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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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02
•【字号】石财行[2013]4号
•【施行日期】2013.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差和
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财行〔2013〕4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等公务活动,市、县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并报经省财政厅、财政部批准,确定了中茂海悦酒店等82家饭店作为我市2013-2014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本次确定的定点饭店合同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为切实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结合落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行[2013]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因公出差定点管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到定点饭店住宿,出差前应当事先预定定点饭店。

入住定点饭店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根据出差人员职级入住相应标准的客房。

2.出差住宿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并索取发票,回本单位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时,住宿费按其出差地隶属设区市(地、州)或出差地定点饭店住宿费协议价格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3.接待上级及外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应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对应的标准到定点饭店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

4.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委托县(市)区或外地对口单位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应主动按其职级住相应标准的客房,并按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不得向接待单位或定点饭店提出超出定点协议范围的服务要求,超出协议范围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并不得向下级或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

二、严格会议定点管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应尽量使用本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会议室等,会议费应严格控制在同类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内部宾馆、招待所等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到定点饭店办会。

2.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市级承办或负责接待的会议,市级对口单位要到定点饭店安排会议接待。

并按照上级单位对会议的有关要求和开支标准安排会议食宿,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3.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县(市)区对口单位接待的会议,各县(市)区应到定点饭店安排会议接待。

接待单位要按照节俭办会的原则,严格在定点协议范围内安排会议食宿,会议费应由市级对口单位负责结算,不得向县(市)区接待单位转嫁费用负担。

三、其他有关要求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会议费、差旅费内部审核报销制度。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执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中,发现定点饭店有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协议价格等违约行为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市财政局投诉电话*************。

3.查询全国各地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请登录 “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提供包括石家庄市定点饭店在内的全国定点饭店名称、价格等相关信息。

4.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严肃财政纪律。

附件:党政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明细表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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