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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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31
•【字号】衢政发[2009]44号
•【施行日期】2009.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
(衢政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6〕25号)精神,特制定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认定对象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的,不
再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必须从事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负责人重视科技进步,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企业内部有相应的科技激励政策。
(三)企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占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三、认定程序
(一)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5.高新技术
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企业属县(市、区)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并征得同级财政(地税)局同意并盖章;属市本级的,分别经由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和西区管委会同意并盖章后,一式10份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三)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到企业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并审查有关财务数据,提出是否符合条件的结论,提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予以公告取消资格。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季报、年报制度。
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和每年1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的企业将其上季度、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局,经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由市科技局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优惠政策
(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以小额资金和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
(二)各开发区(高新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要以优惠价或无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开发经营场所并提供优质服务。
(三)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优先安排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四)对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的独立科研开发机构,允许以小额资金注册,并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民办科研机构,允许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
(五)自2009年度起,对被授予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属市本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属市辖区的,按市属企业标准执行,奖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属县(市)的,由各县(市)参照市本级政策予以奖励。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01〕99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