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协会制定会员管理制度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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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协会制定会员管理制度重要性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设立了各级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章程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设立的社会组织纳入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范围并及时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社会组织建立法人登记制度和登记、年检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活动。
慈善组织设立登记时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名称等信息;公益组织开展活动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组织资格证书和印章;有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会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不得利用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本团体中持有的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公开从事影响公益事业等违法活动。
一、协会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协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章程、会员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章程是协会必须要遵守的最基本规则。
它是协会最根本的管理制度,也是协会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同时它也是指导协会运作的基本依据。
按照《章程》规定,协会必须有一个章程专门委员会。
章程必须由本组织所有的工作人员在共同参与章程制定时讨论通过,并由该组织召集人向全体会员发布。
协会章程制定后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协会内部必须有一个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等,该会员管理制度主要用于约束会员。
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规定和协会的管理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
1、按照会员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对协会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
一个正常的企业,对自己有认同感和归属感,是其正常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一个非正常的组织,其成员对于协会有着一种陌生感,而且这种陌生感随着会员数量的增多会越来越强烈。
如何处理这种陌生感就成为了管理制度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协会要处理好会员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为了维护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等关系,制定有效且行之有效的会员管理制度是必要之举。
这一制度要求协会成员按照法律文件或者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义务,并对组织和个人产生认同感与归属感。
所以在制定有效管理制度时,首先要做好调研工作,了解会员对协会拥有怎样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2、按照会员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当遵守以下几点:(1)会前准备工作:要制定详细合理的会前准备工作方案,包括会议规则、会议议程、参加人员、会议时间、参加人员等内容。
(2)会议安排:参会人员范围要明确,即:除大会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员大会、担任会员代表以及与会员大会、会长或秘书长有关会议。
(3)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小时、最多不超过2小时;一般情况下,时间要在5小时以上;特殊情况下,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由会员代表参加;会长或秘书长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人或本会专职人员主持;会议议题是由秘书处负责人或本会专职人员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4)人员安排: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3、根据会员管理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遵守和维护协会组织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协会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基本形式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和“运作制度”两部分内容。
作为社团组织,其规章制度主要是对协会内成员从事活动、在协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做出规定。
在协会中会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评判权、表决权等基本权利。
而作为社会组织内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维护规定及章程规定。
如果在会员管理制度规定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内容时,如果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时,协会将受到相关处罚。
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反协会
管理制度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或不履行报告义务等问题时,应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向协会举报。
4、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社会组织必须实行社
会监督制度。
社会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机关、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开展慈善事业必须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
对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对违反协会组织制度或管理制度的行为,会员有权向协会或者相关单位进行举报或投诉,协会应及时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协会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对
涉嫌犯罪的会员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协会会员如果违反《中国企业家联盟章程》等制度规定对自身不满意,也可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举报或投诉,协会秘书处对其进行处理。
如果属于本协会会员违反本组织章程规定的行为,会员可以通过本组织和有关方面向中国企业家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企业家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企业家和其他社会公众参与政治经济生活最有效的渠道和平台。
作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企业家联盟通过规范会员会费支付、会费标准及有关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会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全健康和便捷高效的组织活动空间和机制平台。
二、管理制度的制定原则
通过制度设计使公益协会在管理上保持“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模式。
会员制度应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协会章程规定,充分尊重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会员对协会负责,也有利于协会提高服务质量,减少问题发生。
作为协会内部的管理制度,也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协会章程要求的原则制定。
会员制度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
应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个人或者团体实际情况的制度。
建立规范合理明确的会员管理制度可以让公益协会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等目的。
1、科学性
公益协会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是指制度设计所依据的理论和标准是否科学,以及在实践中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可以作为指导和参考。
科学性一般包括内容、形式和程序上四个方面。
内容方面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会章程规定办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规定。
形式方面要求对协会管理规定、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活动开展细则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
程序方面要求协会在制定规定之前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修改与完善,并在公示之前制定完毕。
程序方面有可能会遇到问题,因此需要征求协会内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后制定完善。
2、民主性
从章程和规定上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包括对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行使、维护、变更和终止的权利。
建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必须要充分尊重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就会员而言,会员享有参与协会管理以及监督协会工作的权利,并且在协会中是重要作用。
只有会员参与到协会中来才能对协会工作作出正确、合理部署和安排。
会员在参与协会日常管理时都有知情权、参与权,都有参与协会管理以及服务水平评判等方面的选择权。
《暂行办法》要求协会会长应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由会员代表组成大会小会行使自己在协会中的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全体会员参与选举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3、规范性
但是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要求,不能有令不行,更不能阳奉
阴违在制定制度时,公益协会应该以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协会章程要求执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
同时,要注重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之
间相互协调和衔接,使公益协会制度既符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要求,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同时要充分尊重会员对协会负责和监督问题,把保障会员权利与维护自身权益结合起来。
在制度建设时除了要关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也要充分尊重会员参与决策和管理活动需要形成的制度。
三、协会管理制度对协会的作用
《慈善法》中有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依照本法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成立的,依法受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与监督,享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组织和社会团体应依据章程规定从事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等权利,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协会章程是开展活动的依据,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会员资格不仅是会员权利也是会员义务;会员管理制度为协会制定会员发展计划提供依据;会员管理制度规范会员发展工作,保证了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在目前公益组织中会员队伍日趋庞大,公益组织之间相互竞争频繁,协会发展的压力也很大。
因此,协会应该按照《慈善法》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会员进行分类和登记,会员管理制度将对会员发展工作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使协会事业能更好地发展和壮大;同时严格监督会员工作,使协会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组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
1、为协会制定发展计划提供依据
协会组织在开展工作时,需要制定计划来确定发展目标,实现目标。
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计划实施成本和影响,对协会未来发展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规划。
在协会规模不断扩大时,除了积极履行自身宗旨之外,还应该根据会员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
每个公益组织都有自身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
具体目标可以是简单但也要有条理;目标可以是长远而又具体且易于实现;目标要能够通过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目标也要能够以实现短期目标来激励每一个会员完成自己的奋斗目标。
对于公益组织来说,只有制定好未来发展计划,才能对未来工作有一个更好地规划与安排,从而为协会长远发展目标与现实发展目标实现打下基础。
制定会员发展计划有利于协会更好地对会员进行有效控制与培训,从而使会员能够较好地发展,实现自身价值。
2、为会员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在过去,公益组织发展得越好,就越容易出现“越能得到政府帮助的协会就越容易获得政府赞助”这样的现象。
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被政府资助和赞助的行业中,许多都存在着较高程度的“投机”心理,认为会得到政府资助之后便会得到更好地发展:例如某社会组织获得了政府20万元的资助之后,得到了50万元的赞助和50万元的活动经费。
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投机”!但政府资助只是起到了引导作用,而赞助的效果则需要协会来“监督”。
所以协会应该制定科学合理、完备有效等方面都比较科学和具体量化指标的会员管理制度。
而会员管理制度是以会员身份代表会员和组织进行管理,以会员为对象进行服务,以组织为平台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
所以应该制定一个科学、完善细致而详细、操作性强、具有可操作性和操作性比较强的会员管理制度来对会员和组织进行管理。
3、对协会内部的管理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公益组织的发展面临着很多困境。
例如,公益组织内部管理不够完善,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不能保证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一些志愿者管理工作无法开展等。
因此,制定会员管理制度是对相关工作开展、志愿者培训等相关工作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
只有管理制度完善了,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制定者所期望达到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能加强协会内部的管理,避免协会内出现一些混乱现象。
建立完善的会员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协会内部管理工作、会员权益保护以及规范志愿者招募和培训计划等工作,同时从根本上提高协会工作效率。
四、相关建议
《慈善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接受
社会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中国民间团体注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民间组织包括“中国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法”所指各类社会组织、基金会等组织。
从公益慈善组织实际情况来看,它们往往并不属于《慈善法》规范的对象之一,但是往往又与《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组织具有相当不同或重合之处。
因此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会员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
《慈善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后,“谁来监管”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由于“谁来监管”尚无具体可操作细则可遵循,因此公益慈善行业内部各公益组织之间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为此,建议公益慈善行业协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系统规范、行之有效和适合公益慈善行业实际运行情况的会员管理制度。
1、成立专业的会计部门,根据公益慈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系统的费用报销制度,确保公益基金会在收到入会资金后及时准确地使用。
鉴于慈善基金会作为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获取的善款资金往往直接影响到慈善
事业的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保障公益基金会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同时保证资金被用于更有效率的方向,从规范行业内部财务制度入手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共识。
在现行体制下,以会计部门为代表的公益行业会计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慈善基金会或其委托的专业公益组织管理和使用自己的会计账簿(包括明细账、明细分录)。
由于公益事业资金流动频繁,其资金往来情况也是一种常态。
而当前我国国内对慈善基金管理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来保障基金会在此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因此建议行业协会从财务工作角度出发制定一套专门针对公益慈善行业会计所进行管理的《基金会管理规定》《基金会会计核算规范》等标准并纳入慈善行业协会内部财务流程中,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其实施监督、指导或审核后在《基金会管理规定》和《基金会会计核算规范》上予以体现并严格执行;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等媒体开展社会监督,形成有效和长效机制。
2、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账目,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对会员项目进行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我们曾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指出,“公开透明”是
现代社会所有慈善组织最基本的要求。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组织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摊派费用。
”显然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公开透明对于我们每个参与慈善活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为此建议“各大型公益性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账目和公示制度。
”
3、制定具体的入会标准和条件,保障会员享有相应利益,接受会员监督。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慈善法》而言,首先必须“遵循本法”的要求和宗旨;其次要“履行本法”而不是“实施本法”。
首先必须明确“会员”这一概念,对于会员要求具体而明确。
首先应建立会员资格分级管理制度。
例如可以根据不同会员情况与不同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公益组织协商制定出会员入会标准。
根据不同会员条件设置不同准入门槛。
其次应在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会员可以享有入会权利以及相应福利待遇。
最后可以制定相应入会条件接受会员监督。
4、制定适合每个公益慈善组织自身特点并符合实际情况的会员权益保障机制。
公益协会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其职能就完全消失。
它是一种基于会员群体、会员意愿和需求
而进行有目的、有管理的一种非营利行业组织。
从《慈善法》到《民政局关于完善中国民间社团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再到《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均对公益组织会员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抚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的个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或者虽未撤回起诉却实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要求公益慈善组织不仅要有合法有效的会员资格而且还要有相应安全保障机制防止会员权益受损。
5、制定详细、清晰的监督程序办法,做到不留死角、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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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想防止协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需要制定一套详细、清晰的监督程序办法,使内部工作人员能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工作;从而也使协会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一方面要加强对会员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会员委员会监督作用。
协会应当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监督程序办法,通过组织召开会议、接受会员评价、参与决策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协会内部管理及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情况及问题及时向会员提出处理意见;如因协会工作人员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出现问题或产生重大影响等,及时通知会员停止使用并要求会员改正或处理错误,直到问题消除后才允许其恢复使用。
同时对于会员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社会公德等情况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时,也要及时向协会报告。
在处理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维护会员权益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为原则,坚持诚信为本并注重公平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