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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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8.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黑编〔2011〕56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通知>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58号)精神,自2011年9月1日起,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机关。

征管职能划转后,两税现行政策保持不变,征收和纳税方式暂时不变。

广大纳税人要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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