力部电管队成立电缆组,并设立电缆管理员,各电缆使用单位设立一位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网员,建立一个严格的管理网络。

2、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电缆管理工作,各队(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缆管理第一责任者。

1.电缆管理员必须深入现场检查,掌握电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情况,变动情况,并按不同类型编号,建帐、卡、牌板.按月、季、年定期核查.每月二次由管理员及管理网员对井下电缆进行帐、卡、物、牌板的核对工作,做到报表准确。

2.加强电缆的验收制度,入井使用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安(MA)标志,并经耐压阻燃试验合格后入库存放。

3、矿电管队每月组织一次电缆吊挂与设备摆放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各单位必须由机电队(部)长或者副队(部)长按时参加.
4、全矿 4 ㎜ 2 以上的电缆由动力部电缆组集中统一保管、编号、领发、修补,动力部试验组负责试验,动力部电管队负责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存放电缆(专用电缆除外)。

5、供应部门所进电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阻燃合格证”,对已
进电缆应及时送样到商检中心检验,取得合格报告后,方可入库。


出厂合格证和阻燃合格证,护套龟裂,粘连及延燃,严禁下井使用,退
回供应部门。

6、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的编号及完好状况。

7、电缆组应做到现场实物与台帐、标志卡相一致,并定期核对,建
立核对记录,电管队负责督查。

1、各单位每月 15 日前必须向动力部电缆组报电缆月度计划。

电缆组
应每月对库存电缆进行一次盘存,并建立电缆的回收、发放及新进的
汇报表,每月 20 日将汇报表报电管队 1 份。

由电管队根据库存情况
和矿月度作业计划,统一汇总报经管部.
2、电缆的增添和更新由电缆组根据库存情况提出申请交电管队,由
电管队以报告和计划的形式向矿有关领导汇报,经矿领导审核签字后, 交经管部,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3、电管队每月对电缆组的台帐、报表及库存情况进行核查一次。

4、各单位领用电缆必须提前三天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经电管队审批后,电缆组凭开据的“电缆领用单"和“领料单”发给,若有变更须通知电管队;若未通知自行变更电缆使用地点,一经发现,由电管队负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长度大于 10m 的电缆必须两头编号, 10m 及以下的电缆及短接电
缆在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上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者含糊不清者,
领用单位可以拒绝领用。

井下如发现电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者含糊不清
者,追究领用人责任。

6、电缆使用原则上以旧电缆为主。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优先使用新电缆。

电缆组发放时应以旧电缆优先发放,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领导批准.
7、各单位领取电缆后必须在三天内下到安装地点使用,拆除的电缆必须在三日内升井交回电缆库,使用单位当面交清,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丢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8、井下电缆禁止倒装和挪用,如需井下倒装电缆,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允许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律按私自倒装电缆处理。

9、所有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截断时需经机电领导批准,电管队允许.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缆严禁截断使用。

10、井下使用的电缆若使用编号位置时,应即将更换上井,不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密封圈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无号或者两头无号使用时, 按丢失长度加倍罚款。

11、电缆在打运、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现损坏的,将赋予相应处罚.
1、现井下所有单位穿墙电缆都必须加设管、套保护,多家同时穿越墙的电缆应该相互联系加以保护或者各家自己加以保护。

2、通防部今后在砌墙时(永久风门)或者暂时风门,都必须留有足够的敷设电缆穿墙管的绝对距离(多根或者单根) ,必要时提前 2 天书面申请和动力部联系,然后由动力部牵头进行实施,按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通防部今后在砌墙施工时,遇有电缆穿越时,负有履行联系职责.
否则,动力部会同安监部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
1、新安装电缆路线,根据敷设的电缆根数的截面大小配备相应的电缆钩及钩头数,不得浮现少配或者多出钩头。

2、因生产急需安装的电缆钩一时难以准备相应的电缆钩,可在三天内解决.
3、各机电队根据生产安装需要,提前做好一至多钩头的电缆钩,以备急用,大批量的要有申请计划,由供应或者机厂加工解决。

4、各单位在向供电路线增设新的路线,由申请单位负责配备相应根数的电缆钩.
5、拆除电缆后的电缆钩应及时回收上井,妥善保管以旧换新,不许不回收或者残留原处。

6、各单位在多根敷设电缆处拆除部份电缆时,原则上剩余电缆在运行供电时,由申请单位配置相适应的电缆根数的钩子吊挂,原钩子负责回收上井或者妥善保管。

对非行人巷道侧,允许预留多余钩子, 5 钩以下的允许预留 1 个钩, 5 钩以上的允许预留 2 个钩,而且多余的钩必须在上方.
7、所有电缆吊挂,必须打眼吊挂固定牢靠。

电缆吊挂必须平直。

8、井下轨道大巷,主要运输机巷及各支巷内的电缆按“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吊挂整理电缆。

9、变电所馈出电缆 5 米以外属使用单位负责吊挂、整理。

由采区变电所至挪移变电站供电高、低电缆,谁使用、谁负责吊挂、整理。

10、井下轨道大巷,主要运输机巷,各支巷的瓦斯监控线、电话线及电视监控线整理属通防部。

井下轨道大巷,各轨道上、下山照明线、信号线整理属运输队;其他地点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吊挂、
整理。

11、各采煤、掘进工作面使用的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及供电电缆的整理属施工单位。

12、主要运输机头 15M 范围内及采区变电所内的各类路线整理属机电工区。

13、动力部、通防部、调度所分别对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及供电电缆整理负管理责任。

14、各单位入井电缆必须按供电设计的要求敷设,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469 条的规定悬挂: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 0。

3 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 0。

1 米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

15、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90 条规定,动力部负责每年 3 月 15 日之前做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一次,并有记录。

固定铺设的电缆,其绝缘和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季度一次,并有记录。

电管队每天应由专职机电工巡查,内容包括电缆吊挂是否整齐、外部是否损伤、标志牌是否齐全,接线盒零件是否完好、外表是否锈蚀。

挪移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检查,由使用单位每月一次,并有记录。

16、井下所有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
200-300mm) ,割掉的一节交电管队保管.
17、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有“鸡爪子” 、“羊尾巴”、“明接头"。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72 条的规定.
18、所有井下四小线的接线必须配置相应的接线盒,杜绝明接头和冷
包头:
(1) 127V 照明线和 36V~127V 信号线,必须配用防爆接线盒;
(2)瓦斯监控线必须配用本安型接线盒;
(3)电话线必须用胶木接线盒;
(4)井下电话路线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19、凡对井下电缆包括四小线浮现冷包头、明接头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20、工作面的电缆应加强防护,工作面的电缆在放炮时,必须防护好,确保安全,杜绝电气事故的发生。

否则由于防护不当造成的电缆损坏,按失爆处理。

.
21、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应制定完善的电缆防护措施并执行到位.
22、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

23、耙矸机、综掘机、采煤机负荷线及操作线必须加护套保护且护套长度不小于 15m.
24、井下电缆不得落地,严禁在水中浸泡.
25、电缆吊挂所需电缆钩由各单位申请,电管队负责汇总、审批、管理,由经管部考核.
26、需在采区变电所吊挂电缆与工作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电管队。

电管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27、井下电缆必须按规定吊挂整齐,禁止脱钩、铁丝吊挂;严禁电缆与管路、棚梁交叉;穿风门时,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好。

电缆悬挂高度:大巷电缆 1。

6 米以上,采区巷道电缆 1.4 米以上(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每隔 0.8m 设一电缆勾;在巷道维修或者进行可
能损坏电缆的作业时,在作业规程中应有保护电缆的措施,否则不许
施工,若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按照要求重新整理吊挂
28、电缆不应搁置在风管或者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与电缆钩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时应敷
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0。

3m 以上的距离.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分挂在巷道两侧。

29、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者“∞”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30、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应制定完善的电缆防护
措施并执行到位,施工队伍负责在施工结束后按要求恢复电缆吊挂,
并经电管队验收合格方可。

31、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

32、各生产单位不用的电缆要及时上缴到动力部,各生产单位库房及
井下不允许存放电缆,否则赋予相应处罚。

33、工作面需要变更或者移交别队工作的,除设备正常移交外电缆也
要进行移交与确认。

1. 全矿电缆走向牌由动力部统一制作发放。

2. 井下所有电缆必须粘贴电缆走向牌(不包括负荷线及串短接线),
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过塑。

填写内容如下:电缆的型号、用途、
电压、截面、长度等,同时注明供电负荷、维护单位及责任人.
3. 井下两根及两根以上吊挂的电缆在粘贴电缆走向牌时,必须上下
对齐(包括井下变电硐室出线、多台配电点出线等)。

4. 电缆走向牌粘帖位置:
1) 距电缆两端连接头各1 米处;
2) 过风门、挡墙等处的电缆在距风门、挡墙1 米处;
3) 在巷道拐弯或者分支点处;
4) 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处。

5) 路线过长,以开关出线处电缆走向牌为准,每隔50 米处。

5. 电缆走向牌的箭头方向必须是电缆供电负荷的走向.
6. 井下所有电缆走向牌必须保证清洁、无破损,否则及时更换,特别
是潮气、粉尘较大的巷道。

7. 井下供电路线电缆在供电负荷更改后,必须及时更换电缆走向牌,
并注明现有供电负荷.
1、移交电缆时,必须双方共同到现场核实后,认真填写移交单,移交双方签字,电缆组签字,并在两日内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追查交接双方责任。

2、各单位应加强对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井下在用电缆应悬挂整齐,严禁埋压、无护套放置在地上以及浸泡在水里。

固定敷设的电缆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每季度摇测一次电缆绝缘 ; 挪移电缆每班应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每月摇测一次电缆绝缘。

3、电缆组负责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修补工作.电管队每月 25 日前给电缆组下达电缆修补计划,凡未在规定时间组织完成的,将按规定处罚。

4、地面修补的电缆必须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电缆绝缘要求:10000V 电缆,绝缘值不小于100MΩ/Km;3300V、1140V 电缆,
绝缘值不小于50MΩ/Km;660V 电缆,绝缘值不小于10MΩ/Km,符合
此要求方可下井使用,否则造成事故或者影响生产,追究修补人员责任。

5、对于旧电缆必须标明电缆的回收状态如完好、损坏情况,对于已
修复电缆必须明确标示出修复人、修复日期和修复状态,并建立对损
坏电缆的修复台帐.
6、电缆禁止冷包,护套损坏的电缆必须即将更换或者联系冷补。


出芯线的电缆,严禁冷补,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
经机电领导批准,方可进行现场冷补.
电:
1使、缆3,→10;队审核→使用单位填写材料单并2有、字,领100签元字;→材料单交给电缆发放员→由3、电用员不电,放或者。

拆除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收的,超
过一天罚责任单位 1000 元;
4、私自截断电缆,按原值的 50%罚款;
5、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嘴处截断者,每处罚款 1000 元;
6、使用单位责任不强,造成电缆丢失或者报废的按原值的 2 倍罚款,
对于责任单位部长、书记,分别按照丢失电缆价值的 20%进行处罚 ;
7、电缆护套损坏,每处罚责任单位500 元;挤断电缆,赋予5000 元
罚款;
8、使用单位发现电缆损坏而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罚款 1000 元;
9、使用中的电缆一头无号,罚责任单位 500 元;两头无号的,罚责
任单位 2000 元,并按丢失论处;压号不清晰的,领用下井的赋予领用人员 200 元罚款;
10、未经批准在井下私自进行电缆冷补,每次罚款 1000 元;
11、对在 2 日内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电缆移交手续的单位,赋予 1000 元罚款;
12、发放故障电缆入井使用 ,要追查电缆发放人、领用人责任,每人罚款 500 元;
13、未按规定加设电缆走向牌,每处罚款 50 元。

14、电缆吊挂间距大于 0。

8 米的,每处罚款 50 元。

15、电缆(信号线、通讯线、照明线)之间交叉吊挂的,每处罚款200 元。

16、电缆过风门墙没使用加装穿墙管的,两侧外露少于 15mm 的,每处罚款 200 元。

17、工作面电缆及耙矸机负荷线没使用套管保护的,或者套管保护距离不够的每处罚款 100 元。

18、多根电缆(含 2 根)加单钩吊挂的,每处罚款50 元。

19、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

每处罚款 100 元。

20、领用电缆米数与实际现场电缆使用米数超过规定的 ,赋予相关单位 1000 元罚款并打上井从新领用合适的电缆。

(300 米以下的电缆领用余量 10 米。

300 米以上至 500 米电缆领用余量 15 米。

500 以上至1000 米电缆领用余量 25 米。

21、大巷修护时电缆没加以保护、沾有浆灰不及时清洗的,每处罚款
1000 元。

22、大巷刷帮扩修电缆保护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处罚款 2000 元.
23、电缆在带电使用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巷修埋压等不能及时处理的,每处罚款 1000 元。

24、领用后或者在使用不当碰伤的,没经有关领导允许私自锯断的 ,罚款 1000 元。

25、拆除电缆后,电缆钩不拆除、拆除后不回收的,每一个电缆钩罚款
50 元。

26、原地拆除后的电缆随意乱丢、乱放的,罚款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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