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洗浴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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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范围和种类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 啡店、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 (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
具
经营单位责任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建立卫生责任制度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物品和设施 ➢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接受卫生监督 ➢处理危害健康事故
• (四)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 防潮、防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 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 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 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 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 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 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
• 消毒设施
• (一)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 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3个以上标记明显的水池, 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饮具保 洁柜并标记明显。
• (二)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公用棉织品自行清洗消毒 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 设有足够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清洗 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毛巾、浴巾、垫巾、浴 衣裤等专用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 毛巾、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
针对第(三)项
• 场所要求:
• (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 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 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 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 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 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 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卫生管理档案
•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 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 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 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
工图纸,有关消毒设施,消毒药物,饮水设备,化妆品等的有效卫生 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复印件等。 •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 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二年。
处罚情况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 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二)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 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 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 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 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 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 废弃物存放设施
卫生许可证
•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 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公示。
卫生许可证的相关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 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 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 顾客服务的工作。
处罚情况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 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 (四)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 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 通风设施
• (一)包间、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 门厅等)及辅助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 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 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 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 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 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 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 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毒规程等。 • (六)用品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档案。 • (七)用品用具、饮具清洗消毒检测档案。 • (八)设备设施维护,卫生检查档案。 •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档案。 •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结果档案。 •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与检
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
卫生规范与行政处罚的对应(一)
• 行政处罚的范围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 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 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 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 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等。 • (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公
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制度、禁浴制度等。 •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 • (四)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 (五)各种操作规程:包括饮具等清洗消毒规程、非集中式空调清洗
场所、物品和设施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 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 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 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 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洗浴业
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5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 1991.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实施 ➢洗浴业卫生规范
•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
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 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 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 (二)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 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 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 (三)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 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 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 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
主要的场所、物品、设施
• 洗浴业
• 消毒专间(茶饮具、漱口杯等)(拖鞋、脸脚盆 等)
• 储藏间(床上用品等)(杂物等) • 公共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室 • 洗衣房 • 给排水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防鼠、防蚊、
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废弃物存放 设施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 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 的隐患。
•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 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 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 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 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主要卫生制度
• 洗浴业
• (一)证照管理制度。 •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更换制度。 • (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 (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 (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 (八)禁浴制度。 • (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 (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接受卫生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 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 卫生许可证:
危害健康事故处理
•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 (三)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 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 洗衣房要求
• (一)洗浴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 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 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