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工作日思想及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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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思想是马克思劳动关系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资本论》第1卷中。

近期互联网公司“996”工作制的争议又将这一思想推向了学界前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资本的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的,资本追求增殖的冲动力图突破界限,破坏劳动关系。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九大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重要内容。

系统梳理马克思的工作日思想并以之指导当代劳动关系实践,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正常工作日权利、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缩短工作日中的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延长剩余劳动时间
是实现资本增殖最大化的秘密
(一)工作日与资本增殖最大化
一个工作日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另一部分是剩余劳动时间。

从根本上讲劳动力的价值依然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工人在一个工作日中必须花费一定的必要劳动时间来补偿其每天生活资料耗费的价值,从而实现其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

而一个工作日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可以变化的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时间,这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一个工作日中收稿日期:2019-08-12
基金项目: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伦理路径研究”(项目
编号:17JJD720006)。

作者简介:尚琳琳(1978—),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伦理与思想道德教育。

马克思工作日思想及当代启示
尚琳琳
摘要:工作日思想是马克思劳动关系理论的重要内容。

系统梳理马克思工作日思想并以之指导当代劳动关系实践对于保障劳动者正常工作日权利,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系统阐发了工作日思想:缩短工作日中的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是实现资本增殖最大化的秘密;资本家和工人关于工作日界限的权利相对立;资本持续性增殖的需要以及以工人阶级为主的社会力量对资本贪欲的遏制迫使资本家立法规定工人正常的工作日。

依据马克思的工作日思想,当前我国必须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日的规定;继续加强工作日教育;继续发挥工会在与政府和企业的工作日共同协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工作日;法律;教育;工会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9)05-00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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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劳动时间会被压低到最低限度,而剩余劳动时间则被提高到最高限度,从而实现资本增殖的最大化。

一个工作日的自然时间是固定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剩余劳动时间越长,资本的价值增殖越大。

而一个工作日是存在着身体界限和道德界限的实际限制的,并不能无所限制地被延长。

在一个24小时的工作日中,工人不能24小时都劳动,而是必须花一定的时间用来穿衣、吃饭、睡觉以满足身体的基本需求,另外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满足特定的文化状况所决定的精神和社会需要,比如参加家庭活动、宗教活动等。

实际上身体和道德的界限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这两个界限有很大的变动的余地,也就出现了长度不等的各种工作日。

(二)工作日与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
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延长劳动时间产生的剩余价值就是绝对剩余价值,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就是相对剩余价值。

不管是绝对剩余价值还是相对剩余价值都是资本家在资本增殖的驱动下所追求的。

在无法降低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条件下,资本家就通过延长劳动时间获得绝对剩余价值。

在能够降低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条件下,资本家通过降低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相对提高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来获得相对剩余价值。

降低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方式是降低工人工资,但这会使工人可支配的生活资料减少而导致工人劳动力再生产萎缩,也会导致工人激烈的反抗。

其实质是侵占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

另一种方式是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劳动力价值从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

提高劳动生产力就是缩短生产某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使比较小量的劳动生产出较大量的使用价值,也是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使劳动价值降低,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需劳动时间。

正是提供劳动力必要生活资料和为制造这些必要生活资料提供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的生产力的提高,劳动力价值才降低了。

这些特殊生产部门中的劳动时间的缩短会导致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的缩短,而劳动力的再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的缩短又导致劳动力价值的降低。

每个特殊部门的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使某种商品便宜的目的是获得差额价值,而不是为了降低必要劳动时间。

虽然劳动生产力提高了,每件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减少了,商品价值降低了,但是生产的商品的总数量却大大增加了,而商品出售的时候并不是按照生产它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计量的个别价值,而是按照生产它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社会价值出售的,由此提高劳动生产力的资本家就获得了差额剩余价值。

而商品数量的增加需要更大的市场,而获得更大的市场就必须降低商品价格,所以资本家实际卖出商品的价值就会高于其个别价值又低于其社会价值,而资本家依然获得差额的剩余价值,其剩余价值总能提高,由此提高生产力使商品便宜就成为每个资本家都具有的动机。

在相同的时间内生产力高的劳动比社会平均劳动创造的总价值要多,但是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劳动力的日价值却没有变,而且工人生产这个劳动力的日价值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也降低了,所以同一个工作日内的剩余劳动时间就相应增加了,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也就增加了。

改良生产的资本家比其他同行业的没有改良生产的资本家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时间和更多的剩余劳动。

可以说,商品价值以及劳动力的价值都和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而相对剩余价值和劳动生产力成正比。

提高劳动生产力使商品便宜,从而使工人本身便宜,这构成了资本内在冲动和经常的趋势。

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发展劳动生产力节约劳动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生产一定量的商品的必须劳动时间,最终缩短工人必须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人为资本家无偿劳动的时间部分,而并非是为了缩短工人工作日。

生产力提高了,工人在等量的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更多了,但是工人的工作时间并没有缩短,甚至会延长。

为了提高劳动生产力,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发展起来了,出现了监工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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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机器和大工业也发展起来了,工人成为资本支配下的机器的附属物,并且随之工厂制度逐渐发展起来了。

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在有限的工作日的条件下,最大化实现资本自身的增殖。

资本增殖最大化的实现归根结底离不开工作日中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延长。

二、资本持续性增殖的需要以及以工人阶级为主的社会力量
对资本贪欲的遏制迫使资本家立法规定工人正常的工作日
(一)资本持续性增殖的需要迫使资本家立法规定工人正常的工作日
资本内在的不断增殖的冲动使资本家和工人都卷入到了资本增殖的运动中,其中尤其是工人深受其害。

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生产不是为了追求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追求交换价值,实现资本的不断增殖,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性质就造成了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追求,由此导致了大范围的过度劳动。

当时英国的陶器业、火柴制造业、壁纸业、面包业都存在着工人过度劳动的现象,包括女工和童工在内的工人的劳动时间大大超过了12小时,再加上恶劣的工作环境的影响,这都使得工人的健康状况恶化,常发生过劳死现象。

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就是把一个自然日的24小时全部都用来劳动,生产最大量的剩余价值。

但是一个劳动力不能够日夜不停的劳动,所以为了克服身体对生产剩余价值的限制,就形成了日工和夜工换班工作制度。

昼夜进行的24小时不间断的生产过程为打破名义上的工作日界限提供了方便。

昼夜轮班工作会使工作日被极度的延长,比如会由于不能及时接班结果导致骇人听闻的持续劳动。

资本无限度并且盲目地追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也突破了纯粹身体的极限。

资本力求将一个自然日的24小时中除了几个小时的必要的休息时间之外的所有剩余时间都占用,用来生产剩余价值,实现资本增殖。

个人接受教育、参加社交,执行社会职能、发挥能力以及休息的时间都是没有意义的时间,都应当用来实现资本增殖。

除了恢复工人力气的必要的几个小时之外,人体生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呼吸新鲜空气、晒太阳、吃饭和正常的睡眠时间都是没有意义的时间,也都应当用来实现资本增殖。

工人不过是活着的生产资料而不是人。

资本对增殖最大化的追求决定了工人休息时间的界限,而不是维持劳动力的正常状态决定了工人休息时间的界限。

资本关心的仅仅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的使用劳动力,根本就不管劳动力寿命的长短,所以资本以缩短劳动力的寿命为代价来实现它的目的。

资本主义生产为了追求剩余价值延长工作日,剥夺了劳动力身体上和道德上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导致劳动力萎缩,而且把工作日延长到违反自然的程度,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过早死亡。

“它靠缩短工人的寿命,在一定期限内延长工人的生产时间。

”[1](P307)但是被消费掉的劳动力必须被快速的加以补偿以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所以劳动力的再生产就要花费更多的费用,由此资本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固定一种正常的工作日。

此时经济上的考虑使资本的利益和保存工人相一致,所以才产生了规定一种正常的工作日的必要性。

为满足资本增殖而存在的相对过剩的人口变得发育不良并且寿命短暂。

资本主义生产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就极为迅速地摧残了人民的生命根源,不管是现有的工业人口还是农业工人都开始衰退了。

资本的实际运动根本不会顾及人类的退化乃至于灭绝的前途。

资本也根本不会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但为了资本主义能够存续下去,为了资产阶级能有可供剥削的工人阶级的存在,他们必须关心工人的健康状况,所以工厂主关心工人的健康状况是被迫的。

1850年英国制定了直到1867年依然实行的《工厂法》,规定了对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并且任命了工厂视察员作为专门负责的官员监督《工厂法》的执行。

英国通过国家颁布的《工厂法》规定了对工作日的强行的限制,从而节制资本无限度榨取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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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原因正是为了避免国家的生命力遭受根本性的摧残,根本上是基于使劳动力能够继续满足资本增殖需要的必要性。

(二)工人阶级和同盟者的推动迫使资产阶级立法规定正常工作日
实际上,资本一直力图延长工作日,在经历了几个世纪之后资本使工作日延长到正常的最大限度,然后达到了12小时自然工作日的界限,之后又突破了这个界限。

从18世纪的最后30多年大工业出现后,“习俗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1](P320)。

面对资本的压榨,英国工人率先进行抗争,维护自身合理权益。

1802年到1833年间英国工人的抗争使议会颁布了5个劳动法,由于没有批准任何资金来强制实施这些法令和用于维持相应的官员的费用,所以这些劳动法流于形式。

1833年英国颁布了关于棉、毛、麻和丝工厂的《工厂法》,这才开始出现了现代工业中的正常工作日,但是这个法令并没有涉及成年劳动力的所谓“劳动自由”,而是规定了换班制度来克服儿童劳动时间延长到成年人工作日的极限的问题。

然而,实际上1833年的《工厂法》生效后,在几乎长达10年的期间都无法实施,因为由此产生了新的规避法律的换班制度,就是童工不在固定的地点换班从而形成了复杂的账册,导致工厂视察员无法监督工厂主切实遵守《工厂法》,由此1833年《工厂法》成为了一纸空文。

但是也有积极影响,就是工人开始重视10小时工作法案,也有一些按照1833年《工厂法》经营工厂的工厂主控告其他不道德竞争的工厂主违反工作日法律规定。

英国工厂主阶级为了争取工人阶级支持其发起的废除谷物法运动的胜利,所以接受了工人的10小时工作日法案。

由此出现了1844年6月6日的《补充工厂法》,把18岁以上的妇女也给予和少年工相同的待遇,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针对虚假的换班制度的滥用,法律在劳动的期间、界限和休息等方面又做了细致的补充规定,规定儿童或者少年工的工作日从早晨在工厂里开始劳动的时间算起,而且工作时间以公共时钟为准,儿童、少年和妇女不能留在正在进行劳动的厂房里吃饭等等,从而保护了童工和妇女。

这些规定并非是议会的设想,而是现代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从现存的关系中逐渐发展出来的结果。

规定的制定以及被正式承认和被国家公布都是长期的阶级斗争的结果。

这些规定的实施也使得成年男性的工作日受到了同样的限制,因为大多数生产过程中成年男工都需要儿童、少年和妇女与他们相互协作。

所以1844—1847年受到工厂立法约束的一切工业部门都一致实行了12小时工作日制度。

但是同时下议院也把儿童被雇用的最低年龄从9岁降低为8岁。

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从1847年7月1日开始少年工和女工的工作日缩短为11小时,而从1848年5月1日开始最终工作时间限制为10小时。

由于1846—1847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工人生活压力极大,工人迫于生存的压力不得不把工作时间延长,成年男工又开始了夜班,随之童工也要和男工一起工作到晚上八点半,换班制度又恢复了。

最终1850年2月8日宣判的一件案子的判决实际上废除了10小时工作日的法令。

由此工人们抗议并指出10小时工作日法令是彻头彻尾的骗局,而且一部分无法实行换班制度的工厂主也十分不满,“平等的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1](P338),所以1850年8月5日出台了新的《补充工厂法》,规定少年和妇女的工作日一周前五天从10小时延长到10.5小时,而周六则限制为7.5小时,劳动从早6点到晚6点,其中1.5小时吃饭时间,而且吃饭时间应当统一等等,由此结束了换班制度,但对儿童劳动依然实行1844年的法令。

工厂视察员每半年就抗议一次,但是没有效果。

超时使用童工隐含的企图是借助童工把成年男工的工作日延长到15小时,这种企图由于男工的反抗必然失败了。

1853年对1850年法令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在少年和妇女早晨上工前和晚上下工后禁止使用童工。

从此除了极少数例外,1850年的《工厂法》把受其约束的工业部门的全体工人的工作日都纳入法律的界限内了。

在1860年染厂和漂白厂,以及在1861年花边厂和织袜厂也都受到了1850年《工厂法》的约束,在1863年露天漂白厂和面包房也都分别受到了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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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针对夜工的约束。

在1850年的《工厂法》颁布之后的十多年间,对于工人工作日进行约束的部门不断扩大,由此工厂工人的体力和精神也逐渐复活了,连工厂主也发现这些工业部门要比自由剥削的领域要好。

所有这些劳动时间的胜利都是工人阶级发挥抗争力量以及获得与他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阶层中的同盟者的支持的结果。

伴随着英国工人运动抗争的发展,其他国家也对工作日出台了强制的法律限制。

紧随英国之后,法国颁布了12小时工作日的法律,而且是适用于所有的工厂和作坊的普遍权利。

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后工人们开展了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斗争,认识到了现行制度规定的劳动时间过长导致工人没有休息和发展的时间,所以使得工人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1866年9月初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也通过了立法手续把工作日限制为8小时的决议。

工人10小时或8小时工作日的具体法律规定使工人和资本家都获得了能够摆脱资本控制的自由时间。

工人在市场上与资本家缔结契约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体现了其自身对自己的自由的支配权利,但是交易之后的工人却是不自由的,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1](P349),资本无休止地要求工人劳动。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工人团结在一起成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取国家法律的保护,从而改变由于自己和资本缔结的契约而使自己和后代处于被奴役的境地。

由此法律上有了对工作日做出限制规定的大宪章,而不再是“不可剥夺的人权”的概括性的、过于笼统的描述条目。

大宪章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什么时候结束,属于自己的时间什么时候开始,由此工人可以有目的地预先安排自己的时间,从而工人成为了自己的时间的主人。

而10小时或8小时工作日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资本家能够摆脱其单纯的作为资本化身而具有的野蛮性,从而也有了少许的“教养时间”,因为“从前,雇主除了搞钱以外再没有时间做别的事情,而工人除了劳动以外也再没有时间做别的事情”[1](P350)。

三、马克思工作日思想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的工作日思想在当代依然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在处理社会主义劳动与资本关系时,应明确资本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人。

”[2](P66)为了遏制资本对剩余劳动的无限渴求,保护劳动者正常工作日的权利,使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日的规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伊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就规定了每日8小时的正常工作日时间,每周至少休息1天,并且规定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时间。

其后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把1994年2月3日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改为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因生产特点不能实现前面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工作时间要求,可以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如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即加班,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则可以加班但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综合《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就会发现由于第三十九条的例外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和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也存在例外情况,而在此基础上加班的时间规定也就存在例外的情况了。

因为可以采取第三十九条的替代工休办法,所以基本工作和休息办法基于企业生产特点的要求,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是可以变更,也就是可以延长,可以超过8小时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要求,也可以超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的限制,改变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要求。

另外,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作时间延长的限制也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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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改变后的基本工作和休息时间办法的基础上对每天加班时长和每月加班总时长的限制,而这样的限制对于劳动时间的实际长度的限制的影响变小了。

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一般而言是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但是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进行调整,当然是否能够实现调整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

1994年12月14日原劳动部依据我国《劳动法》发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因为生产特点导致无法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012年5月10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实行《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但是目前还没有能够实行。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工作时间、工作间歇、夜班等概念作出了界定,并且明确了特殊工时适用范围,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和年工资报酬的限制性保护,规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综合计算周期和相应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规范了特殊工时的审批和管理。

2015年5月29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发布了《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要求央企依照规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报批,一经批准3年有效,这对原有的《劳动法》是重要的补充性规定。

2018年7月人社部第二季新闻发布会公布要进行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由此各地政府开始简化对特殊工时的审批流程,以更好为经济发展和新形式的劳动关系服务。

总的来看,我国《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要求并没有改变,但是也根据经济和劳动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特殊工时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

当前简化特殊工时的审批流程可以促进企业申报,从而加强对企业特殊工时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

我国《劳动法》涉及的特殊工时的实行和规定方面正在进行探索和完善,但是还没有满足实际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要求,依然存在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让劳动者过长时间过度劳动的情况,比如今年3月互联网公司程序员长时间过度劳动的“996”工作制就引起广泛社会争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每日8小时劳动时间的规定还是比较宽泛的,对于8小时劳动时间中如何休息没有规定,或者说并没有规定是否是连续劳动8小时,因为连续劳动8小时和中间可以间断性休息的8小时劳动强度完全不同,而且如果有间断性的休息的话,又是间隔多长时间可以休息、如何休息等等都没有规定可以遵循。

尤其在现代化的工厂中,人配合机器劳动。

机器不停止运转,那么人就会随着机器的运转不停地劳动,当然这种劳动往往已经不是沉重的体力劳动了,而是按按钮或者其他辅助机器的工作。

但是即使是这样的简单、单调的劳动,如果长时间持续的话也会导致工人身心劳累,导致身心疾病,久而久之就可能出现过劳死的情况,几年前富士康公司员工过劳死的恶性事件就是如此。

不仅工厂中的体力劳动者存在这样的情况,在办公室中工作的脑力劳动者也是如此,长时间的工作时间,连续性加班,导致身心衰竭,也容易出现过劳死。

不仅仅是从事脑力劳动的员工由于过长时间工作过劳死事件频发,知名公司的高层管理者过长时间工作导致过劳死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工作日时间过长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如果不能加以限制会使劳动力处于衰竭的境地。

正如马克思所主张的单纯的资本不竭的自我增殖运动加上外在竞争的压力会把劳动者卷入超长时间劳动的漩涡,必须通过立法对资本的无限增殖进行遏制,使劳动者摆脱资本要求贡献出所有时间进行劳动来实现增殖的不幸境遇。

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立法有效推动了工作日的缩短。

“在工时变化的背后,与工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颁布实施,对标准工时、最高工时、加班、工间休息、带薪年假等方面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3](P75)我国研究过劳死学者也提出,“中国应该先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P75)显然当务之急是对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补充性的法规规定,比如发布最终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或者直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完善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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