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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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业外部性
林业是以木材、林产品生产和保护性环境资源经营并以资源经营为基础的具有双重职能的产业。我国的林业部门一直担负着经营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双重任务。生态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商品林而言,经营者虽然从有形产品中获得收益,但其生态效益却被社会其他成员无偿享用。因此,林业产品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X畴。公共产品同时具备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公共产品具有不可避免的外部性。
1.2.1林业资源外部性的内涵
所谓林业外部性是指林业生产过程附带给相邻方福利的影响,是游离于林业生产主体之外的副产品。林业的外部性具有如下特点:
(1)林业外部性是林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有具有林业生产行为,才会产生林业外部性。没有林业生产行为,就谈不上外部性问题。
(2)林业外部性是林业生产过程的结果,是林业生产的副产品。该副产品游离于林业生产主体之外,而非林业生产主体主动追求,因此林业生产的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是生产培育林木或生产木材[2]。
3)在培育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投入在生产出林木及其它生物附属物的同时,也生产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人们环境福利的生态效能产品。其中实物性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其价值,使生产者得到补偿和价值增值;但生态效能产品却没有或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对生产者的价值补偿,为其它消费者无偿使用,并为他们增加了福利,即森林培育带来了外部经济性。
(4)与培育过程相反,森林采伐利用的过程中,与实物产品相伴生的生态效能产品在没有价值补偿的情况下也消失了,使其它消费者失去了相应的福利,即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在一个产业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外部性,是林业生产的一个特殊性。
1.2.2林业外部性分类
按林业生产类型分,可将林业外部性划分为公益林外部性和商品林外部性。
(1)公益林外部性分析。公益林以森林生态环境效益产出为主要目的,保证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持续产出,减少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成本,满足社会对森林的非物质产品的需求,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美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效益,对于减少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成本、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具有不可磨灭的功效。生态公益林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
(2)商品林外部性分析。商品林以经济产出为主要目的,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生产经营,满足国民经济和人们对森林经济性物质产品产出的需求,是准公共物品。这里分两个阶段来说明它的外部性。
第一阶段为“经营林阶段”,它是进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阶段,是树苗变成树木、树木变成森林的阶段。在培育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投入在生产出林木及其他生物附属物的同时,也生产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人们环境福利的生态效能产品。其中实物性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其价值,使生产者得到补偿和价值增值;但生态效能产品却没有或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对生产者的价值补偿,为其他消费者无偿使用,并为他们增加了福利,即森林培育带来了外部经济性。在这个阶段内,它和生态公益林一样是发挥着生态作用的。同时因为商品林生长周期长,国家又实行采伐限额,加上国家鼓励大力植树造林及林农投资的增加,商品林的外部经济应该说是一直存在的,且非常巨大。
第二阶段为“采伐林阶段”,它是森林遭到破坏的阶段。林业经营者通过森林采伐,在生产出木材及其它各种林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又由整个社会承担,从而产生负外部效应,即森林环境生态效能的丧失。然而,木材及其它各种林产品的购买者所支付的购买价格中,并没有包括这部分丧失的生态效能的价值,这意味着消费者只支付了相当于林产品生产成本部分的价格,森林的环境资源价值在市场交换中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成本却转嫁到其它消费者的头上,使他们损失了相应的环境福利,造成森林资源低效率配置。
1.2.3林业资源外部性的特点
(1)林业外部经济性的特点:森林环境资源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其作为生态效能的外部价值上,而不是表现在作为产业的内部经济价值上。林业生产或森林环境资源给社会带来多种生态效能,如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纳碳吐氧、提供游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生态效能是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具有三个特点:属于公共商品;没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价格;属于社会资本。它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对生产者的价值补偿[3]。
(2)林业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与森林培育产生的外部经济性相反,在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开发利用中,同样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即森林环境资源生态效能的丧失。这意味着,消费者只支付了相当于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部分,就使森林环境资源的全部价值丧失,生态功能的价值在市场交换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成本却转嫁到其他消费者的头上。同样形成了环境福利的损失与不公平分担及森林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它是一种与工业污染性质相同的、典型的市场失灵。
1.2.4林业资源外部性的成因
外部性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无法建立适当的市场,供外部性的制造者与承受者进行自愿性的交易。对于林业资源的生产来说,市场无法建立主要由于以下两个原因:
(1)林业资源以共同财产的形式存在。共同财产(m on property)实际上就等同于无人所有(open access),除林业资源外,河川的水资源、海洋渔业资源等,也都属于为社会大众所共同拥有,法律上通常不能明确划分其所有权的归属。另一方面,森林在培育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新鲜空气、水土保持等更是无法界定其所有权归属的。
(2)非排他性(non-exclusive),也就是财产权难以获得保障。非排他性就意味着不可能禁止别人的“搭便车”(free-rider)行为。例如,即使法律明确界
定森林产生的新鲜空气为林业部门所有,但是林业部门也难以有效维护其财产权,因此外部性仍然难以避免。
总之,林业资源产权不完备是林业生产外部不经济性的根源。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能够保证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或经济高效率的产权结构必须具有四个条件,即明确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以及强制性。虽然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出现如此高效的产权安排,但是我们至少可以明确的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产权结构的市场是避免出现外部性问题的必要条件。在现实市场经济中,正是由于产权不完备所导致的林业资源产权结构的非排他性,大量的外部性问题就出现了。
2林业外部性问题的解决途径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林业外部经济性中,林业资源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没有通过货币方式给林业生产者以补偿,而消费者则无偿的享受福利,这似乎有失公平,同时也不利于公益林的发展,不利于林业生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一定程度上打消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另外,对于林业外部不经济性中,人们大量采伐森林资源,取得经济利益,但同时也极大的破坏了生态环境,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损失,可是目前这些损失却没有以经济形式算到采伐者的头上,使得这种负外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森林采伐日益严重。
2.2.1对公益林进行经济补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